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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萬存款不翼而飛 女子告中行要求返還被駁回

2014-11-07
来源:中國新聞網

  原以為有個當行長的老同學幫忙放貸可以高枕無憂,哪料“存”在銀行的200萬元會“不翼而飛”,女子賺錢不成卻將銀行告上法院。11月5日,記者從浙江臺州三門法院獲悉,該院經審理后一審判決駁回了朱女士的訴訟請求。

  朱女士,80年出生,家住杭州濱江。今年8月,朱女士向三門法院提交一份訴狀,稱在去年4月,被告中國銀行三門某支行的行長柯某與她聯系拉存款,當時柯某承諾銀行可用打積分的形式給朱女士回報,每100萬元存款每月可獲25000元。

  經不住推薦,不久朱女士便開了存款賬戶及網上銀行。之后,朱女士便陸續往賬戶里存錢,而銀行也陸續劃款給她。今年6月,朱女士看了下賬戶余額已經有200萬元,因一時急需資金她便向銀行提出要求取出所有本金,哪料銀行卻拒絕兌付,而柯某也置之不理。

  更為意外的是,6月20日,朱女士再查自己的賬戶發現里面的余額僅剩51408.58元。朱女士認為自己將錢存入銀行,根據雙方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銀行負有保障存款安全的義務,因此她將銀行告上法院,要求返還存款本金200萬元。

  開庭的時候,被告銀行稱該行從來都沒有打積分的業務,也不存在拒絕兌付的情形。而第三人也就是行長柯某也稱,自己與朱女士雖然是老同學,但卻并沒有向她拉過存款,也沒有承諾過通過打積分的方式給她月息2分半的高額回報。

  據柯某陳述,朱女士一直在做高息放貸生意。去年上半年她與柯某聯系說自己有閑錢,讓他幫忙聯系放貸。之后,柯某就幫她聯系了三門的一家企業,因朱女士家在杭州,為方便起見就在柯某的銀行開立賬戶開通網銀定向轉賬業務,之后朱女士將網銀用戶名、密碼、動態口令以及定向轉賬收款人的賬號等全交給柯某,委托其辦理相關借款事宜。

  柯某說自己是按照朱女士的要求把錢轉給他人,朱女士請求的200萬元其實是他按照其要求轉到他人賬戶,當時出具了一份借條,該借條一直由柯某保管著。

  審理本案的葉法官認為,朱女士基于與柯某的同學關系,將自己的網上用戶名、密碼等全交由他人管理,未盡到妥善保管及風險防范的義務。根據《網上銀行個人服務業務規則》規定,凡通過使用客戶網銀用戶名、登陸密碼及安全認證工具完成的一切交易均視為客戶本人所為。

  因此朱女士被轉賬的200萬元應視為其本人的行為,而銀行的責任只是有義務保障賬戶存款余額的安全,故對于這200萬元的轉出銀行沒有責任。綜上,法院駁回了朱女士的請求。

  相關新聞:儲戶存款不翼而飛保管不當自行擔責

  4年前存入銀行60萬元,4年后存折依然在手,賬戶里的錢卻不翼而飛,于是儲戶將銀行告上法庭,最終卻被法院依法駁回起訴。

  原告儲戶高某稱,2009年4月25日,其到被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處開立活期賬戶,并辦理存款,先后共存入60萬元。之后,原告一直保管存折。2013年4月,高某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取款業務時,發現存折賬戶已無存款。高某隨即要求銀行打印交易明細。明細中顯示其開戶當日有人持原告身份證以原告名義辦理與原告所開存折綁定的儲蓄卡,之后將賬戶內60萬元取走。遂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其存款60萬元及銀行利息。

  開庭審理中,被告辯稱,原告雖堅持60萬元是其親自到銀行柜臺存入,卻未能提供其存入60萬元的存款憑證,且否認除修改密碼外的所有簽字為本人所簽。原告稱其親自辦理存款業務卻否認存款時的簽字是本人所為,顯然自相矛盾。

  被告查閱檔案記載的兩筆存款均是案外人劉某存入。涉案60萬元只是借原告之名存入原告存折,而非原告所有。被告在辦卡辦折過程中嚴格按照程序進行,無不當操作且不存在過錯,不應對原告進行賠償。

  太原市迎澤區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持有開戶行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折一個,該賬戶內記載金額共計60萬元。被告提供材料說明,在2009年4月25日有人持原告身份證在被告處辦理了活期存折及開卡綁定業務,在開戶同時向存折上存款2萬元,存折開戶傳票、開卡申請表、領卡登記處都簽有高某的名字。同日,案外人劉某向高某賬戶內存入28萬元。在2009年4月27日,劉某又向原告賬戶內存入30萬元。原告存折賬戶內的錢都是通過銀行卡支取或消費,本案存取款過程中可能涉嫌劉某刑事犯罪,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去銀行辦理各種業務都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每個公民都應當保管好自己的各種證件,在辦理業務過程中,要仔細核實存取款數目及簽名,要謹慎將身份證等證件交由他人,以防發生意外,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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