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昨日在第三场政改座谈会上指,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要符合基本法及人大常委会规定;基本法把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权赋予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目的是降低政治对抗、宪制危机和民粹主义等三方面普选风险。香港商报记者 林骏强 王卓轩
人大常委会决定是重要砝码
李飞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审议行政长官的报告,并就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作出决定。
对於当前争议,他回顾了2003年、2005年香港发生的政改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於2004年和2007年分别作出相关决定,为香港创造了稳定的政治局面,由此在面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时香港安然度过。「这说明什麽呢?说明了对於香港这个容易受到外围经济波动影响的小型经济体来说,保持政治稳定,至关重要,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保持香港政治稳定的一个重要砝码。」
李飞重申,中央的立场是坚定而明确的,就是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要起到维护当前和未来香港社会稳定的作用,一定会坚持这两条。
李飞表示,从香港特区政府开展的公众谘询和座谈会与会者发言的情况看,目前焦点在於: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委员会提名的民主程序。
他说,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提名委员会是唯一的提名机制,属於机构提名,必须体现集体意志,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只能建立在积累了丰富实践的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的基础之上,要做到「八九不离十」。
提委会提名须做到「两个坚持」
他表示,过去几个月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为什麽把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权赋予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进行了专门研究,注意到基本法起草时对这个问题是有深入考虑的,这一方式从三个方面降低了普选的三大风险,即政治对抗的风险,宪制危机的风险和民粹主义的风险。
首先,贯彻落实「一国两制」就必须求大同、存大异,两种社会制度不搞对抗,香港与中央之间不搞对抗,香港社会内部不搞对抗。提名委员会是超党派的,有利於提出各方面都能接受的行政长官候选人,降低政治对抗的风险。
第二,行政长官在香港本地普选产生後,还要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且这种任命是实质性的。提名委员会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可以对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比较全面的考虑,从而降低经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人选不获中央政府任命而导致宪制危机的风险。
第三,要保持香港的经济地位,必须靠自由港、低税制来吸引外来投资,必须保障和平衡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政治经济利益,不能搞民粹主义。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按照均衡参与原则组成,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在提名候选人时有比较均等的发言权,有利於平衡各种诉求,降低普选导致民粹主义的风险。
「要充分发挥提名委员会这三个方面的作用,就必须坚持提名委员会按照四大界别等比例组成,必须坚持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要反映机构提名的性质。」李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