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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陪审制看司法如何尊重民意

2014-05-22
来源:南方都市报

  审判独立性和职业化是现代司法的重要特征,以此保障职业法官依法独立裁判,但司法审判独立化和职业化也有导致司法的官僚化、专制化的危险。为此,现代司法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审判,对专业司法辅之以公民陪审来预防和矫正可能出现的专制和官僚倾向。陪审制就是从普通民众中选出陪审员参与司法裁判的一项制度。英国大法官布莱克斯通对这一制度给予高度评价,他说,“由陪审团审判是英国法律的光荣,这是任何一个臣民都可以享有或期望享有的特权,除非他的12个邻居或与他地位平等的人一致同意,否则他的财产、自由或人身不受侵犯。”

  当今世界,普通公民参与司法的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陪审制,针对不同的个案随机选出公民参与司法,与职业法官分工负责,陪审团就事实认定和辩论的结果作出判断,具体的法律适用则由法官负责;另一种是欧陆式的参审制,选定一定的公民在任期内与职业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二者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具有同等权限。这两种模式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各有特点,但无论哪种形式,参与陪审的公民都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自己的判断并提出意见,而非在程序之外对裁判施加影响,其提出的意见也具有法定价值,对法官裁判形成制约。陪审制成为社会大众参与或影响司法的主要途径,而法官则应当依法独立作出裁决,不会甚至也不应当轻易为“民意”等外界声音所左右。至于陪审制所彰显的司法对民意的尊重或反映,也不是简单的“司法民主”,更不是为了妥协而屈从于民意,而是将公众理念与司法专业化有效结合,以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而不是相反。

  这种源于民众裁决的公民陪审制反映的是司法对社会经验和生活理性的认同与尊重,体现了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的尊重,缓和了司法过程中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冲突;体现了司法权对社会生活经验、民间知识话语的尊重,意味着现代司法活动并不只是机械地贯彻国家意志的活动,而是一种在多层多样的价值中进行选择、组合以调整、协调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技艺。在社会需求和社会价值日益多元化和多样化的今天,法律适用不再是简单的逻辑推演,而是包含多样化社会价值考量的利益平衡。正是由于在司法中引入普通公民的陪审制度,正义理念、利益平衡成为司法的一项基本准则,也成为法官裁判案件化解纠纷的核心要素。

  现代社会面临大量的利益冲突和纠纷,以民众性、社会性为基础的陪审制度可以从非职业化的视角,消解和纠正法官的认识误区,把民众的正义观和诉求适当地反映到司法过程中,使判决更能得到社会的支持。因为代表社会公众的陪审员在生活经验上更接近于当事人,更易于从生活化的立场理解法律,不大会将法律变为与生活脱节的抽象教条,会使判决更易为普通民众所理解。普通公民参与审判还提高了法庭审理在司法裁判中的权重,进一步增强了诉讼的对抗性,强化了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促进律师制度的成熟与发展,这有助于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社会的养成。

  陪审制的司法价值受到现代国家的高度重视,成为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制度设计,在有些国家,陪审制不仅是一项司法制度,更是作为一项宪法制度被确定下来。尽管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陪审制度由于效率不高、成本过大的缺陷,受到一些学者的批判,但其存在的价值却从未受到质疑。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陪审制本身就是司法体现民智、尊重民意的重要体现,更是遏制司法专权的重要手段。

  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司法制度。由于陪审团成员来自社会各阶层,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非官方性,保障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参与,防止司法专断,更重要的是,陪审制度是提升普通公民法律责任感和荣誉感,加深对司法的认知和尊重,提高司法权威的有效路径。因此,当前司法改革的方向应是切实发挥陪审制度在司法中的作用,改变陪审的形式化和标签化倾向,并逐步扩大陪审的范围,而不仅是简单地倾听民声、开门司法。缺少制度支撑的形式上的“司法民主”不仅不利于发挥法官专业知识和民众公正理念的积极效应,甚至会导致一些法官为了迎合“民意”而放弃法官的责任和法治原则,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责任编辑:黃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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