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著名刑訴法專家洪道德
聶樹斌案和呼格吉勒圖案,有著驚人的相似。兩案都是強姦殺人案,聶樹斌和呼格吉勒圖都被認定為真凶,都被判處並執行死刑。此後,兩案的“真凶”又都是在同一年突然出現,引發輿論持續關注,引起當地司法機關重視,進行複查,但長期沒有結果和回應。如今,呼格吉勒圖已被宣告無罪,而聶樹斌案則被最高法指令山東省高院複查。
呼格案再審決定公佈前,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曾受邀前往呼和浩特,親歷該案的最後糾正過程。
近日,京華時報記者對話洪道德,揭秘呼格吉勒圖案最後的糾正過程,分析呼格案和聶案的異同,以及聶案今後的走向。
京華時報記者張劍
京華時報漫畫謝瑤
法院內部曾有兩種聲音對峙
“認識統一之後,還有一個問題就是以什麼理由來糾正。據說,內蒙古高院內部對此也有很大的爭議。”
京華時報:呼格吉勒圖案(簡稱呼格案)平反前,你曾受邀前往呼和浩特,請你介紹一下當時的情況。
洪道德:呼格案再審決定做出之前,我在2014年12月14日下午受邀前往了呼和浩特。在這個過程中,我和內蒙古高院的工作人員有過交流。在內蒙古高院內部,也有人堅持自己的意見,首先,案件的判決達到了1996年時那種環境所需要達到的證明標準,不能拿今天的證明標準衡量當時的實際情況,並不是說證據完全一無是處。第二,當時的庭審從程式上說,沒有違法之處。不過最終,內蒙古高院還是統一了認識,決定複查並糾正此案。
京華時報:統一認識後,還發生過其他分歧嗎?
洪道德:認識統一之後,還有一個問題就是以什麼理由來糾正。無非就是兩種理由,一種是明確宣告呼格不是當年那起強姦殺人案的作案人。另一種就是認定呼格是作案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據說,內蒙古高院內部對此也有很大的爭議。經過審查案件事件和證據,內蒙古高院再次統一了認識。再審判決書最終提到的是認定呼格為作案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內蒙古高院的工作人員也提到了,糾正這起案件的工作量非常大,需要解決的問題也非常多。
京華時報:不過,在呼格案宣判後,內蒙古司法機關相對積極主動,由相關負責人向呼格家人送達判決書。
洪道德:是的。在送達再審判決之前,內蒙古高院領導班子統一了認識,對當天的工作做了分工。哪些人負責送達,哪些人在院裡留守,哪些人負責組織新聞發佈會,整個安排有條不紊。內蒙古高院的常務副院長前往呼格家,一是體現了對案件的重視,二是由他代表內蒙古高院也比較合適,三就是體現內蒙古高院知錯就改的態度。現在看來,這一做法已經得到了公眾的支持和肯定。
兩案複查都未嚴格依法進行
“案件複查結果依法應在6個月內公佈,長達近10年沒有任何消息,從這個角度來說,兩地(內蒙古、河北)都沒有嚴格執行法律規定。”
京華時報:呼格案和聶樹斌案(簡稱聶案),為何都在沉寂良久後,突發“火箭式”進展?
洪道德:說到這兩起案件的進展,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看。首先,轉折都出現在2005年,疑似的真凶出現,經過媒體報導後,一時間輿論譁然,引起了司法機關的重視,開始進行複查。按照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複查結果應該在6個月內公佈,但這兩起案件都是接近10年沒有任何消息,兩地的司法機關長達近10年不回復案件。雖然案發時間長,涉及的事實也複雜,但長達近10年沒有任何消息,從這個角度來說,可以算進展驚人嗎?兩地實際上都沒有嚴格執行法律規定。
京華時報:不過呼格案從做出再審決定到宣告無罪的時間很短。
洪道德:當然,內蒙古司法機關從做出再審決定,到最終宣佈呼格吉勒圖無罪,用了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這肯定是進展速度很快的。說明內蒙古司法機關認識到,對這種錯案再採取拖延的方式,不符合時代的要求,不符合中央的要求,不符合公眾的期盼。同時,拖延已經沒有法律依據了。如果認為案件沒問題,可以明確回復。或者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查到什麼程度就回複查到了什麼程度。
京華時報:你說呼格案“拖延已經沒有法律依據了”,那麼聶案呢?
洪道德:聶案也是拖了近10年,目前只到了複查階段,只能說明河北省司法機關依然沒有回應公眾的呼聲。這不符合四中全會檔的精神,同時也漠視了公眾的相關呼聲。法律沒有賦予司法機關不回應公民申訴的權利。
兩案都不具備標本性意義
“既然事實、證據、輿論等條件都具備了,最終就在於法院怎麼去做了。”
京華時報:兩起案件同樣都是因為“真凶”而“真相大白”,如果沒有“真凶”的出現,這樣的案子是否會浮出水面?
洪道德:我的認為是不會浮出水面。一個被告人已經被執行死刑,突然出現了一個人承認自己是真凶,引發了輿論的強烈關注。最終才引發了申訴,乃至最後的無罪判決。即使未來聶樹斌案也糾正了,但聶案和呼格案,都不是很具備標本性意義。因為兩案都不是在沒有真凶出現的情況下,僅僅因被告人提出申訴,法院發現原判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而將案件糾正的案件。
京華時報:這兩起案件對依法治國的最大經驗是什麼?
洪道德:兩案昭示的最大經驗在於,法院願意按照刑訴法的規定,對可能存在問題的已生效判決進行糾正,這屬於審判監督程式。現在存在的情況往往是,上級法院發現確有錯誤,指令下級法院再審,但下級法院再審後還是維持了原審判決,這樣的例子很多。那麼,聶樹斌案是否能夠經過再審得以糾正?我的看法是,既然事實、證據、輿論等條件都具備了,最終就在於法院怎麼去做了。
聶案不許律師閱卷是不妥的
“河北省高院不允許聶樹斌的律師閱卷,不能說這種行為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但這肯定是沒有保障律師的閱卷權,是不妥當的。”
京華時報:當有明顯證據指向一起案件存疑的時候,審判機關應該如何應對,是否有明確規定?
洪道德: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機關接到申訴人的申訴後,如果決定進行複查,就應當在6個月的期限內做出結論。如果案件有問題,就立案進行再審。如果複查後發現沒有問題,就要書面答覆申訴人,案件經審查沒有發現問題,不予立案再審。
京華時報:就這兩起案件看來,審判機關應該做出什麼樣的回應?
洪道德:應該公開當時的審判過程,還有就是公開當時的審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既然當初能做出這樣的判決,肯定也是對事實和證據進行了研究,但即使這種情況,也應該向公眾詳細公開相關內容。
京華時報:審判機關是否有義務公佈當時審案過程中掌握的證據?
洪道德:這個問題說的是案卷查閱複製的問題,因為證據都在案卷裡。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人可以查閱調取卷宗,涉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也可以委託律師查閱調取卷宗,一般就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一方委託律師查閱調取卷宗。在近些年的司法實踐中,刑事案件的申訴過程,申訴人委託的律師要求查閱調取複製卷宗,法院一般也都給予了批准。出發點也是讓律師完整瞭解案情,提出申訴意見,供法院來參考。
京華時報:那為何聶案律師沒有能夠被允許閱卷?
洪道德: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申訴階段律師可以查閱、調取、複製案卷材料。也就是說,河北省高院不允許聶樹斌的律師閱卷,不能說這種行為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但這肯定是沒有保障律師的閱卷權,是不妥當的。刑訴法中沒有提出申訴階段律師的閱卷權,這是一大缺憾。在未來,建議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相應的條款,用法律規定的方式保障和實現律師的閱卷權。
聶案複查後或有四種安排
“山東省高院的責任就是複查,有了結果後,山東省高院不能對外公佈,應報告最高法。如認為案件確實有問題,可以向最高法建議再審。”
京華時報:呼格案由內蒙古高院自己審理,為何聶案指定到山東省高院複查?
洪道德:從這兩個案件的進展來看,聶樹斌案實際上屬於還沒有一點要向前推進的跡象,而社會輿論對此的呼聲很高。刑事訴訟法244條規定,上級法院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法院以外的下級法院審理;由原審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法院審理。最高法是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和法律精神,將聶案指令到山東省高院複查的。另外,呼格案由內蒙古高院再審,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內蒙古高院作為原審法院,自己再審這起案件,自然是有其積極意義的。
京華時報:那麼山東省高院複查結果出來後,下一步將如何繼續進行?
洪道德:山東省高院的責任就是複查,有結果後,山東省高院不能對外公佈,應報告最高法。如認為案件確實有問題,可以向最高法建議再審。根據刑訴法規定,最高法可以做出四種安排:第一種就是由最高法自己進行再審,也就是提審;第二種是指定山東省高院再審;第三種是將案件發回河北省高院再審,由河北省高院糾正錯誤;第四種是指定河北、山東以外的高級法院再審。
(原標題:平反呼格案法院內部曾有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