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家屬先行
多數腐敗分子在出逃前會將家屬、情人移居境外,並購置海外資產,這就是所謂“裸官”。為了融入當地社會,“裸官”往往讓家屬,尤其是子女在當地留學、工作、開公司,其奢華生活已經在當地造成了惡劣影響。
案例:福建省原工商局局長周金夥在2006年6月外逃前,留下了一封信,說自己遠走高飛了,讓紀檢部門不要費勁找他,這樣的“猖狂”就是因為妻子已經移居海外,還擁有美國綠卡。
02
准備證件
為了順利出入國境,外逃分子往往先准備有關出入境證件,還常使用假身份證辦理真護照。有了這些,海關就難以真實記錄其出入境活動,在海外也可以相對安全地易名藏匿。
案例:中國工商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的陳新把“換證”做到了極致。2001年,他攜帶逾4000萬元的公款輾轉潛逃往東南亞多國。68天的逃亡中,他竟然換了29個假身份證。
03
頻繁出境
在出逃前,腐敗分子往往會通過各種渠道,例如以去海外分支機構辦理業務的名義頻繁出境,長期遊移於境內外之間轉移資產。一旦感覺執法部門將對其采取行動,他們便選擇不再回國,直接外逃。 案例:原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主任高山,在2005年初因東北高速失款案暴露,攜巨款外逃加拿大。在此前,他曾經18次以出國考察的名義赴加拿大為外逃探路。
04
出逃境外
一是“合法方式”,外逃分子往往會利用出境考察、出境旅遊、探親等機會,一去不回。二是“非法方式”。這種情況多見於案發之後,迫於紀檢等機關的壓力,外逃分子鋌而走險,利用假護照或借助非法組織偷渡。
案例:河南煙草專賣局原局長蔣基芳在群眾舉報了其經濟問題,引起紀檢部門的注意後,突然中斷正在參加的幹部培訓,緊急從上海秘密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