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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惯性”伤害认缴制改革

2014-04-24
来源:东方早报

  目前,正在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拟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做出的这些法律解释中,绝大多数是根据立法后的现实情况发展,对《刑法》做了扩张性的有罪解释,如将骗取医保列入诈骗罪的范畴,但也有一项无罪解释,即,在一般情况下,不再追究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以下简称“两虚一逃”犯罪),除非涉及法律明确规定的资本实缴制公司。

  去年我国就开始实施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制改革,因此,作为“两虚一逃”犯罪基础的公司注册资金实缴登记制也就不存在了。毛之不存,皮将焉附?在认缴制改革之后,停止追究“两虚一逃”犯罪是必然的,这才能体现法律的统一性。

  虽然早在去年3月认缴制改革就已启动,但目前仍有大量“两虚一逃”犯罪案件还在侦办、审理中。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通过相关的法律解释,这意味着很多因上述原因被侦办羁押人员将脱罪。

  此前,“两虚一逃”罪在一定程度上沦为“口袋罪”。所谓“口袋罪”,系指罪状描述不清楚,构成要件不明确,进退两可(退一步可无罪释放、进一步可捕可判)的模糊罪名。类似的“口袋罪”由扩大而终至滥用,几乎是必然的。

  比如虚报注册资本罪,去年12月修订前的《公司法》中,确实规定公司设立者必须实缴注册资本,不得虚报及虚假出资,缴足注册资本后也不得擅自抽逃。然而,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本身伴随着大量的行政干预,在各地方以各种名目设立的开发区内,地方政府及其领导出于政绩的需要,不断强化所谓“招商引资”的要求,并纷纷出台所谓优惠政策以吸引投资,其中最常见的优惠除税收外,还包括“代办注册验资”。

  如此一来,大量在这种“优惠”政策背景下创立的中小企业都有所谓虚报注册资本的“原罪”,这已成为悬在民营企业家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企业办不下去也就算了,一旦企业办大办强了,当年注册时验资的问题,就成了被握在个别政府工作人员手中的小辫子,随时可以予取予夺,甚至如若不能满足这些官员难填的欲壑,就可能成为欲加之罪的依据。此外,“两虚一逃”罪则也会成为个别地方发生冤假错案后的救命稻草:在其他方面没有证据定企业负责人的罪,可注册资本时的瑕疵总免不了,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便可以依此大做文章,通过“选择性刑罚”,使办案人员及幕后力量避免因错抓、误捕导致国家赔偿后遭到追责。

  所以,有媒体将“两虚一逃”罪列为我国民营企业家最容易触犯的罪名,包括赫赫有名的格林柯尔系实际控股人顾雏军等民营企业家在内,很多人都倒在虚报注册资本罪上。

  也正因公司注册资金实缴登记制积弊日深,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桎梏,所以去年中国毅然启动了相关改革。去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明确:要求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去年10月2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公司法》,将注册资本的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注册公司没有了注册资本的限制。

  本来,随着新《公司法》的修改,基于实缴制的《刑法》第158条和159条所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这三个罪名,应当立即宣告失效。然而遗憾的是,自去年12月28日以来,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却没有及时踩下刹车。他们的借口是:《公司法》是《公司法》,《刑法》是《刑法》,《公司法》修改了,《刑法》没修改,所以还得执行刑法。问题是,虚报注册资本等行为作为法定犯罪,《公司法》是其指引法(或称上游法),当指引法被修改失效后,上游法律已不存在,下游法律当然自然失效。尤其是涉及刑事责任的条款,本身即有罪刑法定及无罪推定的原则约束。

  自去年启动认缴制改革之后,仍有一些民营企业家因“两虚一逃”罪受到追究。如去年11月工大首创的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拘留审查;去年9月,云南知名网友董如彬,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刑事拘留……

  我们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能及时通过法律解释,让《刑法》和《公司法》按一个调门唱歌,让《刑法》跟上改革的步伐,及时杜绝“口袋罪”,激发市场活力。这才能避免个别地方利用虚报注册资本罪搞“选择性刑罚”,恶意报复企业家。(作者:张培鸿)


[责任编辑:鄭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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