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深圳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對和認定工作,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深圳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辦法》等有關規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民政局組織起草了《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認定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於5月10日在市住建局官網發布。
根據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民發〔2021〕57號)、《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辦法》(粵民規字〔2019〕9號)等有關規定,該《細則》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以下簡稱「核對對象」)的家庭收入範圍進一步細化,規定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並在此基礎上明確了優待金、獎學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等八類不計入家庭收入項。
結合深圳核對工作實際,規定家庭財產範圍為核對對象擁有(含接受繼承、贈與)的全部實物財產和貨幣財產,包括房屋、車輛、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互聯網金融資產等。
核對機構向區住房主管部門出具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核對報告中載明收入、財產的組成和具體金額。區住房主管部門結合核對報告,對核對對象的住房保障資格進行審核;對於審核不合格的,將以書面方式告知核對對象。
針對深圳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以及支出型困難家庭,在經民政部門認定時已進行了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上述群體在申請住房保障時,區住房主管部門無需委託核對機構對其經濟狀況重複核對。
核對對象存在隱瞞、虛報經濟狀況的,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等有關規定,駁回申請並在規定期限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納入不良行為記錄。有關單位和個人為核對對象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深圳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深圳晚報記者 杜婷)
頂圖:位於龍華區白石龍的龍悅居三期是深圳市保障性住房項目。 深圳晚報記者 嚴文婷 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