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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矛盾靠什么化解?

2014-05-27
来源:学习时报

  最近,恶性“伤医事件”频发,总括当下医患纠纷发生的种种缘由,可谓复杂交织,需要从根本上给予妥善的解决,仅依靠群众自觉和医患之间的简单沟通已难以化解这些纠纷。而传统的化解医患纠纷的方式多偏重于“花钱买平安”,用公家钱安抚群众事,这种方式容易产生“示范”效应,从表面看似已经解决纠纷,但从长远看,积压了矛盾,在某个极端事件上易于爆发。因此,要解决当前日益严峻的医患纠纷,我们认为应当以体制机制为突破口,以法治为保障,构筑法治化的医患关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市场化的医疗竞争体制。当前,反映出的公立医院缺乏服务意识,以及和患者沟通能力不强的弊病,正是由于公立主导体制下公立医院缺乏市场竞争意识,加之信息不对称,导致群众缺乏对医院的足够认知造成的。因此,建立以市场为导向、有效竞争相结合的格局,是法治化处理医患关系的应有之义。这就首先要求,放开医生自由职业的禁锢,可以让医生自由流动,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同时,畅通信息渠道,打造由市场规制的流动机制。民营医院的发展能够及时缓解公立医院的压力,但当前民营医院的发展面临着优秀人才匮乏的困境,通过此措施,可以引导优秀医疗人才自然有序向有需要的地方流动,甚至可以引导小病集中于社区诊所,大病进大医院,这样公立与民营有序竞争的新格局。其次,政府“少、慎”参与医院的资源分配,确保医疗资源市场化有效流动。政府主导下的医疗体制,在资源分配上易带有导向偏好和寻租可能,容易将有限的资源分配给实力较强的医院,这样的格局往往造成“强者更强”“弱者更弱”,民营“打酱油”仅集中于专科医院,纠纷也往往在大医院“井喷”的困境。格局的改变需要政府将主导权交给市场,通过有效的市场化来化解这些纠纷,这种有效医疗竞争氛围的形成是法治化解决医患矛盾的基石。

  社会化的医疗保障机制。我国当前选择性医疗保险制度能够实现全民参保,但并不能实现对每个公民的真正保障,特别是农民,“看病难,看病贵”仍然是主要问题。对此,应该完善当下选择性医疗保险制度,在保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减轻其医药负担。同时,对商业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引进,使其作为传统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机制,以促进整个医疗水平的提升。实践中,引进商业医疗保险制度,不仅可对患者实现医药费的及时补贴,分担其医药负担,而且可将医药纠纷中的风险转移给商业保险机构。此时,商业保险机构可集中力量成立专门的医疗事故或纠纷鉴定机构,进行基本的医疗事故调查或取证,摆脱传统依赖医院本身进行医学界定的问题。加快构筑社会化的医疗保险机制也是法治化化解医患纠纷的关键点。

  中立化的调处配套机制。由于管办不分离,“公立为主导加行政垄断一体化”使得对公立医院缺乏足够的监管,没有客观中立的政府监管机构和监管体制,也就无法形成客观、中立、有效、专业化的监管机制。一般而言,医疗事故纠纷的调查机构往往是该医院本身,系一种典型的“自查自纠”,独立性与可信性缺乏,导致患者不满。因此,有必要设立第三方独立的监督机构或调解机构来进行平衡,保障患者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满意度。此第三方机构应该拥有专业的医学界定团队,对种种医疗事故纠纷进行界定,且具有一般的权威性,保障其界定结果的有效性。该机构之下,可按照法律规定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对医患双方进行及时沟通与协商,保障医疗纠纷的及时解决;而对不服机构裁决者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障医疗纠纷相对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实现。同时,鉴于当下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医院自身还应该建立相应的事故风险防范机制和纠纷协商机制,保障医患纠纷“早发现,早解决”。此外,要积极改革现有的医院协会、医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和专业技术团体,大力发展患者权益维护组织。引导行业协会和职业协会成为有效的行业自律和合法权益维护组织,并引导这些组织有序地开展工作,这是法治化化解医患纠纷的保障。

  示范性的医疗纠纷解决宣传机制。传统解决方案,侧重于低调处理、摆平为目的的方式,这变相鼓励了“医闹”,引发恶性效仿;而法治化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则意味着将矛盾公开化、透明化、合法化地处理医患纠纷。这有赖于建立典型医患纠纷“定期公布机制”,充分发挥公共媒体的作用,发挥典型案件的良性示范效果。将典型的、成功的医疗纠纷调解或判决案例定期发布,树立患者对现代法治的信心,防止其产生暴力伤医的心理,从而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责任编辑:黃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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