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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有条件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权限

201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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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拟有条件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权限

  中新社北京4月21日电 (记者 郭金超 蒋涛)预算法修正案草案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有条件适度放开了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

  作为单一制国家,中国的现行预算法明确要求地方预算做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但近年来,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现象突出,地方债问题饱受争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延续了现行预算法的规定,即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21日在就草案修改向会议作汇报时说,有意见提出,为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使其法制化、透明化。

  鉴於此,草案三审稿修改相关规定,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同时亦从举债主体,债务规模和管理方式,举债的方式、用途、偿债资金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

  具体修改如下:一是明确举债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是对举债的方式、用途、偿债资金等作出规定:方式限於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途应当是公共预算中心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并不得用於经常性支出;应当有稳定的债务偿还资金来源。

  三是明确债务规模和管理方式:地方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四是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以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是对违法举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飞说,这是对这些年来地方政府举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出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草案三审稿还进一步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明确转移支付的目标,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限制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配套。如:明确转移支付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进一步强调一般性转移支付在转移支付中的主体地位,限制专项转移支付的范围;规定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一般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中国拟修法细化预算公开 增加预算透明度

  中新社北京4月21日电 (记者 郭金超 蒋涛)预算法修正案草案21日继续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对预算公开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如增加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公开的规定等,拟进一步增加预算透明度。

  预算法是预算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国家政治、经济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有经济宪法之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曾于2011年12月和2012年6月两次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并在2012年下半年向社会全文公布徵求意见。

  在该法的修改过程中,如何打造更透明财政,管好庞大的国家“钱袋子”一直是焦点所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今天在就草案修改向常委会作汇报时说,三审稿在此前两次审议稿的基础上,对预算公开的规定进一步细化。

  例如,一是充实、完善公开内容:增加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公开的规定;增加各部门在公开预算、决算时,应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作出说明的规定;增加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的规定。

  二是明确公开时间: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其报表,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准或者批复後20日内公开。

  三审稿还进一步强化了有关厉行勤 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李飞指出,在预算编制环节增加规定,严格控制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在预算执行环节增加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不得虚假列支。

  对违反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规定的情形,草案也相应增加对违法规定的责任人问责和处分的规定。如草案三审稿规定:“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写入立法目的,以体现公共财政和公共预算的特点,强化其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以及建立完整、规范、透明的预算制度的立法宗旨。(完)


[责任编辑:香港商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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