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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普選可望而難即?

2015-02-05
来源:香港商報

  本屆特區政府有關官員反覆勸說反對派,2017年按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實現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嗣後,有關辦法仍可以修改。對此,我的內心湧上莫名的苦楚。表面看,那樣一種觀點充滿「與時俱進」氣息,展現追求進步無止境氣概。但事實是,今日香港不少人對於普選目標頗有「劉郎已恨蓬山遠,更隔蓬山一萬重」之感歎。

  應為普選創造條件

  為何普選目標可望而難以達致?回答這一問題,讓我追溯至8年多前。

  2006年,為推動關於普選行政長官的可能模式的探討,第二屆特區政府策略發展委員會下屬管治及政治發展委員會接連舉辦工作坊,討論策發會成員(包括香港主要政治團體代表)以及香港社會各界人士所提出的多個關於普選行政長官的方案。在10月3日工作坊上,我發表了意見,並將其寫成文字載於10月10日香港《文匯報》A22「文匯論壇」,題目是《把焦點引向為普選「創造條件」》。

  首先,我解釋為何我沒有就普選產生行政長官提出具體方案。理由有二。

  一是:主要由於歷史因素,同時也由於現實國際政治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國家主體之間、香港社會內部不同政治派別之間,缺乏共同信奉的基本價值。

  當代美國著名政治社會學家西摩.馬丁.利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指出,「合法性」(legitimacy)的本質是強調政治生活中基本價值的內在一致性。(參閱利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會基礎》,北京商務印書館,1993年版,第53-58頁)。換言之,當一個國家或地區以普選方式來產生公權力機構時,這個國家或地區必定具備了為全社會共同信奉的基本價值。

  然而,香港存在著涇渭分明的兩大政治派別。如果不改變這種政治對立的基本狀況,那麼,任何費盡心思推敲而成的政改方案,都不能指望為立法會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多數所接納。

  二是:民主的原則不只是普選。民主的精髓是平等。美國著名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John Rwals)提出關於平等的第二原則,強調分配公正和結果平等,不僅對現代民主理論產生重大影響,而且已被西方民主國家付諸實踐。

  以美國為例。1964年,美國通過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其第6條禁止種族歧視。1965年9月24日,約翰遜總統簽署11246號行政命令,要求採取糾偏行動(affirmative action)來保證申請者不因種族、膚色、信仰、族裔等因素而在就業等方面受阻。

  美國的大學普遍對入學名額的分配採取適當照顧少數族裔學生的糾偏做法。儘管這種做法似乎違背機會平等而一再引起訴訟,並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但是,200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一項裁決中以5票對4票肯定這種做法合乎美國憲法。

  在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現行政治體制符合「均衡參與」原則,需要把基本法所規定的政治體制完全由文字轉化為現實,而不是片面地強調普選。

  感慨港政制發展蹉跎歲月

  當時,我就指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香港政制面臨的困局是:「香港相當一部分人對於國家主體政治制度仍然抱持成見或誤解,所以急於普選;但是,只要這種成見或誤解沒有得到消除,『一國』之內『兩制』未能加深相互了解和理解,香港的不同政治派別未能求同存異、進而相互磨合,那麼,香港就不具備基本的社會政治條件來推行普選。」「我們必須想辦法擺脫這樣的困局。」

  為此,我建議第二屆特區政府把香港社會的焦點由為普選制訂路線圖引向為普選創造條件上來。2006年10月10日文章結尾稱:「香港社會各界需要思考和討論:具備怎樣的條件才適合推行普選?怎麼做才能具備普選所必須的條件?需要多少時間才能逐步創造普選所必須的條件?一旦這些問題形成普遍共識,關於普選方案的技術性設計就容易取得一致意見。」

  重看8年多前文章,不能不感慨香港政制發展蹉跎歲月。假如曾蔭權接任行政長官後執政7年能引導香港社會各界為創造普選所必要的條件持續努力,那麼,今天,關於2017年能否及如何實現普選行政長官的爭論很可能不至於如斯激烈。願本屆政府引以為鑒。

        作者:周八駿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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