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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向商業短信開刀

2014-11-05
来源:南方都市报

   昨日,工信部起草的《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按照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收集他人電話號碼並傳播、向其發送短信,未經接收人同意發送商業性短信等活動都屬違規。

 

  南都制圖:何欣 

  昨日,工信部起草的《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按照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收集他人電話號碼並傳播、向其發送短信,未經接收人同意發送商業性短信等活動都屬違規。

  盡管全文並未提到“垃圾短信”一詞,但南都記者就“未經本人同意接收到的商業短信算不算垃圾短信”的問題采訪了50名手機用戶,其中超九成認為這些信息就是垃圾短信。法律界人士則表示,意見稿開了個好頭,內文配套的懲治措施也較為完善,相信對垃圾短信發送會有實質性的震懾作用。

  短信成營銷利器

  許多人都曾收到過各種各樣的商業性短信。和欺詐類短信有所區別的是,這些信息未必有欺詐的成分,只是商家營銷推廣的一種方式。或許對於需要某類商品的人來說,這是有價值的。但對於大多數人而言,這就是垃圾短信。而它們的數量,實質上遠遠超過欺詐類短信。

  就工信部起草的意見稿,南都記者昨日采訪了各行各業、各年齡層次的手機用戶。其中有47人認為,對這類商業性短信不勝其煩,並認為它們就是垃圾短信。另外3人則表示,要分情況看,部分信息還是有價值的。

  值得注意的是,這3人均擔任和營銷推廣相關的工作。而有意思的是,作為47人之一,被訪者劉先生在一家汽車4S店擔任銷售工作,他向南都記者表示,自己很厭惡這類推廣業務的短信。但同時又坦言,對於自己所在的公司來說,發送這類信息是很常見的營銷手段。

  “在我們這裏買車或試駕過的客戶,一般都會留下自己的聯系方式,這些號碼會被存入我們的系統,當有優惠信息的時候就會向它們發送短信。”劉先生說,我們會在短信中注明取消短信接收的方式。

  未經同意接收不得發送

  不過按照此次工信部的意見稿,劉先生所屬4S店上述發送商業短信的行為,已構成違規。據了解,意見稿分七章、共三十八條,從涉及違規發送短信的行為、事前審批、事後處理,都有詳細的說明。

  據南都記者整理,在認定違規的部分,意見稿涉及內容主要有: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將采用人工收集、在線自動收集、數字任意組合等手段獲得的他人的電話號碼用於出售、共享和交換,或者向通過上述方式獲得的電話號碼發送短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後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短信息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短信息服務向用戶收費的,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計費符合相關電信標准,並事先明確告知用戶服務內容、資費標准、收費方式和退訂方式等。

  與劉先生所屬4S店相關的則是以下這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後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短信息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

  處罰條例細致獲點贊

  值得關注的是,過去手機用戶舉報垃圾短信,大都是向某號碼發送短信,注明垃圾短信內容,但往往收不到任何反饋,用戶也不知道舉報到底有沒有被處理。但此次意見稿詳細注明了觸犯規定後可能會受到的處罰,讓用戶參與到打擊垃圾短信鏈條時有章可循。

  除了原本《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提到的處罰措施外,針對包括“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等違規行為,還注明會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

  此外,意見稿還特別對電信管理機構、舉報受理中心工作人員可能出現的違規行為作出了處理規定,“在短信息服務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乾泓律師事務所張敏新律師表示,如今國人的維權意識正不斷上升,垃圾短信作為社會性問題,意見稿內容已基本涵蓋了每一個界定和處理細節。目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相信能進一步填補仍可能存在的漏洞。從法律界人士的角度,未來在幫助用戶就相關問題維權時,也能有章可依,是進步的表現。

  南都記者 方南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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