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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火火事件”的警示与反思

2014-04-1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程凡卿

  2013年8月19日,随着秦志晖在沈阳被北京警方抓获,曾经的“网络红人”兼“著名推手”——“秦火火”终因利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被司法机关绳之以法。庆幸之余,我们更应当对“秦火火事件”进行深刻反思。

  为什么“秦火火”这种造谣者会在红极一时呢?很多人将“秦火火”的走红归结于他对“炫富”、“腐败”等社会敏感话题的炒作。然而,这只是表面现象,“秦火火”的走红所暴露的深层问题更加值得我们警惕。

  分配置度不完善为“秦火火”骗取关注提供现实基础。按劳分配制度是我国主要的分配制度,多劳多得本应是社会常态。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分配制度不完善,区域发展不平衡、行业垄断、补贴过高、平均主义、最低工资标准不规范等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多劳不多得,少劳不少得的怪状屡见不鲜。聚而久之,这些怪状就会诱发人们对社会产生不公平感。特别是当部分人在网络上炫耀财富时,人们的这种不公平感变得愈加强烈。“秦火火”正是利用了人们对分配制度缺陷的不满,才能使自己的谎言受到广大网民的关注。

  信息不透明为“秦火火”挑拨离间创造了机会。信息公开既是政府维持自身清廉、公正的保证,也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必然需求。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已经取得一些成果,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财产申报制度实施不力,财政经费用途公开不全面,公共安全事件信息发布缓慢,瞒报、不报、操控媒体的现象依然存在等等。这不仅妨碍了公民对政府的监督,还造成了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质疑。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秦火火”才有了挑拨公民与政府间关系的可乘之机。

  舆论监督不完善为“秦火火”造谣中伤大开方便之门。目前,我国对舆论的监督力量薄弱。既没制定专门的法律,也没有形成完善的媒体自律机制。对“秦火火”散布谎言的行为,司法机关不能利用专门的法律及时进行惩罚,媒体机构也不能利用自律机制有效的进行禁止。正是由于舆论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秦火火”的造谣行为在起始之初便没有被制止,尔后更发展为无法无天、毫无节制且愈演愈烈,并最终给予了他挑战雷锋的胆量。

  笔者认为,杜绝“秦火火事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完善分配体制改革,缩小收入差距。解决分配体制所存在的问题,关键是要统筹兼顾、综合施策,不断优化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既要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也要保持经济激励机制、维持经济效率,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济持续发展。一方面要完善初次分配环节、规范初次分配秩序,用市场竞争打破行业垄断,减少收入差距;另一方面,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再分配环节的建设,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公民对社会公正的认同感。

  其次,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强政府与公民间的信任。今年的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从行政审批信息、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保障性住房信息、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环境保护信息、价格和收费信息、征地拆迁信息、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九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应当为各级政府机关所遵守。同时,我们还必须加强对信息公开的监督。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监督和考核制度,确保信息公开监督的专业性和及时性,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公开、敷衍搪塞的行为。如此才能恢复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最后,以立法为基础,建立长期有效的舆论监督体制。法律是现代法治国家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出台《新闻法》规范舆论监督是必然之举。同时,为了配合法律监督,我国也可以借鉴瑞典的成功经验,组建媒体机构自律联盟,通过行业自律从媒体内部防止造谣、诽谤行为的产生。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自内而外、长期有效的舆论监督体制,使得谣言失去滋生的土壤。

  “秦火火事件”是我国社会体制不健全引发的恶果,若要杜绝“秦火火事件”,采取“一事一打击”的方法远远不够。否则一个“秦火火”被打倒了,千万个“秦火火”还会跳出来。只有从完善社会体制的角度出发,铲除“秦火火”走红的根源,才能防止造谣者祸国殃民,才能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责任编辑:朱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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