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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提名不切实际

2014-12-12
来源:香港商报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民建联副主席、新社联理事长陈勇
    
    笔者希望,「占中」闹剧后,香港能尽快恢复法治和社会秩序,政改「五步曲」继续走下去。笔者认为,在启动第二轮谘询及进入「第三步曲」之前,很有必要厘清一些是非观念,使未来的几步曲走得更稳,走得更好,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公民提名」可行吗?
    
    公民提名不合基本法
    
    回应这一问题,首先要从基本法谈起,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并没有出现「公民提名」的字眼,当中确定普选行政长官时的提名机制是「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无论怎样解读,都不可能把这句话理解为以「公民提名」的方式选举行政长官。违法「占中」闹剧,或所谓的「雨伞运动」,一直在向社会推销「公民提名」,有人认为是别有政治用心,看来也有一定道理。如果眼界宽广一些,全世界已经落实现代民主选举的国家和地区中,有多少个国家或地区采取了「公民提名」的机制?答案是极少数(只有单位数),而且,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主选举制度是否值得其他地方仿效?答案也是否定的。
    
    「公民提名」的制度本身存在很大的缺陷,比如说,这种提名方式之下如要完成一次有效的提名,就相当於经历了一次选举,实际操作方面存在很大问题,所以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不采用,包括民主选举制度发展得较早的美国、英国等国家。再比如说,违法「占中」和「雨伞运动」的策动者,不断鼓吹「公民提名」是无筛选的提名,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我们知道,选举制度本身就是一次筛选的过程,就是要从众人之中,筛选出一位符合大家心意的人出来,而选举中的提名机制,同样也是一种筛选。世界上有许多种提名机制,包括美国式的,以政党提名为主的提名机制,也包括英国、法国、德国等其他国家的提名机制。提名机制的设立,主要是希望能产生出高质素的候选人,供民众投票选举。
    
    根据基本法,香港落实普选行政长官时,要「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这个提名委员会的作用,即是提名两至三位高质素的人选,供市民投票选举。而为了保障候选人能代表香港整体利益,体现社会各界、各阶层均衡参与的原则,基本法特别写明这个提名委员会要有「广泛代表性」。如何理解「广泛代表性」的含意?基本法中在不同的地方多次出现过「广泛代表性」的字眼,其中包括基本法附件一的第一条,「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笔者认为,这两处的「广泛代表性」是一致的,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写明了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的规定。
    
    不能漠视法治
    
    必须指出的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并没有提出提名委员会要依照不同政见而筛选候选人,而是强调了「广泛代表性」,背后还有均衡参与的原则。
    
    所以,提名委员会中包含了各种不同政见的团体、组织、机构和个人代表,反对派人士如果担心反对派的代表无法成为候选人,则应该反躬自省,想想如何提高自己代表的质素,如何使代表能符合国家的宪法和基本法的要求,如何能满足香港整体利益和广大市民的要求,而不是肆意去破坏法律规定的制度。香港是个法治社会,一直以来,香港的成功有赖法治精神及「一国两制」的实践。这最根本的,就是要依照国家的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办事,也要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如果这些都不要了,那麽无法可依,无准则可守,香港是否要提早宣布「一国两制」失败?这些符合广大市民的愿望吗?
    
    违法「占中」鼓吹公然违法的行为以及敌视政府的态度,可知道「藐视法庭」、「袭警」、「非法集结」、「妨碍警务人员执行职务」等刑事罪均不轻,足以令触犯者将来不能从事某些专业(如律师)和移民外国(除了美国政府给予个别民运领袖移民优待外)。这些行动的策划者,将青年学生推到违法运动之中,断送学生的大好前程,於心何忍?青年学生以及其他年轻人,对香港的民主发展有憧憬,对香港的未来有承担,这是好事,他们提出的许多有关民主政制发展的想法,与中央政府、特区政府,以及香港社会许多贤达先进的想法并不矛盾,希望使香港早日实现民主,实现一人一票普选特首的愿望都是一致的。
    
    普选特首的目标是中央首先提出的,而国家领导人近期已经多次表明推动香港依法落实普选的决心不会动摇。笔者认为,随着违法「占中」的落幕,青年学生应该反思,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之上,才能实现他们憧憬的民主政治,不论是「公民提名」,还是其他违反基本法的主张,都不可能达致真正的民主,只能造成社会的混乱、法治精神的损害。这些都是笔者的肺腑之言,请青年学生们三思而行!
[责任编辑:刘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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