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協會昨天下發了《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評級業務實施細則(試行)》。要求證券評級機構從事資信評級業務,應取得證監會[微博]的證券評級業務許可。
細則規定,證券評級機構開展評級業務時,應當成立專門的評級項目組,負責盡職調查、評級報告出具、檔案資料整理和歸集等工作。評級項目組應當正確收集和使用評級信息,甄別基礎資料來源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對評級報告質量和檔案資料完整性負責。
首次評級時,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方簽署評級業務委托書并全額收取首次評級費用后再進場開展盡職調查工作。
此外,盡職調查工作中,評級項目組不得授意或協同評級對象及其他利益相關方假造或隱瞞對評級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資料;不得利用自身身份、地位和執業中所掌握的評級對象資料和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未經委托方同意,證券評級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有關評級資料和信息,但國家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