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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薪改方案已下發 分企業細則待出

2014-12-04
来源:第一財經日報

  [薪酬是一個廣義的概念,除了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之外,還有很重要的一部分包括住房公積金等福利性待遇,只有統一監管規范好這兩部分,才算是全口徑的監管,才能堵住相關漏洞]

  對于社會關注的央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知情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原文日前已下發到各中央企業。但由于企業情況不同,還需要結合整體要求和各企業實際情況,出臺對應每個企業的實施細則。

  公開報道顯示,此前,央企主要負責人與職工薪酬差距為12倍左右。但按照新方案,這一差距有望被控制在7~8倍。

  央企負責人基本年薪將按照上年度央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確定;績效年薪根據考核結果,不超過央企負責人基本年薪的2倍;任期激勵則不超過央企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30%。針對各企業的實施細則將執行上述的薪酬限制。

  除了對年薪的管理之外,改革意見將涉及對負責人年薪和福利性待遇雙監管。

  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兼薪酬專業委員會會長蘇海南對本報記者表示,在本次深化央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意見中,有一個條款關于統籌規范福利性待遇,其中就包括住房公積金。但還只是原則性的意見,具體的標準還要相關部門來操作,再由深改組審核決定。

  至于公積金存繳具體比例,有媒體披露的信息稱,嚴控公積金繳存比例已經被納入下一步央企高管薪酬改革范疇,將對央企高管實施嚴格的公積金管控,規定央企負責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最高不得超過12%,繳存基數最高不超過企業負責人工作所在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如果上述信息屬實,這個標準同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現有的最高繳存標準一致,即存繳比例12%、月繳存基數上限為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按照目前現有的企業負責人薪酬情況,不同類型的國企高管存在“三高三低”的情況,其中股份制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薪酬高,國有獨資企業相對較低;財政金融部門監管的金融企業高,國資委[微博]系統相對低;不同行業之間,壟斷行業企業高,競爭行業企業相對較低。福利性待遇在企業的分布也有行業的差異。

  央企高管的福利性待遇一直是監管部門非常重視的監管對象。在住房上,除了已經納入工資總額的住房費用外,企業可以向職工合規提供為職工負擔的住房補貼(包括一次性發放的住房補貼和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宿舍的折舊費等。但違規發放福利的事情仍有發生。

  今年6月的審計報告顯示,被審計的中國煙草總公司、中國核工業建設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等11戶中央企業合并財務報表反映,7戶企業違規超提或超發工資、住房公積金和福利費等11.61億元。

  蘇海南進一步解釋,薪酬是一個廣義的概念,除了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之外,還有很重要的一部分包括住房公積金等福利性待遇,只有統一監管規范好這兩部分,才算是全口徑的監管,才能堵住相關漏洞,從而使國企負責人的激勵約束機制成為一個完整的體系,更好發揮功效。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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