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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责刑讯逼供,要回到立法原意

2014-04-25
来源:新京报

  在重庆打黑落幕逾两年之后,终于有了两起刑讯个案。追究刑讯不易,选择性追究又不公。希望重庆的依法究责,不会止步于个案。

  重庆,打黑落幕逾两年,对滥用警权的司法追诉刚刚开始。据《南方周末》报道,2014年4月底,两起打黑期间警察涉嫌刑讯逼供、故意伤害的案件,将在该市两个基层法院相继开庭。至少4名民警将出庭受审。

  被起诉的4人分别是: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民警苟洪波、但波、郑小林,以及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民警吴炯。前3人被控参与对民企老板吕剑的刑讯逼供,后者被控参与对警察王勇的刑讯逼供。但引人注目的是,郑小林被控犯刑讯逼供罪,而苟洪波、但波却被控犯故意伤害罪。这在因刑讯逼供而被追诉的个案中颇为罕见。

  当然,被控刑讯逼供罪还是故意伤害罪,都能找到法律依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如果刑讯致人伤残、死亡的,则参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依此规定,前面的普通罚则与后面的从重罚则相差甚大。

  刑法如是规定,自有其内在逻辑。刑讯逼供的方式很多,轻到强光照,不给饭吃等,重到各种极富想像力的伤害。就以打人为例,如果通过“打”来刑讯,只被判处刑讯逼供罪,那就会形成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巨大落差。一个无法回避的质疑在于,难道警察在讯问中打伤嫌疑人,就不叫故意伤害?如不能定性为伤害,刑讯逼供罪就可能成为一张合法的逼供证。因为这样的罚责实在太轻,甚至不如普通民众之间发生的故意伤害。

  警察作为执法人员,本应以维护法纪、保障人权为己任,而暴力逼供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讯问方式。它不但侵犯被刑讯者的人身权,更伤害了司法公正。绝大多数的冤假错案中,都伴有刑讯逼供;而相当数量的刑讯逼供,并未被追诉。就算有的冤假错案在种种因素之下,启动了司法究责程序,对刑讯逼供者也多控以刑讯逼供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蕴藏着极大的操作空间,比如常见的“缓刑”。易言之,好不容易启动的对刑讯的究责,多数均选择在“刑讯逼供罪”里从轻,而极少被置放在“故意伤害罪”里“从重”。

  要在刑讯问题上实现“罪刑一致”,那就必须回到立法原意。“刑讯逼供罪”的设立,仅是针对那些尚未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轻微暴力取证行为——致人伤残或死亡都不能按此定罪量刑。司法若对刑讯轻纵,事实上会鼓励刑讯的普遍发生。

  在重庆打黑落幕逾两年之后,终于有了两起刑讯个案。然而,当年大规模“打黑”是否只有这两起个案,如果不是,其他案件是否也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一位被追诉民警的妻子甚至抱屈说,“如果郑小林是犯罪,那么几千民警都是犯罪。”追究刑讯不易,选择性追究又不公。希望重庆的依法究责,不会止步于个案。

  王刚桥(学者)


[责任编辑:鄭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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