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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提交政改报告(全文)

2014-07-16
来源:中新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张德江委员长: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

  根据2004年4月6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及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

  2.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及第六十八条和《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并且进一步规定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达至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普选产生的目标。

  3. 自特区成立以来,香港的政制一直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循序渐进地朝着普选的最终目标发展。回归十年后,第三届特区政府在2007年7月发表《政制发展绿皮书》,就有关行政长官及立法会普选方案、路线图和时间表谘询公众的意见。同年12月,时任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如实反映了在公众谘询期内从社会各方面收集到关于普选的意见。在审议行政长官提交的报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决定》),确立了普选时间表。根据此《决定》,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决定》还提出,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全体合资格选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4. 特区政府就2012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选举提出的建议方案,在2010年夏季先后获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2012年政改方案的成功落实大幅提高了两个选举办法的民主成分。

  5. 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决定》,在2017年落实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是本届特区政府承担的一项重要宪制责任。中央和特区政府在过去不断重申,如期依法实现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的立场是明确和坚定的。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7年对普选时间表的确立,社会各界普遍殷切期待能如期于2017年依法落实普选,实现全港合资格选民以“一人一票”方式选出下任行政长官的愿望。本届特区政府深切体会到,落实普选行政长官,不只是选举制度和规则的改变,而是一项重大的政治变革。根据《基本法》,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具有重要宪制地位,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履行宪制权责,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政策。实现普选行政长官是香港政制民主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现实影响和歷史意义。与此同时,我们理解香港市民对如何落实普选行政长官有不同意见和建议,在某些关键议题上立场有不少分歧。不过,总的来说,香港市民大众仍然希望可以在2017年迈出重要一步,落实“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这也是中央和特区政府的共同愿望。本届特区政府承担的宪制责任是既要满足市民的期望,也要成功推动落实普选,使“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基本法》得以更好地贯彻落实,以有效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市民的整体福祉。

  6. 特区政府于2013年10月17日宣布成立由政务司司长领导,律政司司长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为成员的政改谘询专责小组(专责小组),负责处理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公众谘询工作。特区政府随后在2013年12月4日发表《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产生办法谘询文件》(《谘询文件》),就两个产生办法的相关议题,广泛收集社会各界意见,谘询期为五个月,至2014年5月3日结束。

  7. 《谘询文件》详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的宪制基础及政治体制的设计原则,并且指出,达至最终普选目标的过程,以及在落实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时,必须严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以及顾及:

  (i)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独特宪制及法律地位;

  (ii)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发展的宪制决定权力;

  (iii)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设计的四项主要原则,包括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符合循序渐进的原则及适合香港实际情况;以及

  (iv)修改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须遵从的法定程序。

  8.《谘询文件》亦重申,在处理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时,我们须充分考虑以下三方面:

  (i)方案必须严格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

  (ii)方案有可能得到香港多数市民支持,有可能得到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支持,及有可能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或备案;以及

  (iii)方案所订立的选举程序在具体操作上应是实际可行,简洁易明,方便选民行使投票权,并能维持一个公开、公平及公正的选举制度。

  公众谘询工作

  9.在五个月的公众谘询期内,我们透过不同渠道进行广泛有序的公众谘询,收集立法会、区议会、社会不同界别的团体和人士,以及市民大众就《谘询文件》所胪列的议题的意见。在谘询期间,我们共收到约124700份来自不同团体和个别人士的书面意见。

  10. 为了推动社会各界对两个产生办法相关的议题作进一步讨论,专责小组直接听取公众及地区人士的意见,包括:出席了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的特别会议和18区区议会的相关会议,听取立法会议员和区议员对有关议题的意见;出席了立法会的公听会,听取277个团体和个别人士对相关议题的意见;与大部分立法会功能界别及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的人士会面;及出席了多个由不同团体举办的论坛和座谈会,听取他们对两个产生办法的意见。在五个月的谘询期间,专责小组共出席了226场谘询及地区活动。

  意见归纳

  11. 专责小组已向我提交《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公众谘询报告》,并在该报告内详细交代了有关两个产生办法所收集到的意见。我确认这份报告和同意向公众发表。就谘询报告内载附的意见,我有以下的观察和总结:

  整体意见

  (i)香港社会普遍殷切期望于2017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

  (ii)社会大众普遍认同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的基础上,理性务实讨论,凝聚共识,落实普选行政长官。

  (iii)社会大众普遍认同于2017年成功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对香港未来施政、经济和社会民生,以至保持香港的发展及长期繁荣稳定,有正面作用。

  (iv)社会大众普遍认同行政长官人选须“爱国爱港”。

  行政长官产生办法

  (v)主流意见认同《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已明确规定提名权只授予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拥有实质提名权,其提名权不可被直接或间接地削弱或绕过。

  (vi)就提名委员会的组成,较多意见认同提名委员会应参照目前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即由四大界别同比例组成,以达到广泛代表性的要求。同时,有不少意见认为提名委员会可按比例适量增加议席,藉此吸纳新的界别分组或提高现有界别分组的代表性;但也有不少意见认为提名委员会的人数应维持在目前选举委员会的委员数目,即1200人,如需作出增加,也不应超过1600 人。

  (vii)就提名委员会如何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有多种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提名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先经由一定数目提名委员会委员推荐参选人,第二阶段再由提名委员会从参选人当中提名若干名候选人。有不少意见认为参选人须至少获得一定比例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支持才可正式成为候选人,藉以证明该参选人具有提名委员会内跨界别的支持、体现“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并符合提名委员会作为一个机构作出提名的要求。有一些意见则认为应维持现行选举委员会的八分之一提名门槛。亦有一些团体和人士提出其他提名门槛和提名程序的建议,当中包括在提名委员会之外引入“公民提名”、“政党提名”等建议。

  (viii)就行政长官候选人数目,主要有两大类意见。一类意见提出为了确保选举的庄严性及能够让选民对候选人的政纲和理念有充分认识,有需要设定候选人数目;另一类意见则认为毋须就候选人数目设限。在提出需要设定候选人数目的意见中,因应过去行政长官选举的候选人数目大致在2至3人左右,有些意见提议可将候选人数目定为2至3人;亦有部分意见提出其他数目。

  (ix)就普选行政长官方式,有相对较多意见认为应举行两轮投票,以增加当选人的认受性;但亦有部分意见认为应只举行一轮投票,以简单多数制选出行政长官当选人。

  立法会产生办法

  (x)社会大众普遍认同由于成功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乃普选立法会目标的先决条件,目前应集中精力处理好普选行政长官的办法。另外,由于 2012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已作出较大变动,故此普遍意见认同就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毋须对《基本法》附件二作修改。

  结论及建议

  12. 香港社会各界普遍期望能如期依法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特区政府成立专责小组及发表《谘询文件》,以开放、兼听和务实的态度聆听社会各界不同意见和建议,目的是希望社会能理性讨论,凝聚共识,如期落实《基本法》所确立的行政长官普选目标。这次公众谘询结果显示,香港市民就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相关议题上的讨论,表现出理性和务实的态度。香港社会普遍期望特区的选举制度能进一步民主化,并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如期落实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的目标及做好2016年立法会选举的工作。

  13. 谘询期内香港市民对如何落实普选行政长官有不同意见和建议,在某些关键议题上立场有不少分歧。此外,我亦注意到在首轮谘询期过后,仍有不少团体及市民透过不同方式及途径表达他们对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的意愿和诉求,这些意见仍有不少分歧。政制发展议题十分复杂,社会上就具体方案有不同意见及争论是可以理解的。我认为广大市民对如期达至普选目标的期盼与中央及特区政府是一致的。香港广大市民都会认同,要成功落实普选,必须以《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制订具体方案。特区政府会在下一阶段的谘询工作,力求社会各界和立法会议员以和平、理性、务实的方式,收窄分歧、求同存异,共同为落实普选目标努力。

  14. 值得注意的是,在提名程序这关键议题方面,虽然在谘询期内已有法律专业团体和其他社会人士指出“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但有不少香港市民在谘询期结束后仍然认为普选行政长官的提名程序应包括“公民提名”这元素在内。

  15. 经全面考虑立法会、区议会、不同界别的团体和人士,以及市民的意见后,我认为香港社会普遍期望能先在2017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以至全港五百多万的合资格选民可于2017年以“一人一票”方式选出下任行政长官,为香港的政制发展迈出最重要一步。普遍意见亦认为应先集中精力处理好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把握如期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的机会,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毋须对《基本法》附件二作修改。在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后,社会再专注讨论如何实现《基本法》第六十八条所规定,最终达至全部立法会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完成这歷史性工作。

  16. 因此,我认为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需要进行修改,以实现普选目标。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毋须对《基本法》附件二作修改。我谨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及附件一、附件二和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问题作出决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梁振英

  2014年7月15日

[责任编辑:鄭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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