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国(中)与梁美芬(左二)出席政制交流会,反驳泛民所提的“国际标准”,并指出过半数提名门槛并非不合理限制
【香港商報訊】記者王卓軒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上月就香港201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定下框架,但有泛民議員一直辯稱該框架不符合「國際標準」,更指特首候選人需得到過半數提名委員支持才可「出閘」的條件是「不合理限制」。大律師馬恩國昨日在一個政制交流會上對此逐一反駁,強調選舉法因國而異,並沒有所謂的「國際標準」,而過半數提名門檻是一種政治要求,並非法律限制,若泛民參選人不能說服提委支持,只是其能力不足,不能扭曲法律遷就他。
選舉法因地而異何來標準
由法律界組成的「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昨日舉辦交流會。基金會主席馬恩國在會上說,國際上只有一條統一的國際公約,就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每一個簽署國在採納國際公約後,若有一條本地法律與公約條文牴觸,簽署國的法院會按照本地的社會、經濟及政治狀況作出判決,通常不會機械式地判定本地法律違反國際公約。他續指,公約條文是高度原則性,起草時不會考慮每一個簽署國的個別情況。不過,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選舉法律,是因國而異的,所以並沒有統一的「國際選舉標準」。
馬恩國續說,國際公約的第25條被採納在香港人權法的第21條中,當中確實有規定,公民的被選舉權不應受到不合理限制。但他強調,過半數的提名門檻並非「限制」。他解釋指,「限制」的定義是局限個人行為的官方規定,而「要求」的定義是個人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或資格才能擔任一些崗位或從事一些工作,前者是硬性規定,後者則是可以努力達致。
佔中完全漠視基本法規定
因此,除了基本法第44條中規定,行政長官必須年滿40周歲,是中國公民中的香港永久居民,並無外國居留權及在香港連續居住20年之外,被選舉權沒有受到任何法律限制。泛民主派可以游說提名委員投他一票,但法律上沒有限制提名委員要投票給泛民被提名者,只能說過半數提名門檻是一種「政治要求」。
他再引用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說,行政長官要有一個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當中的「民主程序」,就是要有投票的選舉,以過半數(Simple Majority)或三分之二(Super Majority)或四分之三(Supreme Majority)通過,而人大框架將門檻定為過半數,是非常合理的。他批評,有人明明熟悉法律卻要以違法手段「佔領中環」,發動學生以罷課行動支持公民提名,都是漠視基本法中白紙黑字的規定。
梁美芬:選舉不能全抄西方
出席同一交流會的大律師兼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認為,選舉制度必須保證特首候選人在政治及經濟上都有能力領導香港,但沒有法律寫明,要確保各種政治光譜的被提名者都能「出閘」。她續說,提名程序的存在可確保香港維持優質的資本主義制度,因為可以保證商界、專業界等控制香港經濟命脈的精英,在提名階段參與。她批評,有人故意將提名委員會妖魔化,強調香港的選舉制度不能「照抄」西方國家,政改必須遵守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