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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示警关联交易 P2P去担保存疑

2014-08-21
来源:华夏时报

   互联网金融监管重新提上了日程。国务院在8月14日发布的“融资十条”,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尽快出台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指导意见和配套管理办法,促进公平竞争”。

  而在监管落地之前,有关P2P行业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正在行业内引发一场争论。

  银监会也在7月31日签发文件,要求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设理财公司或P2P公司的情况进行风险排查,对可能存在的关联担保问题进行了示警。

  示警关联担保

  这份《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关联担保有关风险的提示函》指出,近期发生多起因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关联担保等引发的风险事件,“大多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关联方通过另设理财类公司或P2P平台等方式向社会集资,再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关联交易或民间借贷等活动”。

  根据要求,各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或控制的财富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及P2P平台等理财类关联公司的情况进行风险排查。

  从时间来看,这一文件的发出与7月初四川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管跑路事件不无关系。

  深圳一家由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P2P平台负责人在8月19日向本报记者回应,关于风险排查,“暂时没有听说”。但他也曾表示,从今年起逐步降低关联担保公司的业务比例,而引入其他的担保公司。

  事实上这样由担保公司设立的P2P平台并不在少数。在采访中有P2P行业人士直言,许多平台最初正是依靠担保公司的背景资源起家的。

  而现在,与P2P有业务合作的担保公司不仅包括上述函件中提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包括非融资性担保公司。4月跑路的平台旺旺贷,其发起人兼担保方,纳百川担保有限公司正是其中之一。

  曾在北京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的吴文博向本报记者解释,担保公司从上世纪90年代出现,截至2010年时大概有超过1万家,不光名称不同,实力也参差不齐。2010年起各地陆续对担保公司实行经营许可制,由地方金融局、经信委或商委等部门颁发业务牌照,为了区别,获得牌照的企业更名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目前也只有几家大型国有公司没有改名。

  “简单来说,只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才可以为借贷关系提供担保,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只能为工程履约等行为提供担保,他们的生存空间主要是民间借贷或是资金掮客。”吴文博表示,之前担保公司只跟银行有合作,比较低调,只要银行的关口把住了,几乎可以杜绝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类似业务。而现在担保与P2P的大量合作或许是监管最初未能想到的。监管不到位让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空子可钻。

  虽然上述函件中并没有提及禁止担保公司自建平台,但其中可能出现的关联交易风险是监管并不乐于见到的。而对于未纳入监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又该如何界定,如何控制?这并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

  去担保怎么去?

  在“融资十条”之前,有关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及配套管理的落地一再超出预期。这次不仅重新提上议程,在相关内容之后还标明了“(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字样。

  深圳一家平台负责人也在此前向《华夏时报》记者证实,银监会的相关监管政策已经有征求意见稿出来,但具体内容不便透露,何时出台也不可知。

  早在7月份,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就曾有过一次公开表态,提出P2P应该有行业门槛,不应该汇集资金,而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托管,同时本身不得进行担保,不得承诺贷款本金的收益,不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此番表态也被普遍认为是监管定调。

  由于有监管吹风,不允许自担保已基本成为行业共识。关于“自担保”又是如果定义?

  北京一家投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P2P平台负责人认为,征信不完善是现实国情,需要担保公司进行考察、风控,有存在的必要。他表示,此前的监管定调主要是指“不由平台本身来提供担保”,只要担保公司和P2P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就不涉及“自担保”的说法。

  但这样的说法,爱投资CEO王博并不同意:“即便担保公司和P2P是两个独立法人,但股东方有关联的话,风险也可能会传导的。担保公司按规定不能吸储,通过平台就有变相吸储的嫌疑,有关联交易的违规空间。”

  而自从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在6月的股东大会上宣布将逐步取消陆金所的担保模式,关于“去担保”的讨论就已经从去“自担保”扩展到去“与担保公司合作”,并愈演愈烈。

  采访中几位人士都提道,陆金所之所以提去担保有两个原因:一是其合作担保公司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同属平安集团旗下,二是该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2亿,担保业务已经超过行业通行的10倍杠杆。如果想要扩大业务,就必须不断增资。

  “陆金所只站在了自己的利益角度,作为行业大佬没有站在行业角度。”一家平台负责人这样评价。而到目前为止,陆金所也并未给出具体的方案或时间。

  “话说回来,如果陆金所去担保,投资者还会相信平安的隐性背书。但对于普通平台来说,如果去担保,怎么能让投资者相信?”王博表示,与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相比,几百到1000万以下的小微企业贷对抵押及担保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现在说让投资人来承担全部风险并不现实。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牌照,有业务,有监管,说明这一行业是没有问题的。现在银保合作的规模比P2P与担保合作的规模大多了,而且后者与银保的流程也是一样的。从逻辑上没有理由禁止平台跟第三方担保公司的合作。”王博说。

  根据爱投资网页信息显示,其合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近50家。王博介绍,除了由担保公司向平台推介项目之外,平台线下业务人员开发的客户也会推荐给合作担保公司。“这样就保证我的项目并不全部依赖于担保公司,同时对一家担保公司合作项目不会超过它资本金规模的2倍,确保风险分散。”他表示,目前担保公司的合作意愿还是比较强,今后不排除继续增加合作伙伴。

  保险成增信新手段

  从以往来看,除了引进担保,设立风险备付金也是P2P平台常用的增信手段,甚至成为“去担保”之后的备选方案。

  上述投资性担保公司所设立P2P机构负责人也表示,“如果说监管有要求不允许平台跟担保公司合作,我们马上可以去掉。拿出一部分资金在银行作为风险备付金,当然前提是银行愿意放开资金监管业务。”

  但对于风险备付金是否又属自担保的一种形式,多大的计提比例足以覆盖风险,这样的问题同样没有统一。因此,引入保险公司合作成为P2P平台的又一尝试。

  从目前来看,已经引入保险的业务模式有两类:一是为投资人在债权存续期间提供人身意外保险,二是为借款企业的反担保物提供财产保险。

  除此之外,国寿财险北京分公司曾与两家网贷机构达成合作意向,推出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但目前尚无实际业务。

  爱投资也在近日推出又一新模式——贸易信用保险。该项目负责人介绍,简单来说,这项业务主要是对保理业务“爱保理”中基础交易的付款行为提供保险。

  记者看到的一份《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单》是由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承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交易中的债权方,也是融资方,受益人是保理公司。

  根据保险合同,如果债务企业未能按期交付货款,则由保险公司向保理公司进行赔偿。这样保理公司就有资金向P2P投资人偿付。

  “贸易信用保险原本在国际贸易中比较常见,对于国内的贸易结算来说,风险较小,保费相对较低,这部分也是由融资方来承担。”上述负责人介绍。

  “我们现在逐渐推担保以外的产品,因为担保其实也存在行业性风险。其次担保对硬资产要求比较高。保理、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主要是针对轻资产的贸易类企业。与这些类金融机构的合作会是我们今后的方向。”王博说。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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