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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計委提未來5年為社會辦醫留空間

2014-10-30
来源:人民日报
  國家衛生計生委日前編制《全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綱要(2015—2020年)》,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綱要》提出,2020年千人口床位數為6張。
 
  國家衛生計生委有關負責人指出,我國醫療衛生資源總量不足、質量不高、結構與布局不合理、公立醫院規模過快擴張等問題依然突出。《綱要》堅持以健康需求為導向,著力解決“辦什么、辦在哪、辦多少、辦多大”4個問題。
 
  超50萬人的縣可增設公立醫院
 
  《綱要》指出,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主要包括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等。醫院分為公立醫院和社會辦醫院。其中,公立醫院分為政府辦醫院(縣辦醫院、地市辦醫院、省辦醫院、部門辦醫院)和其他公立醫院(軍隊醫院、國有和集體企事業單位等舉辦的醫院)。縣級以下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分為公立和社會辦兩類。
 
  其中,公立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設置原則包括:在縣級區域依據常住人口數原則上設置1個縣辦綜合醫院和1個縣辦中醫類醫院(含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等),因中醫資源缺乏而難以設置中醫類醫院的縣,可在縣辦綜合醫院設置中醫科。50萬人以上的縣可適當增加公立醫院數量。
 
  在地市級區域依據常住人口數,每100萬—200萬人設置1—2個地市辦綜合性醫院,服務半徑一般為50公里左右。地廣人稀的地區人口規模可以適當放寬。在地市級區域應根據需要,規劃設置兒童、腫瘤、傳染病等地市辦專科醫院。
 
  在省級區域劃分片區,按需求每1000萬人規劃設置1—2個省辦綜合性醫院。同時,可以根據需要選擇規劃設置省辦專科醫院。在省級區域內形成功能比較齊全的醫療服務體系。
 
  按照統籌規劃、提升能級、輻射帶動的原則,在全國規劃布局設置若干部門辦醫院。
 
  每萬名居民將有2—3名全科醫生
 
  我國醫療衛生資源總量不足。國家衛生計生委統計公報顯示,2013年千人口床位數為4.55張。
 
  《綱要》提出,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醫療衛生機構床位數控制在6張。其中,醫院床位數4.8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床位數1.2張。在醫院床位中,公立醫院床位數不超過3.3張,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張為社會辦醫院預留規劃空間。
 
  國家衛生計生委有關負責人指出,根據全國醫療衛生機構床位數的變化趨勢,結合病床使用率、住院率和平均住院日數據,并考慮老齡化、城鎮化等因素,專家對2020年衛生服務需求進行了預測,同時參照國際標準,建議2020年千人口床位數為6張。這既是適度發展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基本滿足人民群眾“病有所醫”,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要求,也是人才與床位等資源要素的協調發展、費用增長的可承受能力以及信息化帶來的醫療衛生服務模式轉變等方面綜合考慮的結果,是一個相對適宜的規模。
 
  《綱要》提出,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執業(助理)醫師數達到2.5人,注冊護士數達到3.14人,醫護比達到1∶1.25,每千常住人口公共衛生人員數達到0.83人。根據2013年統計,我國每千常住人口執業(助理)醫師2.06名,注冊護士2.05名。
 
  《綱要》提出,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基層衛生人員數達到3.5人以上,在我國初步建立起充滿生機和活力的全科醫生制度,基本形成統一規范的全科醫生培養模式和“首診在基層”服務模式,基本實現城鄉每萬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醫生,基本適應人民群眾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
 
  嚴控公立醫院床位規模
 
  國家衛生計生委有關負責人指出,我國公立醫院改革還未到位,沒有破除以藥補醫機制,科學的補償機制尚未建立,普遍存在追求床位規模、忽視醫院內部機制建設等粗放式發展的問題。公立醫院規模擴張過快,部分醫院單體規模過大,推高了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也擠壓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社會辦醫院的發展空間。
 
  《綱要》提出,嚴格控制公立醫院單體床位規模的不合理增長。縣辦綜合性醫院床位數一般以500張左右為宜,50萬人口以上的縣可適當增加,100萬人口以上的縣原則上不超過1000張;地市辦綜合性醫院床位數一般以800張左右為宜,500萬人口以上的地市可適當增加,原則上不超過1200張;省辦及以上綜合性醫院床位數一般以1000張左右為宜,原則上不超過1500張。專科醫院的床位規模要根據實際需要從嚴控制。建立公立醫院床位規模分級審核備案和公示制度,新增床位后達到或超過1500張床以上的公立醫院,其床位增加須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綱要》也指出,公立醫療服務體系仍是我國醫療服務體系的主體,應當堅持維護公益性和社會效益原則,充分發揮其在基本醫療服務提供、急危重癥和疑難病癥診療等方面的骨干作用。
 

  按照公立醫療服務體系承擔70%服務量,確定公立醫療服務體系與非公立醫院之間的資源比例關系。優先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鼓勵公立醫院與社會力量以合資合作的方式共同舉辦新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個體診所等其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設置,不受規劃布局限制,實行市場調節的管理方式。 

[责任编辑:邓煜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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