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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國家大公司成海外行賄主力

2014-12-03
来源:第一財經日報

  究竟是誰在進行海外行賄呢?

  在12月2日經合組織(OECD)發布的首份國際《海外行賄報告》中,這一行賄主體被描述為:來自發達經濟體的大公司,而OECD所謂的大公司員工規模須超過250人。

  該《報告》發現,國際賄賂多由大公司買單,且在半數情況下,是在高管知情的情況下發生;75%的情況下賄賂都有中間公司參與;賄賂成本占總體交易的10.9%左右,相當于利潤的34.5%(約合1380萬美元)。

  與以往認知不同的是,OECD得出的結論是,海外賄賂通常在發達經濟體發生,其行賄對象是該發達經濟體的國有或國家控制企業,其大多緣于希望取得政府采購合同。

  OECD秘書長古里亞表示,“腐敗不利于增長與發展,必須被繩之以法。同時,公共采購需要透明度與可靠度。”

  公司高管多知情

  對包括263件個人行賄以及164件企業行賄的案件進行分析后,OECD的報告指出,60%的海外賄賂案件是由大公司做出的,涉及海外行賄的中小企業僅占4%。

  其中,2/3的海外行賄案件發生在以下4個領域/行業中:采掘業(19%);建筑業(15%);運輸和儲存業(15%)以及信息和通信業(10%)。

  而且,有過半數的管理層對海外賄賂行為知情。在41%的案件中,管理層員工支付或授權進行賄賂,CEO參與賄賂的比率達到12%。

  OECD反腐敗項目負責人木萊特表示,這一項發現是令人感到驚奇的,因為大部分國際賄賂的處罰行為都最終落到了一般員工上,但研究顯示,高管是知情的。

  在中間機構參與的外國賄賂案件的問題上,這個比例達到了75%,換而言之,即每4件外國賄賂案件中就有3件都有中間機構的參與。

  其中,在41%的情況中,中間機構是扮演代理者的角色,比如當地的銷售和市場營銷代理商、分銷商和經紀人;在35%的情況中,中間機構是企業的分支,如分支公司、當地的咨詢公司、公司在離岸金融中心或避稅天堂的分支,或者公司為收取好處的公職人員所設立的分支機構。

  誰在收受賄賂

  在賄賂的流向上,27%的賄賂被許諾或提供給了公共企業(國有企業或國有控制企業)職工,其次是海關人員(11%)、衛生官員(7%)和國防官員(6%)。

  在大部分案件中,賄賂發生都緣于希望取得政府采購合同,這個比例達到了57%,其次是用于海關手續清關(12%)。平均而言,賄賂相當于總交易價值的10.9%和34.5%的利潤。

  OECD報告指出,公共企業員工的高受賄比揭示出國有企業同政府采購合同之間的利益沖突,并需要強有力措施來治理這一問題。

  不過,OECD在報告中也指出與以往的刻板印象不同的是,海外賄賂并不是多發在最不發達國家。相反,其研究發現,過半海外賄賂案件都發生在發達經濟體。當然這種解讀跟數據本身也有關系,OECD認為,有可能發達經濟體國家在海外賄賂調查合作方面的配合度高,信息高度透明,也愿意分享案情。

  美國懲罰最嚴

  至于賄賂情況的曝光,1/3的情況中是由被告公司或個人通過自我上報(self-reporting)的方式引起相關機構注意的。另一個最常見的來源是由執法部門直接啟動調查(13%),需要注意的是,舉報人舉報和媒體報道很少能推動海外賄賂調查,其比例分別僅占2%和5%。

  其中,進行自我報告的公司主要通過兩種方式得知其公司在國際業務方面的賄賂行為:在31%的情況下是通過內部審計的方式,28%的情況下是在進行并購行為的盡職調查程序中。

  目前,數據顯示,海外賄賂刑期最長的判刑是13年。在罰款方面,迄今為止一共有261個案件對公司和個人開出了罰單,對于單個公司的最高罰款為18億歐元,對個人的最高罰款沒收懲罰是1.49億美元。

  其中,美國對于海外行賄的查處力度最大,到目前為止共處理了128項海外行賄案件,德國則位居第二,共查處26項案件,排在其后的是韓國(11件)、瑞士和英國(均6件)。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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