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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起草新規要求險企按季披露償付報告

2014-11-11
来源:上海證券報

  隨著保險業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的即將出爐,一直以來隱身于保險公司復雜的股權關系背后的最終控制人,或將一一浮出水面。

  上證報記者昨日從相關渠道獨家獲悉,保監會研究起草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號:償付能力報告》,目前正在業內征求意見。與現行保險公司僅披露年度償付能力數據相比,新規要求保險公司披露的頻率由一年一次提高到一個季度一次(包含季度報告、季度快報、臨時報告)。

  新規要求保險公司披露的內容更加豐富。除披露償付能力充足率指標、分類監管評價結果和主要經營指標等信息外,還須披露下一季度的公司發展計劃,包括公司改制、上市計劃等,以及報告期內的重大保險合同、重大賠付事項、重大投資損失、重大融資事項、重大訴訟事項等細節。

  值得注意的是,一直以來,股權架構及股東詳情,常在保險公司對外披露的報告中被“一筆帶過”。背后復雜的股權代持、關聯方等關鍵信息被隱身于報表背后,相關道德風險一直以來未得到各方重視。今年以來,相繼爆出的正德人壽、信泰人壽風波,就是因股東不睦、不同利益方內訌而引起的。

  為此,新規要求保險公司披露股權和股東的有關信息,包括股權結構及股權結構變動,以及關鍵的實際控制人情況,并要求保險公司采用“股權控制結構圖”的方式逐級披露至公司的最終控制人。

  新規還要求保險公司披露報告期末前十大股東及持股情況,包括前十大股東所持股份的類別、數量、狀態;前十大股東之間的關聯方關系,以及前十大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的關聯方關系。

  董、監事和高管人員的持股情況,也須在償付能力報告中一并披露。包括:每人持有的股份數、所占比例以及是否擁有特殊表決權等。此外,董、監事和高管人員的薪酬情況(包括工資、津貼、獎金、股票期權、房產等)也須披露。

  與此同時,保險公司在償付能力報告中還須披露的內容包括: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情況;報告期內股權轉讓情況,包括轉讓時間、轉讓雙方名稱、轉讓股份數量或出資額、轉讓價格等。

  新規還要求,保險公司應在每個季度對自身的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開展自評估,客觀評價公司相應風險的發生概率和潛在損失。評估結果須在償付能力報告中披露。

  值得一提的是,除報送季度報告外,保險公司在任何時點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應當在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保監會報告;保險公司發生“重大投資損失、重大賠付及大規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訴訟、子公司和合營企業出現財務危機或者被金融監管機構接管”等對償付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的,也應當自該事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保監會報告;保險公司出現重大流動性風險時,應自發現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保監會報告,包括當前流動性狀況、流動性風險產生的原因和已采取和擬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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