【香港商报网讯】记者田琴、吕斯达北京报道: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促进司法公正、民主的重要举措。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如何改革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为此,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郑奎城经过深入调研,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探索建立专家陪审团队伍的建议》。
郑奎城表示,人民陪审员“有陪无审”,虚设现象较普遍存在。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为时不长,当前陪审员的法律法规、文化政治等素质参差不齐,虽然法律规定他们与法官拥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但实际工作中可能很难实施与体现,仅限于一般性参与旁听,突出表现为不愿承担相关责任,在合议和表决过程中缺乏主见,“陪”的作用明显,“审”的作用较弱。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的责任与义务尚未能充分体现,不能满足社会各界的高度期望。
其次,人民陪审员发挥作用不明显,社会认可程度不高。主要表现为责权利不明确,对错案的责任如何承担缺乏界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但究竟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和义务,并不明确。陪审员在具体司法实践运作中缺乏法律依据,其地位、作用、责任不明确。陪审员的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健全,法院对陪审员的管理也较松散。对陪审员未能履职或发生错误如何认定处理等,也缺乏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涉及科技专业类案件持续上升,如医疗纠纷与专利成果归属等方面占相当比例。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往往涉及较为复杂的专业性问题,法官在审理中面临较多困难,因此很有必要建立科技专家陪审团队伍,发挥其作用。鉴于此,他提出建议:
一、各级审判机关要选好人民陪审员,把好入门关。各级人大在选举人民陪审员时,应优先考虑具备相应政治、法律、文化素质的对象,把好入门关。我国实行混合式陪审制,陪审员既要解决认定事实问题,更要解决运用法律问题。一个称职的陪审员既要知道案件事实,也要懂得运用相关法律,在合议庭评议时应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对其个人人品和素质应当确保有较高要求和规范,方可胜任。
二、人民陪审员的地位应相对超脱和独立,责、权、利应明确。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是否须先经法院的审核并由法院院长提出人选,这是否表明如果一位人民陪审员一旦与法院意见相左就会通不过审核?陪审员与法官同坐审判席是否合适?有人建议:改“陪审”为“参审”,与法官分开坐席,陪审员在形式上应体现代表社会力量的中立态度,不应该和法官一起坐在审判席上,而应设单独座次。陪审员要从制度上切断与法官、法院、原被告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严保其独立性公正性,才能体现人民陪审制度“监督审判、司法民主”的初衷和作用。
三、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与绩效考核。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应由各级人大法工委负责,不应由法院负责。不应由法院各业务庭自行选定陪审员,每届人大选出的陪审员应建立名单库,需要时,由法院与人大相关办公室联系,从陪审员名单库中随机抽取人选,避免法官根据个人意愿来确定陪审员,以保证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各级人大应对人民陪审员年度履责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下次推荐参考。人大应责令有关单位履行对陪审员的待遇标准,对无工资收入的陪审员拨付专项资金予以补偿。陪审员各项法律规定的权利应予确保,法院应对陪审员按年度计划进行法律培训,以便使用。
四、建立专家陪审团队伍。当今涉及科技专业类案件不断上升,在审理中往往涉及较为复杂的专业性问题,法官不可能是“万能专家”,在审理中必然面临较多困难,诸如在高科技企业之间的专利成果归属、医疗纠纷、著作版权等方面,案件增多,建议建立专家陪审团队伍。所谓科技陪审团,实际上也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延伸,只是陪审人员的身份和范围有所变化,从一般的法律陪审,过渡为科技专业类,科技陪审员面临的可能是非常专业的技术性判定问题,此类陪审员既要有专业权威性,又要有社会影响面,使其判定能够体现公正性,能使社会各界信服,其要求可能更高,既要具备专家身份,又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