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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文章还需把握底线的尺度

2014-04-03
来源:中国网

  尽管“周一见”早就已经提前上演,不过31日凌晨,文章在微博中发出声明,首度承认与姚笛的婚外恋,并向马伊琍、女儿,以及社会大众道歉。让这起出轨事件迎来全民讨论的高潮。而31日晚,文章终于没忍住自己的“暴脾气”,再次更新微博,直接叫板某周刊领导“我贱命一条,陪你们到底!”,形象再次跌到谷底。(华西都市报4月1日)

  正如,没有哪个时代像当下这样给予演艺明星们如此高的社会评价与地位,他们也从未被寄予如此高的社会期待。而这正是由于在传媒资讯日趋发达的当下,艺人们凭借自身努力获得了公众人物的地位,并借此获取了大量直接及间接利益。与此同时,艺人们也须为此让渡一些隐私权,需要接受公众的评价与监督。公众也有权利将艺人们的不端行为作为公共话题展开讨论。

  一向以“好男人”形象出现的文章,突然爆出婚外情,自然是违反社会基本道德准则的事情。从言论自由的角度,在道德层面上,无论批评者目的何在,即使只是出于“幸灾乐祸”、“凑热闹”心理,如何批评与此相关的公众人物都并不为过。无论力挺者何种动机,即使只是基于“脑残粉”、“水军”立场,如何为其开脱也都并不是错。舆论场正是各种观点的集合地,言之有理就有人支持。

  然而,在这篇针对文章“写就的大错文章”的道德批判文章背后,事件发展态势似乎逐渐远离了单纯的道德评价。一方面,网络上流传着各种就此事编织的所谓“段子”,其中有些只是无伤大雅的调侃,而有些则并不如此,已经演变成无中生有、人身攻击、侮辱诽谤的语言。另一方面,在与此事相关人员的微博上,既包括事件当事者,也包括相关媒体人士,充斥着各种带有并不恰当的侮辱性谩骂话语。

  人格尊严权是每个公民固有的法定权利,明星也并不例外。我国宪法规定着,禁止以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对此亦有重申。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将网络空间明确界定为公共场所,网络只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现实社会中的各种底线在网络空间同样适用。

  可见,针对此事,我们可以选择置若罔闻,可以选择大加鞭挞,可以选择对行为不端者进行抵制。但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对他人施以谩骂、侮辱,即使那个人的确大错特错。不得不说,这些人身攻击、污言秽语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边界,在极端情形下甚至还将构成寻恤滋事行为,这就逾越了法律的底线。

  批评文章、反思文章的过程中,如果我们失去了底线,不过是让自己写就一篇侵犯他人权利的失德违法文章罢了。(舒锐)

[责任编辑:鄭嬋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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