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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支行長承諾30%詐騙360萬

2014-12-03
来源:第一財經日報

  【香港商報網訊】[“他只要能把業務給我做,我肯定能把這錢掙回來。我不想看到他因為債務問題失去在銀行的職位,我就幫助他分多次大概償還了一百多萬的債務。而且說好不需要他再還給我了。”]

  沖著300萬起存、一年27%利息和國有大行的招牌,劉根寶2013年1月將360萬元存入了中國銀行揚州寶塔支行(現名“文峰支行”),并將銀行卡交付該行“托管”。寶塔支行時任行長王松在獲得銀行卡、密碼及網銀U盾之后,交給劉根寶蓋有寶塔支行公章和王松簽名的《銀行卡保管證明書》和《保證兌付存款本息承諾書》。

  一年到期之后,劉根寶去銀行取款時卻被告知說明書、承諾書和公章都是偽造的。在《第一財經日報》于2014年2月13日報道《360萬存款“迷失”中行誰是設局者》之后,中行方面向當地警方報案,王松于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后被執行逮捕并被提起公訴。

  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稱,王松和孫洪軍、趙敏(已死亡)共同利用虛假的證明書和承諾書文件,虛構獲取高息的事實,騙取被害人劉根寶的信任,使其將360萬元存入在中行揚州分行寶塔支行開立的賬號中,并將該賬號的銀行卡、密碼、U盾和網銀密碼交給被告人王松保管,后王松、孫洪軍將劉根寶賬戶內360萬現金通過網上轉賬的方式劃出,其中108萬轉給劉根寶另一賬號,用于支付先期約定的高息,其余款項均被王松、孫洪軍、趙敏用于歸還個人債務和揮霍。2013年4~5月間,王松歸還19萬元給劉根寶。

  2014年11月25日,該案在廣陵區人民法院開庭,一審判決結果將在近期公布。

  支行長辦公室里的“局”

  2013年1月11日,劉根寶聽“某香港銀行理財經理”陶君魁說中行寶塔支行有一款理財產品,300萬起存,錢存一年,有27%的利息,支行行長親自辦理。禁不起高息的誘惑,劉根寶當天下午就和陶君魁一起開車從上海抵達揚州。

  據劉根寶稱,在銀行門口有一個人迎接他們,經陶君魁介紹那人就是王松,王松還立即給了劉根寶一張名片。后來王松帶著劉根寶、陶君魁到了行長辦公室,王松介紹了“銀行客戶經理”孫洪軍和“雩山水泥廠代表”趙敏。王松跟他說:“我們銀行有個理財產品,300萬起存,錢存到銀行一年,會有百分之三十的利息。”劉根寶問王松如何證明其身份,王松向劉根寶和陶君魁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證、任職書和工作證,劉根寶這才相信王松確實是該支行行長。不過,在孫洪軍和王松對警方的供述中,介紹他們身份的都是已經死亡的趙敏。

  各方較為一致的回憶則是,在取得劉根寶的信任之后,王松就帶著劉根寶去柜臺辦開戶手續,拿到了銀行卡、網銀U盾。據孫洪軍和王松的供述,密碼綁定手機一開始設定的是劉根寶的手機號碼,后來孫洪軍到柜臺讓劉根寶綁定由他提供的新的手機號。

  開戶之后,劉根寶即將另一個中行賬號里的330萬元轉到了新賬號里(次日又有一筆30萬元從其他賬號轉入新賬號)。柜臺辦妥之后,幾人又回到王松的行長辦公室。劉根寶拿到了由孫洪軍、王松現場簽字并蓋有中行寶塔支行行政章的《銀行卡保管證明書》和《保證兌付存款本息承諾書》。劉根寶就把銀行卡、卡密碼、網銀U盾和網銀密碼全給了王松。

  證明書和承諾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存款人劉根寶在中行開設個人活期賬戶,開戶銀行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揚州寶塔支行,該行確認:上述存款資金存入當日的顯賬余額為360萬元,約定存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13年1月11日至2014年1月11日。該項下存款資金賬戶的銀行卡已經由存款人于2013年1月11日交付該行托管,銀行卡的密碼及該卡的網銀U盾和網銀密碼亦告知該行。該行將按照銀行單據或證件托管方式負責承擔其保管責任。在約定存款到期時,存款人可憑兩份單子領取存款的全部本息。

  劉根寶表示,當時王松對其稱:“我會把90萬利息在一個小時后打給你,等你明天把30萬打到在寶塔支行新開的賬戶上后再把18萬利息給你。”

  360萬去了哪兒

  根據孫洪軍向警方供述,劉根寶走后,王松讓孫洪軍把利息劃給劉根寶,并約孫洪軍去他租住的揚州運河一號的房子。到了之后,王松把劉根寶的銀行卡、U盾都交給孫洪軍,讓孫洪軍用房子里的臺式電腦劃賬。孫洪軍先是從劉根寶的賬戶中劃了90萬給劉根寶,作為之前承諾的利息(其中包括給陶君魁的18萬介紹費),然后又向王松持有的一張卡里劃了50萬元。此外當天還劃了10萬元給王松的債主劉福浪。

  到了第二天,孫洪軍又劃了18萬給劉根寶(劉根寶第二日打款30萬的利息,累計利息108萬),劃了30萬給趙敏的兒子,劃了10萬給王松的債主趙軍,劃給自己145萬,自己還通過ATM取現和還他人信用卡轉出6.8萬。

  在劃給自己的145萬中,孫洪軍稱,其中有90萬還給了他的三個債主,有二三十萬被趙敏要走了。

  而據劉根寶稱,108萬元利息其并沒有獨享。在108萬元利息到賬后,他給了陶君魁10萬元、趙敏50萬元、孫洪軍40萬元。其中給陶君魁的10萬是之前說好的好處費,而給趙敏和孫洪軍的錢則與雩山水泥廠項目有關。

  劉根寶對警方稱,2013年1月16日,趙敏稱,如果劉根寶想做雩山水泥廠的物流區項目,就要把利息里的90萬給他,劉根寶予以同意。此后,趙敏要求他把50萬打到趙敏自己的卡上,40萬打到孫洪軍的卡上。

  在打款前,劉根寶跟陶君魁曾又一次在揚州見到王松和趙敏。據劉根寶稱,當時王松和趙敏向其介紹了雩山水泥廠項目,趙敏還給了劉根寶一份中國銀行揚州寶塔支行關于同意為企業借款進行擔保的復函。

  在2013年2月,趙敏又以融資為由向劉根寶借了30萬元。不過劉根寶一直沒有得到該項目,而趙敏已于2013年3月因腦溢血死亡。

  支行長與資金掮客的“交情”

  檢方認為,王松和孫洪軍系共同犯罪。而據孫洪軍的供述,他和王松早在2010年9月就已認識。那時候,孫洪軍在做直存款業務。所謂直存款,就是到了月底,如果有銀行存款業務完不成,他就負責幫銀行吸收存款,存一兩天后將資金拿出來,銀行給他一定比例的好處費。

  其時,孫洪軍認識了時任中行揚州東花園支行行長的王松,“接觸下來覺得他人很不錯,我們就開始交往”。2012年,王松調任中行揚州寶塔支行當行長。到了2012年下半年,王松遭遇了一次“債務危機”,孫洪軍的“救急”讓他和王松的關系更近了許多。

  據孫洪軍供述,因為此前王松在外面替企業主王甫國擔保向劉福浪和趙軍借款,后來王甫國企業倒閉,王甫國“跑路”,劉福浪和趙軍就找王松要錢,經常到王松工作的寶塔支行去鬧。王松當時找到孫洪軍讓他幫忙。孫洪軍就找到劉福浪、趙軍,讓他們別到王松單位去鬧,由孫洪軍負責還錢。

  至于孫洪軍“挺身而出”的愿意,孫洪軍自稱是希望通過王松銀行行長的身份幫他攬到更多的業務。“他只要能把業務給我做,我肯定能把這錢掙回來。我不想看到他因為債務問題失去在銀行的職位,我就幫助他分多次大概償還了一百多萬的債務。而且說好不需要他再還給我了。”孫洪軍說,當時欠劉福浪、趙軍三四百萬,后來也沒還完。

  2012年10月,孫洪軍通過曹建民(音)認識了趙敏。曹建民對孫洪軍介紹趙敏是雩山水泥廠的老板。據孫洪軍稱,趙敏跟他談雩山水泥廠有530畝地可以用來籌建大型物流工業園、倉儲和碼頭,但是需要五六千萬的資金。2012年11月,孫洪軍將趙敏介紹給王松,把趙敏需要融資的事情告訴了王松。王松則將自己在外欠債的情況告訴了趙敏,趙敏同意想辦法替王松還債,但趙敏要求王松所在的銀行替他融資。

  孫洪軍說,2013年1月8日左右,王松的債主又揚言要到銀行去鬧,王松就打電話給趙敏,讓趙敏想辦法。3天之后的1月11日,也就是本文開頭事件發生的日子,趙敏打電話給孫洪軍說劉根寶有幾百萬愿意到王松所在銀行做理財產品。此后趙敏就去接劉根寶,而孫洪軍直接到王松的辦公室等他們。

  死者趙敏與物流園項目“融資”

  王松在對警方的供述中曾表示,劉根寶愿意將錢存入中行寶塔支行的兩個原因一是想承包雩山水泥廠物流區改造項目,二是受了高息的誘惑。

  但曾以雩山水泥廠老板角色出場的趙敏并非該水泥廠職工。據雩山水泥廠法定代表人佘明全對警方稱:“他(趙敏)自稱有個朋友非常有錢,想通過他投資項目,他本人沒有經營企業。”

  剛開始佘明全和趙敏商量到埃塞俄比亞投資水泥廠,由于趙敏資金沒到位沒有合作成功。2012年三四月份,他們又準備合作將雩山水泥廠改建為物流園,但到了8月底趙敏沒有一分錢到賬,合同自動終止。而趙敏則表示融資需要過程。

  據佘明全稱,2012年10月,趙敏將其叫到揚州與王松會面。王松對佘明全說:“你不要急,趙敏的融資正在辦理中,需要我們銀行出具擔保函,我正在跟領導溝通。”10月中旬,三人又在揚州會面,王松對佘明全說:“你不要急,手續正在辦。”但佘明全已不相信他們,也不再跟趙敏談合作。“后來我聽說趙敏偽造我公司的印章和文件在外面詐騙,我就去鎮江丹徒經偵支隊報案。”佘明全說。

  而劉根寶代理人黃耀勇律師的調查筆錄顯示,劉根寶并非唯一的受害人。與劉根寶類似,孫寅平也是經陶君魁推薦到揚州去的。2013年1月上旬,孫寅平認識了王松,王松希望他拉企業存款,可給30%的存款回報,但此事未成。不幾天,孫寅平又與陶君魁到揚州,“這次由王松作陪,還有王松介紹的客戶經理孫洪軍一起與雩山水泥公司的老板趙敏見面。”

  孫寅平對黃耀勇表示,當天趙敏就將其公司的項目改造可行性報告及中行揚州分行寶塔支行文件、借款保函一并提供給他,閱看期間王松就介紹、游說該項目的前景,并明確文件、借款保函就是他銀行出具的。“文件、行長,我還有什么不相信,不幾天我即調集自己的資金160萬元,先當著王松的面給了趙敏20萬元,給孫洪軍130萬元。”孫寅平說,“后來得知該項目根本未立項,王松提供的文件也是假的,趙敏也因病去世,孫洪軍不知下落,王松變成無賴。”

  支行長王松

  劉根寶對本報稱,事發后,拿了好處費的陶君魁就聯系不上了,警方也沒有去追查陶君魁的下落。

  而對于劉根寶被詐騙的經過,王松在向警方的多次供述中都稱,當時趙敏本來提出了兩種方案,一種是借款合同方案,即由趙敏向劉根寶借款,王松作為擔保人;一種是存款方案,即劉根寶把錢放到銀行,銀行向存款人出具《銀行卡保管證明書》和《保證兌付存款本息承諾書》。王松稱,當時心里比較排斥造假的存款方案,但劉根寶到了寶塔支行之后,說自己不認企業、只認銀行。于是,在趙敏的順水推舟下,王松只好同意了存款方案。

  由于趙敏在2013年3月3日突發腦溢血死亡,趙敏和王松之間的交往細節已經無從對證。

  知情人士稱,2013年5月,王松的另一名債主錢偉在屢次討債未果的情況下,向中行揚州分行及揚州市紀檢部門舉報王松參與民間借貸的行為,中行揚州分行在和王松約談之后,要求王松主動辭職。王松在5月16日提交了辭職報告,離開中行寶塔支行。離開中行的王松又私下幫一些銀行攬存款。

  2014年1月11日,劉根寶的360萬元存款到期后,拿著《保證兌付存款本息書》和《銀行卡保管證明書》到中行文峰支行(原寶塔支行)要求兌現,文峰支行的柜臺人員告訴劉根寶他提供的兩份文件不是中國銀行出具的,中國銀行也從來沒有辦理過這兩項業務,文峰支行也沒有兩份文件中所蓋的行政章。

  1月13日,劉根寶接到中行揚州分行打來的電話,要他見面溝通一下。劉根寶來到揚州分行,一名副行長和一位紀委書記進行了接待。兩人說,劉根寶的存款還不能兌付,要和行里面再商量商量。1月15日,劉根寶接到中行的電話,中行說準備報案。

  但劉根寶事后了解,中行當時也沒有報案,而是在一個月后《第一財經日報》報道了此事之后才去報的案。

  2014年2月13日,本報刊發報道《360萬元“迷失”中行誰是設局者》。報道發表當晚,中行揚州分行員工袁慶到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刑警大隊報案,稱有人假冒中國銀行揚州寶塔支行公章。2月14日凌晨,廣陵分局刑警大隊將王松抓獲。2014年3月13日又將孫洪軍抓獲。3月21日,兩人被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廣陵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松、孫洪軍詐騙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劉根寶及其代理律師黃耀勇不認同廣陵區人民檢察院的意見。黃耀勇認為,王松能夠實施詐騙是基于其支行行長的身份,被害人也是相信了他是行長,才會辦理存款并把U盾和密碼交給他保管。同時,劉根寶是在中行寶塔支行的營業廳,在王松的陪同下去柜臺開卡、轉賬,《保證兌付存款本息書》和《銀行卡保管證明書》兩份文件的簽署也是在中行寶塔支行王松的辦公室進行的。因此,王松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是利用職務便利進行的詐騙,應定為職務犯罪,而不是單純的詐騙。

  在11月25日的庭審中,黃耀勇也在庭上提出了上述意見,同時要求警方就本案的其他一些細節問題進行重新偵查并追討資金。

  但廣陵區檢察院在庭上認為,判斷是不是職務犯罪,應該以被告人而不是被害人的主觀認識來判斷。王松三人是利用虛假的印章和三個人的密切配合實現的詐騙行為,王松的職務只是先期鋪墊。

  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將在近期內對該案進行宣判。

  除了上述案件外,在王松擔任中行揚州東花園支行行長時,王松和孫洪軍還涉嫌盜用廣州天富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廣州天富”)的一筆1000萬元的企業存款。廣州天富代理律師袁某向《第一財經日報》介紹,2011年時,廣州天富通過孫洪軍在東花園支行辦理季末存款,也和王松見過幾次面。廣州天富當時開了異地結算戶并存入1000萬元,但一年之后劃款時錢卻沒有了。袁某推測,錢被挪走的原因,很可能是二人私刻了廣州天富的印章。

  袁某稱,廣州天富在今年以存款合同糾紛為由在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中國銀行提起民事訴訟。揚州市中院認為該案涉及刑事犯罪,要求揚州市公安局介入。但公安局將調查結果移交至廣陵區人民檢察院后,廣陵區檢察院認為不構成刑事案件。目前該案仍將以民事案件辦理。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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