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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行政院通过两岸协议监督条例

201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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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行政院今天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订定协议处理及监督条例”,将分四阶段向国会、公众沟通,并需通过行政院跨部会审查及国安审查两阶段,才能继续协商及签署。

  台湾中央社报道,其中,对台湾民众关切的国家安全部份,专法也特别在第10条明确定义,只要两岸协商协议涉及国防军事、科技安全、两岸关系、外交及国际关系,及其他经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事项,都需要经过国安审查后才能继续协商并签署。

  行政院上午通过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订定协议处理及监督条例”,共计25条,明定两岸协议需要经过的监督、审议程序及未通过审议时的程序。

  根据这项条例,未来,陆委会将分四阶段向立法院及社会大众进行沟通及谘询,立法明定行政机关在办理两岸制度化协商时,应分别依“协商议题形成阶段”、“协商议题业务沟通阶段”、“协议签署前阶段”、“协议签署后阶段”四个阶段,向立法院及社会大众沟通及谘询。

  同时,两岸协商议题应经行政院跨部会审查、再经国安审查确定没有国安问题,才能继续协商并签署。

  监督专法也参考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释意旨,以及立法院议事前例,在专法中纳入两岸协议在立法院审议或备查的相关程序。

  此外,监督专法中也规定办理两岸协商,应秉持对等、尊严、互惠、确保国家安全原则,也规定参与协商的人员应负有的保密义务、利益冲突回避义务。


[责任编辑:黃錦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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