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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德江:理性務實探討 不斷凝聚共識

2014-09-01
来源:香港商報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閉幕會上表示,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有關決定,對推動香港循序漸進發展民主、依法落實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具有重大意義。
 
  張德江說,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問題作出的又一個重要決定,對於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和香港基本法,推動香港循序漸進發展民主、依法落實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具有重大意義。
 
  張德江指出,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發展符合香港實際的民主制度,是中央一貫的、明確的立場。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貫徹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根據香港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從廣大香港同胞根本利益出發,對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若干核心要素作出了明確規定,為下一步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行政長官普選具體辦法確定了原則、指明了方向。希望香港社會各界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框架下,繼續理性務實探討,不斷凝聚共識,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廣大香港同胞的共同努力,依法妥善處理政制發展問題,順利實現2017年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人大常委會對港普選負有憲制責任
 
  昨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首先舉行了第三十次委員長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作的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審議情況的匯報。委員長會議決定,將上述草案交付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閉幕會表決。隨後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全文見A4版)。
 
  據新華社報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就2017年行政長官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符合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要求,全面、客觀地反映了公眾諮詢的情況,是一個積極、負責、務實的報告。
 
  特首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
 
  會議認為,實行行政長官普選,是香港民主發展的歷史性進步,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大變革,關係到香港長期繁榮穩定,關係到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必須審慎、穩步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源於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即「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制定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嚴格遵循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體現均衡參與,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循序漸進地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鋻於香港社會對如何落實香港基本法有關行政長官普選的規定存在較大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正確實施香港基本法和決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負有憲制責任,有必要就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一些核心問題作出規定,以促進香港社會凝聚共識,依法順利實現行政長官普選。
 
  會議認為,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既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也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必須堅持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的原則。這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基本要求,是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職責所決定的,是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客觀需要。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為此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
 
  會議認為,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經過修改後,已經向擴大民主的方向邁出了重大步伐。香港基本法附件二規定的現行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不作修改,2016年第六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繼續適用現行規定,符合循序漸進地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的原則,符合香港社會的多數意見,也有利於香港社會各界集中精力優先處理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從而為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後實現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創造條件。
 
  2017年開始香港可普選特首
 
  鑒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規定,決定如下:
 
  一、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時:
 
  (一)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
 
  (二)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
 
  (四)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政改「五步曲」尚有後三步
 
  三、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依照法定程序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予以規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本決定的規定,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四、如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未能經法定程序獲得通過,行政長官的選舉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五、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的現行規定不作修改,2016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繼續適用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序。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立法會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由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就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會議強調,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政策,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辦事,穩步推進2017年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是中央的一貫立場。希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香港社會各界依照香港基本法和本決定的規定,共同努力,達至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特首普選產生辦法
 
  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
 
  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
 
  特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
 
  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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