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復旦投毒案”二審中,有著31年法醫經驗的胡志強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他指出黃洋死因是爆發性乙肝,依據是四張化驗單中的資料。他認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正確可以作為訴訟證據,這個角色可防止冤假錯案的產生,出庭收費不會影響專業判斷。』
四張化驗單檢驗結果可證明黃洋死因並非中毒
問:12月8日,在“復旦投毒案”二審中,您以個人名義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在法庭上,您認為黃洋死於暴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並非死於二甲基亞硝胺中毒。您是怎麼得出這個結論的呢?
胡志強:首先黃洋在中山醫院的整個治療過程中,根據記錄有過4次針對乙肝的血清學檢查。2013年4月3號、6號、8號、12號做了四次,分別是“乙肝表面抗體”“e抗體”“核心抗體”,這3個項目的正常參考值分別為“<10”“>1.0”“>1.0”。除了4月3日那天,“乙肝表面抗體”是陽性,“e抗體”“核心抗體”是陰性外,其他3天所有檢驗專案的結果均顯示為陽性。“乙肝表面抗體”本應 “<10”的,在4月6日、4月8日兩天的檢驗值卻升高到“>1000”。3號的時候他只有一項抗體是陽性的,也就是表面抗體陽性是161,到了6號三個專案三個抗體全部變為陽性,並且表面抗體由161升高到大於1000。
這些資料中這幾個指標只有乙型肝炎或者說只有乙型暴發性肝炎才會出現這種表現,其他的情況,比如說二甲基亞硝胺中毒,或是其他肝炎都不會出現這個情況。
問:如果黃洋死因是爆發性乙型肝炎,是不是憑這幾張化驗單就能確定呢?
胡志強:我覺得有這幾張化驗單就能說明問題了。因為這是特異性檢查,除非中山醫院的化驗單存在問題,如果排除了化驗結果存在失誤,那麼這個案件中黃洋的死因確定應該不成問題。
而且我不止問了302醫院有關專家,還查了大量的有關病毒性肝炎的資料,得到了佐證。
爆發性乙肝和中毒是兩個不同事件
問:黃洋生前是否有可能已經感染了乙肝病毒?
胡志強:爆發性乙肝跟“過去有沒有乙肝”其實沒關係。爆發性乙肝患者有可能以前就攜帶乙肝病毒,也有可能只是乙肝病毒的一次突然侵入。但這與中毒是兩個不同事件,如果沒有中毒,黃洋也有可能感染乙肝病毒。
它是獨立發作,跟勞累、喝酒包括中毒的關係其實不是很大。一個身體健康的人,即便沒有上述誘因,也會患上爆發性乙肝。
問:2013年4月8日,醫院曾查過黃洋的乙肝DNA,呈陰性。如果黃洋是爆發性乙肝,那他的乙肝DNA為何會是陰性?
胡志強:按常理,乙肝暴發的時候,乙肝DNA一般來講是陽性的。但也有特殊情況存在。比如,有一部分患者的乙肝病毒並不會分泌到血清中,因此用血清查找會查不到;再比如,會有一些變異的情況存在,出現假陰性;肝細胞在合成時,乙肝病毒的抗體生產過多,戰勝了乙肝病毒的數量,病毒被快速地殺滅,因此查不出病毒來。後者,恰恰可能是一種“免疫過度應答”,正好能造成肝壞死。原來只需要1份抗體殺死一份病毒,但現在抗體多了,有兩份、三份抗體,但病毒只有1份,由於抗體生產過多,造成肝臟組織被破壞。
做乙肝DNA檢查,要求使用一次性試管,且血液放置時間不能超過6個小時。我注意到,醫院在2013年4月8日早上6點采了黃洋一管子血,同時做了乙肝DNA和丙肝DNA,丙肝DNA當天下午4點多就檢測了,乙肝DNA直到第二天下午2點多才開始檢測,這距離采血時間已經過去 30多個小時了,上述過程不符合乙肝DNA的檢測規範,檢測的準確性存疑,有可能出現假陰性。
黃洋體內是否有二甲基亞硝胺 兩家鑒定機構得出結論完全不同
問:那麼根據現在已有的證據,黃洋到底有沒有中毒,他的體內到底有沒有二甲基亞硝胺?
胡志強:直到現在林森浩仍然承認朝水裡投了毒,我們假定這樣一個事實是存在的。但是黃洋的死亡是否與二甲基亞硝胺中毒有關,我們不能僅僅靠林森浩的口供,還必須有科學的證據來支持。
最起碼從目前的證據來看,包括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包括上海市公安局的鑒定機構出具的毒物分析結果,還是存在一些矛盾。
黃洋喝水72小時後的小便化驗結果,上海司法部科學技術研究所沒查到含有二甲基亞硝胺,但上海市公安局鑒定中心的化驗結果就查到了二甲基亞硝胺。
同樣一個檢材,兩個國家級的鑒定機構,做出完全不一樣的的結果,同時交到了一審法院,法院依據矛盾的檢驗結果作出了死刑判決。
我相信二審法院會注意這個矛盾點,能對這兩個報告的不同結果給出合理解釋。
兩家鑒定中心鑒定的水樣並非來自林森浩投毒的飲水機內
問:目前兩家鑒定機構的報告中,除了黃洋尿液檢查結果不同外,還在哪方面有瑕疵嗎?
胡志強:上海市公安局在物證方面,現場取的送檢的水,實際上也不是飲水機裡的水,飲水機裡的水根本就沒有送檢。當時有個同學在飲水機裡取了兩三毫升的水,然後送到復旦大學的微生物教研室去檢驗,檢驗以後,這個飲水機的這個水就再也沒有送到其他地方去檢驗。
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用大水桶裡面的飲用水做的檢測,證明水樣裡面有二甲基亞硝胺,問題是當時大水桶裡面飲用水的水樣也要和當時自來水的水樣,或者其他大水桶裡面飲用水的水樣做空白對照。目前的鑒定報告裡面就沒有發現這樣的空白對照。
上海市公安局鑒定中心對於這個大水桶裡面飲用水的水樣檢材卻描述為(黃洋宿舍)飲水機的水樣,這種表示就將這個案件特定的指向了犯罪:如果是大水桶飲用水的水,不管有沒有二甲基亞硝胺都是正常的,因為大自然裡,包括自來水,大水桶的飲用水都可能存在二甲基亞硝胺,而如果說(黃洋宿舍)飲水機裡的水有二甲基亞硝胺,這就特定的指向了林森浩投毒這件事。所以我們的兩次法醫鑒定都是根據上海市公安局鑒定中心的檢驗結果認定了本案是二甲基亞硝胺中毒。
鑒定程式違反鑒定規則
問:這個案子為什麼會出現兩家鑒定機構的報告?
胡志強:因為我們國家目前的鑒定體制比較混亂。最開始的屍檢是上海市公安局做的,上海市公安局是國家級鑒定機構,這個鑒定沒有經過法庭質證程式,訴訟過程中在沒有證明前一份鑒定結論存在瑕疵的情況下,隨意提起重新鑒定的委託程式和受理程式均違反了鑒定規則。重新鑒定的機構資質一般應當高於原鑒定機構的資質,上海司法鑒定中心不是國家級鑒定機構,從程式上來講,如果提起對上海市公安局鑒定的重新鑒定,不應委託上海司法鑒定中心,應當委託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鑒定中心做鑒定。
只有看到質譜圖才能確定報告結論的真實
問:在二審法庭上,林森浩的辯護律師斯偉江一直在提質譜圖缺失,一直要求檢方提供,因為這是很重要的毒性物質定性定量的科學依據,但他們一直沒有提供。您能說一下提供質譜圖的意義嗎?
胡志強:不同質荷比的離子經品質分析器分開後,到檢測器被檢測並記錄下來,經電腦處理後以質譜圖的形式表示出來質譜圖是指在做毒物化驗時,通過質子和中子發生的一種化學反應,在儀器上自動描記出來的一種曲線,叫質譜峰曲線。
按道理來講,我們的鑒定報告不僅僅要有文字,還必須有一個支持這個報告產生的原始的數位化證據,沒有質譜圖的報告是不完整的,就像我們到醫院做心電圖檢查,不僅要看心電圖文字報告,還要看心電圖的圖譜,這才知道報告結論是怎麼來的。
事實上鑒定最本質的就是要看中間過程。
檢方不提供質譜圖就說明證據不足以支援報告
問:如果看質譜圖這個要求最終被法院駁回呢?
胡志強:我覺得不讓看質譜圖就說明存在程式問題。
如果不提供質譜圖,我覺得這個案子就要疑罪從無,不能是有罪推定,不提供就說明沒有證據,或者這個證據不足以支持你做出的報告。
我們大家就會質疑這個報告是否真實的存在,就像念斌案的檢驗報告,上面寫上“俞攀的血樣”、“俞攀的尿液”。結果我們十六、七位“有專門知識的人”看到質譜圖後,包括香港的專家一眼就看出來了這是標準樣品的質譜圖,標準圖譜上標上死者的血液、尿液,太開玩笑了。
質譜圖才能證明整個檢驗過程,才能知道檢測限設定的是多少,如果是很低很低的檢測限,那就沒有判斷是否中毒的意義。
辯護律師邀請看案件材料
問:您是怎麼成為“有專門知識的人”?
胡志強:我做了31年的法醫。1973年到1977年在徐州醫學院讀書,畢業後分到了江蘇省新沂市一基層醫院,1983年起先後到新沂市公安局、檢察院做法醫。
2003年起,我到南京醫科大學組建了法醫司法鑒定所。2007年,我到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做法醫病理和法醫臨床鑒定,像念斌案和中國電子報社副總編常林峰殺妻案等,我都是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參與訴訟的。
問:斯偉江律師在接受採訪時說在您之前他找了八九個法醫都被拒了。那麼您是什麼時候通過什麼方式介入到了這個案子中的?
胡志強:我和斯偉江律師認識是因為念斌案,當時我也是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到庭的。
今年4月份之前,我對復旦投毒案也僅是一般瞭解,並沒有過多關注。四月初的一天,斯偉江律師打電話說他準備代理復旦大學林森浩的案件的二審,有些材料想寄給我看看。
我接到材料以後首先看到了乙肝的這幾個指標,我就想為什麼會是陽性呢?因為我不是搞傳染病的專家,第一時間我請教了解放軍302醫院的專家,他當時說,這個情況只可能是爆發性乙肝。
之後我又翻閱了大量的傳染型肝炎的有關資料,以及二甲基亞硝胺的有關資料,最後我判斷這個案子有戲,我打電話給斯偉江律師說可能黃洋的死因不是二甲基亞硝胺,有可能是爆發性乙肝。他當時非常震驚還要我慎重,說這個案子不是在福建,也不是發生在十年前。
我說科學就是科學,不在於它在哪何時發生。斯偉江看我說得那麼肯定就說那你做吧。
“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預防冤假錯案的產生
問:“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庭上的作用是什麼?
胡志強:去年1月1日,我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中正式設立了“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制度。這種新制度可以讓當事人有一種新的救濟途徑,可以對由司法機關產生的鑒定結論有針對性的提出不同的意見,或者說這是相當於一種守門人的角色,防止烏龍球進網,防止冤假錯案的產生。
“有專門知識的人”必須具備訴訟中所要解決的科學技術問題的知識,應當是控辯之外的第三者,角色定位是中立的。
但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這個角色參與到訴訟中來,不可能得到第一手的資料,因為沒有司法機關的正式委託,能夠得到的材料只是別人的材料,在別人材料的基礎上做出分析判斷。
和林森浩家屬沒任何接觸 收費不會影響基本判斷
問:您在法庭上曾向檢方表示,您提供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服務是一項收費服務。有人質疑您收了林森浩方面給付的一萬元,所以才會提出黃洋死於爆發性乙型肝炎的說法。
胡志強:我認為我的身份是中立的,因為我和黃洋和林森浩他們原被告雙方沒有任何的聯繫,一切都是辯護律師來申請的。到目前為止我和林森浩的家屬沒有任何接觸。
除了公安機關的內部鑒定由國家財政負擔,所有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機構都是收費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是一個新的訴訟制度,目前規定中並沒有免費或者法律援助的說法。
在法庭審理階段,黃洋的代理律師提出了這個問題,我也毫不隱瞞的說,我們這個案件是收費的,而且這個收費是斯偉江律師主動提供了一萬元的書證審查費。儘管我和斯偉江之前認識,但這種付費和收費,並不會影響我的基本判斷。
這次到上海出庭,事前他也跟我做了溝通,問我需要多少費用,徵求過我的意見,我得知他是免費代理後,我說我也免費出庭。最後斯律師還是承擔了差旅費,一共2000元。
有人說司法鑒定是“刀尖上的舞者”,其實,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來介入到法律訴訟中來,更是“刀尖上的舞者”。我們的司法機關和公民,應當對“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訴訟保持平和、寬容的心態。
我接案子不會那麼隨意,前提是能不能提供有用的幫助,不能提供幫助的案子看了我也不會接。不論對方承諾給多少錢,我都不會接。
“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 若正確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問:在二審法庭上,法官當庭也表明,您所說的內容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鑒定意見,應該作為對鑒定意見的質證意見,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這是否意味否定了您的意見?
胡志強:主審法官在庭審的節奏上,還有對於整個案情的把握上,我個人認為他還是比較公正的。但是他在庭上的這個認識,我個人不能贊同。
無論是鑒定意見,還是“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在法庭上僅僅是個質證過程,法庭是否採信,要經過法官一系列的論證過程,還要有合議庭的共同研究,甚至是審委會,甚至上級法院都要參與共同研究。在質證程式還沒進行完的情況下,法官做出這種表態,我個人認為是不慎重、不合適的。
因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法律規定是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他的訴訟地位相當於鑒定人的訴訟地位,這是《刑事訴訟法》192條的明確規定。
意思是說,不是說“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而是說如果他的意見是正確的話,也可以作為和鑒定人的意見一樣,也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如果不正確,不管是誰的意見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念斌案件,常林峰案件都是採信了“有專門知識人”的意見,怎麼能說“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呢?
二審出現這麼多疑點 相信法庭會做出公正判決
問:如果二審還是維持原判,您會有什麼樣的感受,會覺得遺憾嗎?
胡志強:因為我的意見畢竟只是個人的意見,我們都要尊重法律的判決,但是就這個案子來講,我們現在看到二審發現了那麼多疑點,我相信法庭會實事求是的全面考慮本案的具體情況,做出公正的判決。
就這個案件來講,即使法院認定黃洋的死亡與林森浩的行為無關,我個人認為,判決林森浩無罪的可能性也不大。因為黃洋畢竟投的是有毒物質,不管這個毒的本身有多大的毒性,我們也還沒檢測出來它經過十年的保存或是兩年的揮發到底毒性有多大,但畢竟是化學毒品投在飲水機裡,這個飲水機也是一個不特定的公共場所,除了黃洋會喝,本宿舍的人包括其他宿舍的人也可能喝這個水,那麼因此他就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司法鑒定隸屬於偵查活動就會出現冤假錯案
問:您從事法醫鑒定31年,您覺得我國司法鑒定的現狀是什麼?
胡志強:目前是自偵自鑒的體系。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鑒定屬於偵查活動,偵查是一種強制性行為,但是作為鑒定來講,它本質上是科學技術活動,應當是中立的而不具有強制的屬性,國外基本上沒有把司法鑒定機構和警察局放在一起的,鑒定機構都是獨立於公檢法之外。
但在我國司法鑒定一直隸屬於偵查活動,鑒定就是為偵查破案服務的,這種服務的關係就把這個鑒定的方向搞錯了。
實際上,司法鑒定要為整個社會的法制公平公正服務,而不是說僅僅為偵查破案服務。前些年公安機關提出來命案必破這個口號,法醫隸屬于刑警隊,在這麼一個口號下,很可能就為了破案,有可能會出現一些不準確,不科學、不公正的鑒定結論。
我們現在看到的所有的冤假錯案,只要涉及到命案,只要涉及到法醫鑒定,比如說張高平案,念斌案,包括我們現在正在審理的聶樹斌案,剛剛宣佈無罪的呼格吉勒圖案,可能僅靠刑訊逼供定不了案,刑訊逼供的背後都會有一系列的錯誤鑒定在支撐。有了錯誤的鑒定支撐,這個冤假錯案才能審理下去,才能最終判刑,要不然僅僅憑口供,誰都知道口供是不可靠的,而物證鑒定才是最可靠的。
另外國家投入嚴重不足。司法鑒定科學應當成為一個國家最集中的尖端科學領域,比如說DNA鑒定,微量鑒定,比如說送到上海做毒化檢查,鑒定機構居然說沒有標準樣品,這個標準樣品是幾個學生花了1000塊錢買了1克標準樣品送到司法部的。連標準樣品都沒有,就意味著過去可能沒做過這方面的檢測,再不提供質譜圖,讓人怎麼相信鑒定結論呢?
如果是國家建立的司法鑒定機構,所有的物質,在這個鑒定機構裡面都要找到它的標準樣品,只要在市面上有生產的藥品,在國家實驗室裡面都要找得到。念斌案時,福建省公安廳根本就沒有做過氟乙酸鹽檢驗,臨渴掘井,怎麼能不出問題呢?
司法鑒定一定要自成體系才能保持科學秉性
問:您認為為什麼會存在這樣的弊端?有什麼好的解決辦法嗎?
胡志強:我認為我們國家司法鑒定人的個人水準不會低於國外的司法鑒定人的個人水準,但我們的司法鑒定體制的確是目前世界上最落後、最原始、最不合理、最不科學的一種體制。
我早就主張將所有的鑒定機構剝離出來自成體系,現在只取消法院一家的鑒定職能並不解決問題,應當設置與公檢法平行的獨立的鑒定機構,比如叫司法鑒定局,司法鑒定中心,它屬於國家投資,為司法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提供司法鑒定服務的機構,原則上都是免費的,除了個別民事案件可以適當收一點錢,但是大部分都是免費的。
冤假錯案的出現就是這個體制造成的,不是個人因素造成的。
這種自偵自鑒的行政管理體制,使得作為鑒定人個人在這種體制下,很難保持獨立的個性,保持科學的秉性。
至於我個人,之所以能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到林森浩這樣的案件中,可能是因為我沒有烏紗帽,沒有人管,是個退休的老頭子,如果我在體制內可能也沒有辦法,也要聽行政領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