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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養老制度

2014-11-09
来源:香港商報

  中國歷代封建王朝對尊敬和贍養老人作了許多具體規定。在夏朝,不孝順老人者被判重罪,甚至被處以死刑。周朝每年舉行一次「鄉飲酒禮」,由地方官主持,60歲以上的長者上坐,50歲以下者站著等候,以示尊敬。

  春秋戰國時期,70歲以上老人免一子賦役,80歲以上老人免兩子賦役,90歲以上老人免全家賦役。西漢時頒布了尊敬和扶養老人的法令--《王杖詔書令》。此令規定,持有「王杖」70歲以上的人,享有各種社會優待。

  為確保老人有子孫養老送終,北魏首創了「存留養親」制度,犯人的直系親屬年老,家中無人贍養時,對於不是犯有十惡不赦的犯人,官府允許其留下來照顧老人,待老人辭世后再去服刑。南北朝時期梁武帝還在南京建立了「孤獨園」,專門收留贍養孤苦老人。

  唐代十分注重孝道。規定:「男人七十、婦人七十五以上者,皆給一子侍。」除了定期發給80歲以上老人一定數量的糧食布帛作為養老金外,還規定,每年臘月聚集鄉里的老人,行飲酒禮,由官府出資,舉辦酒宴。南宋時期官府在杭州設立了「養濟院」,對無人照顧的老人進行登記,由國家贍養。明代對老人有三種優待,一是「尊年高」,二是「設里正」,三是「優致仕」。    清朝規定,兒子再窮也必須設法贍養父母,如果因貧困導致父母自縊身亡,要按照過失殺父(母)罪被杖責100下,流放1500公里。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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