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95

云南民企起诉中石化拒绝交易案开审

2014-07-30
来源:

   云南民企起诉中石化  国内首例石油系统拒绝交易案开审

 
  中新社昆明7月30日电 (王?龙)30日,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拒绝销售生物柴油案在昆明中级人民法院开审。该案为云南省法院受理第一例垄断纠纷,也是中国石油系统涉及的拒绝交易纠纷首例案件。
 
  原告起诉称,该公司经过多年研发,成功研制出以“地沟油”为原料,经过有效加工,变成可供使用的生物柴油。该生物柴油项目在云南能源局立项,并通过环评合格,生物柴油市场推广条件已经完全具备。原告认为其生产的生物柴油已符合纳入销售体系的法定条件,但被告作为成品油销售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购其提供的生物柴油,致使盈鼎的生物柴油难以进入市场,遂要求判令被告依法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被告辩护称,两被告已将生物柴油纳入自己的销售渠道,并为推广做出了积极努力;未销售原告的生物柴油是在诉讼前,原告并未向被告提出完整的交易条件及请求,也不能提供该燃料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效证据;生物柴油作为新能源产品,要经历封闭运作和全面推广阶段,现在将生物柴油推广到市场缺乏明确的配套政策;两被告系云南省数百家成品油销售企业之一,不具备市场垄断地位,原告诉请赔偿300万元人民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 回原告的请求。
 
  被告认为,他们是第一家销售生物柴油的公司,并在中国多地有销售生物柴油,将原告缺少对发动机破坏性试验和道路经济性试验的产品投入市场,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且原告在云南是独家生产,导致生物柴油在云南这样的局面,是原告经营思路、理念错误。
 
  经法庭调查、辩论等审理程序後,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法庭认为,各自提出的协调方案并不矛盾,遂同意双方庭後进行协调,15日内给法庭回复,不回复则合议後判决。
 
  针对此次诉讼中的拒绝交易,法庭解释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属於垄断纠纷项下的一类。
 
  庭上,被告名称有所变更,法庭当庭核实,并依法 回被告的不公开审理申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旁听案件审理。(完)
[责任编辑:香港商报编辑]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