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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郵儲原行長案:挪用國債3.4億

2014-11-03
来源:21世紀經濟報道

   陶禮明案庭審直擊:挪用超發國債3.4億對外投資

  在手工記賬時期,國債的超發成了不可控的因素。一次偶然的超發成為擺在時任中國郵政儲匯局(郵儲銀行前身)局長陶禮明面前的難題。由于郵儲銀行特殊的體制,在沒有自有資金可以消化的情況下,陶禮明、李春太等人大膽嘗試著對外投資,初衷是將獲取的收益用于支付提前兌付的國債,卻沒想到無意中打開了一條個人的“生財之道”。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原郵儲銀行行長陶禮明在涉嫌受賄被有關部門控制后, 又主動交代了和原郵儲銀行代理托管部總經理李春太、原郵儲銀行代理托管部副總經理孫麗娜違規超發國債并對外投資獲利一事。

  檢方指控稱,在2000年至2004年間,陶禮明與李春太商議,由李春太安排孫麗娜先后8次超發憑證式國債共4.23億元,其中故意超發7期共計3.4億元以單位名義陸續轉出用于對外投資,截至案發,向郵儲銀行國債專戶共回款3.64億元,尚有4271.8萬元尚未歸還。

  無意超發后的難題

  根據檢方指控,郵政儲匯局在代理國債發行時,2000年第一期國債無意中超發了1250多萬元。李春太向陶禮明匯報后,陶決定把超發資金以郵政儲匯局的名義對外投資,獲取的收益用于兌付超發的國債。

  陶禮明、李春太、孫麗娜等人的供詞均表示,根據財政部和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代理發行國債的商業銀行嚴禁超發國債和利用超發金額對外投資。不過在手工記賬的時候,郵儲銀行的幾萬個網點在沒有計算機聯網情況下,因發行規模難以準確控制而導致超發的情況很容易發生。

  第一次國債無意超發1200多萬元,這對當時的郵政儲匯局來說是一個難題。“超發的部分不能上交給財政部,也不能退還給老百姓,而這些國債到期后公眾是要要求兌付的。”陶禮明如是在庭上表示。

  據庭審供述,鑒于超發國債在當時極易發生,陶禮明就讓李春太去調研了解下其他商業銀行的做法。據李春太了解,一般商業銀行的做法是利用存款或者其他自有資金進行吃進。而這辦法在郵政儲匯局特殊的體制下也行不通,因為郵政儲匯局沒有放貸功能,所有吸收的存款都上交央行,并無自有資金可以消化。

  據陶禮明稱,由于郵政儲匯局與其他商業銀行相比沒有自有資金,代理國債發行過程中另外一個問題也隨之而來。“有老百姓要求提前兌付國債,作為代理發行機構必須要兌付,但是國債未到期之前,財政部不會撥付提前兌付的資金,這就要求代發機構先行墊付。”沒有自有資金的郵政儲匯局自然也無法解決提前對付的問題。

  于是,陶禮明等人認為,超發國債對外投資獲取的收益可用來解決提前兌付問題。可后來的實際情況卻是,在對外投資虧損后,他們利用虛報提前兌付資金來彌補虧損的“窟窿”。

  故意超發后“熟人圈”投資

  根據檢方指控,在2000年至2004年間,陶禮明、李春太、孫麗娜等人故意7次超發國債獲取資金對外投資。其中第一次無意超發的1200萬元匯入了北京某投資管理公司賬戶委托投資。

  之前是因為無意超發而需要為超發資金找到投資渠道,后來的情況逐漸變為投資方需要資金,前述三人故意超發國債滿足投資方資金需求。李春太在庭審中的供述稱,后7次也不完全是故意超發,也有被動超發的成分。而孫麗娜則表示,她曾在國債發行過程中,通過在給各省市分支的分解任務中“加量”來實現故意超發。

  公訴方表示,2000年3期國債中,李春太安排孫麗娜故意超發國債1億元。經陶禮明同意后,轉入某信托投資公司北京證券營業部用以炒股。第三次超發的9000萬元中,8300萬元轉入東×公司委托理財,700多萬元李春太以其岳父、弟弟、朋友、北京順×投資公司等的名義進行炒股。  第四次超發的1600萬元轉入北京遠×公司委托理財。第五次超發的 2600萬元匯入前述東×公司委托投資。第六次超發的5000萬元,其中400萬元東×公司委托投資,4600萬元前述遠×公司委托投資。第七次超發的4900萬元轉入昝某控制的公司投資。

  據檢方指控,陶禮明、李春太、孫麗娜三人的分工是陶禮明負責整體,李春太負責對外投資,孫麗娜負責賬目處理。在對外投資方面,李春太供述稱,由于擔心財政部和央行知道超發國債的事,一般都是在同學等熟人圈尋找投資對象。

  “陰陽合同”存留收益?

  至于投資的目的,三人均表示剛開始是為了解決國債提前兌付的資金問題。由于實現超額的投資收益,便開始有了個人私利。李春太表示,當時投資收益一般為10%,國債的利率為3%,我認為給單位5%就可以了,剩下的想留在部門小金庫開支。

  除了部分資金以李春太親屬等人名義進行炒股,大多均是以郵政儲匯局的名義進行對投資,因此需要簽署委托投資協議,并讓陶禮明簽字后加蓋郵政儲匯局公章。至于蓋章,陶禮明表示并未按照常規程序,而是他要求辦公室管理公章的工作人員把印章拿到陶的辦公室自己蓋的。

  陶禮明在法庭供述稱,“對外委托投資的企業都是李春太找的。我一般對每個企業都不會太詳細的審查,一般都同意。”習慣的做法是每一筆投資都簽署兩份協議,一份收益為5%,用于歸還國債專戶入賬。另一份是10%,是真實的收益。中間有5%的利差,目的是把一部分收益留在賬外。

  李春太卻在庭上表示并未簽訂兩份協議,只有一份,不存在 “陰陽合同”。但是孫麗娜的供述與陶禮明一致,稱存在兩份收益分別為5%和10%的協議,且表示,陶禮明出事后,李春太讓銷毀了另外一份合同。

  陶禮明表示,國債超發和對外投資的事,李春太、孫麗娜不一定每筆都匯報,但是一段時間會匯報一次,不過具體的投資去向及收益他并不過問。“我對李春太他們很信任,無論是事前、事后,他們匯報后我都是同意的”。同時,陶禮明自稱,還一再提醒李春太等人,超發國債的金額一定要控制在一定的規模,確保安全。

  而第一筆投資后,受托投資的公司除了支付5%的收益外,還以股票形式給孫麗娜的股票賬戶匯入了60萬元(后升值提現時為98萬元)。

  關于賬外收益的處置,當李春太請示陶禮明時,他表示,不能動,因為不是每次對外投資都一定能收回來的。據檢方指控,此后,李春太讓孫麗娜送給了陶禮明20萬元,他自己本人獲得49萬元,剩下的38萬元給了孫麗娜。

  據公訴方還稱,除此之外,陶禮明還安排李春太給北京一家公司提供注冊資金950萬元,截至案發前仍未歸還。李春太則挪用了700多萬元以親屬的名義進行炒股,并購買房產。

  投資總是有賺有賠。李春太表示,2005年以前的投資基本都能按時收回本息,可是2005年以后,有的資金便不能按時回收了。出現虧空后,李春太便向陶禮明進行了匯報。據孫麗娜表示,虧空后,他們便利用虛報“提前兌付資金”、挪用國債代發手續費、沉淀的利息等進行彌補。

  李春太的“賬外賬”

  此外,李春太還被指控于2011年-2012年間,利用擔任中郵證券總經理的職務之便,以返還郵儲銀行代理托管部和基金公司的名義,通過裝修、會展、廣告合作等名義,套取中郵證券資金1115萬元,以其他名義套取資金100萬元。

  檢方在法庭上指控,李春太從中郵證券套取的資金中800萬元通過該公司財富管理部小金庫等渠道匯入青島一家公司,最后用于歸還李春太等人挪用的國債專戶虧空。還有250萬元用于償還其在北京一家典當行的貸款,50萬元用于歸還同事胡某的借款和給予孫麗娜66萬元歸還國債專戶,共計1166萬元。

  李春太在法庭中表示,他本人用自己房產抵押從典當行貸款的1000萬以及和同事胡某的50萬元借款均是用于歸還國債專戶。這1166萬元的資金間接的全都都進入了國債賬戶。并且這些事實是他主動交代的,也沒有公訴機關指控的銷毀賬簿行為,他因此認為貪污罪的指控不成立。

  據李春太表示,2011年新的國債發行系統將上線,由于擔心之前的虧空不還上會被財政部發現,所以他才情急之下,才挪用了原本中郵證券要給郵儲銀行代理托管部的推薦客戶的傭金回扣款和自己找朋友借錢來填補窟窿。

  不過,需要說明的是,截至記者發稿時,本案連續三日的庭審,僅結束了法庭調查階段。很多情況仍須法庭調查后才能確定。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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