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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單”制度警示打新者不要越雷池半步

2014-12-03
来源:證券日報

  【香港商報網訊】繼8月份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售對象黑名單公告 (2014年第1號)》后,中國證券業協會日前再度發布相關公告稱,61個IPO配售對象被列入黑名單。

  這些被列入“黑名單”的配售對象既有機構投資者,也有個人投資者。違規行為主要為兩方面:提交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網上網下同時申購。

  這意味著,從今年12月1日起,這61個被列入“黑名單”的投資者,在未來規定期限內新股申購中,可能面臨被拒絕的風險。雖然不是直接的處罰措施,但“黑名單”依然會對配售對象的投資產生影響。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新股發行過程中發行人的主承銷商不能設定歧視條件,“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參與詢價”。但是,一旦進入“黑名單”,這一情形就將發生變化。根據《規定》,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協商報價、故意壓低或抬高價格、參與網下詢價有關行為不具有邏輯一致性等情形的,主承銷商要在股票上市后10日內報告協會,中證協每月定期在網站公布名單。而且,主承銷商可拒絕名單內的投資者參與詢價和申購。

  實行“黑名單”制度,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將有效遏制新股發行中的違規行為,有效推進新股發行的市場化、法治化進程,促進市場公平。同時,也將對其他機構、個人投資者起到警示作用。

  對于新股,目前投資者的普遍看法是,只要中簽就一定能賺錢。這就造成了投資者對打新趨之若鶩。而出現網上網下同時進行申購,一個原因可能就是新股中簽率太低,同時進行申購可以提高中簽率。殊不知,這種行為屬于違規行為。

  他們的違規或是因為在資金籌劃不足的情況下,急于打新廣泛撒網,最終資金不夠被動放棄;或是因網下打新失敗后,不惜違規繼續進行網上申購。

  如果說個人投資者違規屬于不熟悉相關的法規,那么機構投資者違規就有點匪夷所思了。有報道稱,有的機構稱之所以出現網上網下同時申購是因為操作失誤,并且在發現后立即就進行了改進并完善了相關流程。

  不管這種說法是否屬實,但在筆者看來,只要是違規了,就應該處罰。同時,從依法治市的角度出發,是否可以設立一種申訴機制,允許被處罰對象自證清白,也需要進一步考慮完善相關制度。

  筆者認為,中證協把違規者列入“黑名單”,是一種處罰,更是一種對其他參與新股申購的投資者的警示,警告投資者不要越雷池半步。希望“黑名單”制度可以促使新股發行過程更加規范、有序進行。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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