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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礦前執董與秘書串騙判囚

2014-08-26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訊】上市公司中國礦業(340)一名前執行董事,涉以妻子家人持有投資公司收購中礦旗下一家公司,為隱瞞利益關系,將值逾30萬的股權給予中礦女前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財務總監收受好處后,與執董在董事會上批准收購事項,并隱瞞公司之間的利益關系。兩人早前被裁定行賄、受賄及同被裁定串謀使用文件欺騙公司罪成,昨分別被判監兩年及15個月。

  執董監禁2年秘書入獄15月

  兩名被告為43歲的中國礦業資源前執行董事陸健(43歲),被判監2年及不可擔任任何公司董事7年;同案另一被告余藹琪(41歲),中國礦業資源前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則被判入獄15個月。她亦被判處禁止擔任公司董事5年。

  法官於判刑時,斥責被告違背了維護市民對金融市場信心的上市規則,而陸及余觸犯的貪污罪行,更加重其違反上市規則的罪責。

  案情透露,中國礦業資源自1997年3月起在聯交所上市。公司於案發時除了從事采礦業務外,亦透過其間接全資附屬公司細胞治療技術中心有限公司(細胞治療技術中心)經營臍帶血儲存業務;亦透過另一間附屬公司Bi-ogrowth Assets Limited (BAL)持有細胞治療技術中心的權益。

  陸及余分別於2007年6月至7月辭任中國礦業資源執行董事及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自此,兩人繼續留任細胞治療技術中心及BAL的董事,負責處理臍帶血儲存業務。

  案情透露,案發時有就出售細胞治療技術中心予陸的建議進行商討,惟余獲財務顧問告知,陸在出售事項中的角色會構成上市規則下的關連交易,而有關交易須獲得中國礦業資源獨立股東的批准及一位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有關出售計劃其后并沒有落實。

  收購計劃隱瞞及收受利益

  出售細胞治療技術中心的計劃於2008年10月獲重提。中國礦業資源於08年11月7日通知其中一名執行董事,細胞治療技術中心會被合易投資有限公司(合易)以1500萬元收購,而合易看似是獨立第三方。案情透露,陸大約於該時期向余提供150萬股中國礦業資源股份,作為余處理該交易的誘因或報酬,而余則以相同目的接受有關股份。有關股份當時市值33萬元。

  有關交易報稱為并非關連交易,并於2008年11月21日獲中國礦業資源董事會通過,而陸及余則一同串謀使用一份載有虛假陳述的BAL董事會的會議紀錄,意圖詐騙BAL及/或中國礦業資源,指被告在交易中沒有利害關系。

  事實上,「合易」是陸妻的姨母在余的安排下成立及持有,而1500萬元用以收購細胞治療技術中心的款項,大部分由陸安排。法庭將於本年9月22日就余收取出售有關股份而獲得的收益進行聆訊。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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