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死亡賠償金或高於104萬 精神撫慰金另算
人民網北京12月16日電(記者 李婧) 昨天,內蒙古高院新聞發言人李生晨介紹,呼格吉勒圖案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改判無罪,符合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從昨天開始,各媒體對賠償數額進行了計算和猜想。今天,記者致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行政法專家馬懷德等專家,對呼格案的賠償進行了詳細的分析。
死亡賠償金在104萬以上
馬懷德介紹,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馬懷德說,“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這個上一年度,有可能是2013年,也有可能是2014年。如果內蒙古高院是在2015年作出的賠償決定,這個標准就應該適用2014年的職工年平均工資標准。如果呼格父母馬上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內蒙古高院在今年年底作出賠償決定,就應該適用2013年的標准。”
中國政法大學洪道德教授也持以上看法,他個人認為,2014年的職工年平均工資很有可能比2013年的工資高一些,晚些提出申請,可獲得略高的死亡賠償金。
根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數據 2013年國家職工平均工資為52370元,也就是說,如果內蒙古高院在今年作出賠償決定,呼格父母應該獲得大約104萬元左右的死亡賠償金。如果2015年內蒙古高院作出賠償決定,賠償金會略高。
生活補貼:每年1萬3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根據我國的賠償法生活費的發放標准,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馬懷德認為,根據相關規定,男工人與男職員年滿六十歲,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五十歲,應該退休並可以享受退職養老補助費,也就可視為“無勞動能力”。呼格吉勒圖父母是否獲得生活費,與他們是否有退休金沒有關系。即使他們有退休金,也應該獲得生活費。據悉,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審核確定的2014年度各盟市城鄉居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呼格吉勒圖家所在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區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每月565元。因此,呼格吉勒圖父母兩人每年還能領到13560元的生活費。
精神撫慰金:張氏叔侄案可作參考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35條,呼格吉勒圖的父母還可以申請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這筆錢是多少呢?“這個還沒有具體標准。”馬懷德介紹,去年的浙江奸殺冤案主角張氏叔侄獲賠精神損害撫慰金45萬元。“這個也可以作為一個參考標准。”
洪道德認為,鑒於呼格吉勒圖案的情節,精神撫慰金應給予高一些的標准,“畢竟孩子這樣死了,給當事者的家庭帶來沉重的打擊。”不過,洪道德表示,精神撫慰金一般不會超過死亡賠償金的數額。
國內其它冤錯案賠償情況
滕興善案:
案情:1987年湖南懷化麻陽縣發生一宗碎屍案,失蹤的貴州籍女青年石小榮被警方認定為被害人。農民滕興善被定為重點懷疑對象(因為他是屠夫,警方認為他碎屍“遊刃有餘”)。1988年,滕興善被懷化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死刑,湖南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死刑。次年1月被槍決。但當年的“被害人”石小榮卻至今活著。2006年1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滕興善無罪。
賠償:據報道,2006年再審,宣告滕興善無罪,其子女獲得66萬元賠償
佘祥林案
案情:1998年,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人佘祥林因涉嫌殺害妻子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但2005年3月其“亡妻”突然出現,他被無罪釋放。
賠償:2005年10月底,蒙冤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向國家提出1000萬的賠償,最終累計獲得70餘萬元國家賠償。
趙作海案
案情:1999年河南省村民趙作海因同村村民失蹤後發現一具無頭屍體而被判處死刑,緩刑2年。 2010年4月,河南省高院認定趙作海案系一起錯案,服刑11年的趙作海沉冤得雪。
賠償:獲國家賠償金50萬元和生活補助費15萬元,共計65萬元人民幣。
浙江叔侄奸殺冤案
案情:發生在2003年5月的張輝、張高平叔侄奸殺冤案於2013年3月26日,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公開宣判,認定原判定罪、適用法律錯誤,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
賠償:張輝、張高平分別獲國家賠償金110.57306萬元,共計221.14612萬元。
黃家光案
案情:1996年被舉報參與了1994年的一起殺人案而被捕,後經法院審判,被定為“故意殺人罪”獲無期徒刑。2014年9月經海南省高院再審宣布無罪獲釋。
賠償:10月30日,黃家光與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達成賠償協議,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給其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共計1604255.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