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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終結銀行“不死神話”

2014-12-01
来源:北京青年報

  【香港商報網訊】存款保險制度與你切身相關的八個問題 國家級專項法規《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昨天起全文發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各界人士可在今年年底前提出意見和建議。

  存款保險條例是推行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保障。我國是迄今尚無存款保險制度的極少數國家之一,此前就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之動議,我國已整整醞釀了21年。

  存款保險制度屬于防范金融安全的一道市場化制度屏障。盡管這些年國內財經媒體時不時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介紹性報道,但多數國人對這項制度仍一知半解乃至不甚了了。拿大白話講,就是國家以法律賦予的強制手段,規定各商業銀行從營業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向專業保險公司購買存款安全保險,一旦銀行面臨破產清算,由保險機構向擬破產銀行的存款人支付存款本息的制度,以避免存款人因銀行破產而“血本無歸”。

  眼下,國內銀行業只設有一道擠兌防火墻—央行按總存款額的一定比例(目前大約在18%左右)向大小商業銀行提取存款準備金,在某家銀行遭遇擠兌危機時,動用存款準備金平息擠兌風波,以避免擠兌風波蔓延至更多商業銀行。

  我國眾多名號各異的商業銀行,早年均由中國人民銀行“轉型”而來。由于沒有相應的存款保險制度安排,商業銀行的存款安全其實是由政府信用來提供擔保。現實中,國內商業銀行鮮有破產清算之案例發生,但這并非因為國內商業銀行的安全防范技能高于國外同行,而是政府一旦發現哪家商業銀行出現“經營異常”,就會果斷出手強制干預。于是,國內商業銀行被國際同行戲稱為“不死銀行”。久而久之,國內絕大多數存款人也就喪失了基本的存款安全概念和規避存款風險的意識。

  其實,普通儲戶未必清楚的是,國內商業銀行的“不死神話”是以兩大不菲代價換來的。其一,政府對“經常異常”商業銀行的強制干預并無法律依據可循,而政府強制干預還扼殺了商業銀行間的優勝劣汰。國內商業銀行一旦脫離政府這個“安全保姆”往往不知所終,更不敢輕率開拓風險較大的金融新業務,除了導致國內眾商業銀行長不大、長不壯,更助長同業間有限業務的惡性競爭。

  其二,一國的銀行業若不設置存款保險制度,該國的民營銀行在事實層面是不可能真正得到發展的,甚至連籌建合法性都應該被質疑。道理很簡單,目前商業銀行(包括股份制銀行、上市銀行)多少皆有一定比例的國有股權。如果其中的哪一家真的面臨破產清算,政府好歹還能以避免國有資產損失為由對銀行實行“注資施救”。而如果哪家純民營銀行面臨破產清算,政府若出于社會穩定之考慮對其“注資施救”,不但在法律上站不住腳,連道義上也完全站不住腳。

  經歷了十數年千呼萬喚,又借了十八屆三中全會深化金融體制改革之東風,央行在這半年間勉強批準民資籌建5家純民營銀行。為此,各界均批評央行步子太小,可又有誰來體諒央行做“小腳女人”之苦衷。因為如前所述,在沒有率先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之前,央行批準民資籌建純民營銀行,一旦遭輿論較真,央行此舉將可能涉嫌違法。其暗含的邏輯是,一旦民營銀行存款出了問題導致儲戶集體“鬧事”,難道由政府動用財政資金來為儲戶損失買單么?若政府真這么做,法律依據何在?所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民營銀行大發展的基本前提。

  講明了道理和原委,相信普通民眾能對國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持歡迎態度。但令民眾不解和擔心的是,意見稿為啥設定50萬元的賠償線?存款低于50萬元全賠,超過50萬的賠償則要視具體情形而定。按國際慣例,賠償限額通常為該國人均GDP的2至6倍,如美國5.3倍,英國3倍,印度1.3倍,中國則設定為12倍。簡言之,50萬元以下全賠就是這么測算出來的。這充分考慮了國內民眾普遍缺乏存款安全防范意識,以及意識養成需要時間等因素。此外,動用存款保險基金賠付儲戶系最后的辦法,通常是先找好銀行替破產銀行擦屁股,此時,儲戶存款就自動轉到接盤銀行手上。當然,一旦存款保險制度在國內正式實施,余錢較多的儲戶就不能再把“所有雞蛋都放在一個籃子里”了。

  存款保險制度的實質,是存款風險由政府大包大攬改成“市場兜底”。既然金融體制改革的最大取向是搞活金融,這一步就非邁不可。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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