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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規定地名命名禁止使用國家領導人名字

2015-02-17
来源:新聞晨報

   □晨報記者 徐 運 通訊員 公 明

  經濟和社會生活中離不開地名。本市專門有地名管理委員會,其辦公室設在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實行“兩級政府、兩級管理”體制,各區縣政府均設有地名管理機構,并根據國家地名管理法規制定有《上海市地名管理條例》,對本市地名命名實施統一管理。

  地名范圍及命名規定

  根據《上海市地名管理條例》規定,地名包括以下八類:(1)區、縣、鄉、鎮、街道、村等名稱;(2)山丘、河流、湖泊、島嶼、礁、沙洲、灘涂、水道等名稱;(3)開發區、區片、公共綠地、公共廣場、游覽地、農場、圍墾地等名稱;(4)居住區、集住地、集鎮、自然村等名稱;(5)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地下鐵道和其他城市軌道交通的站、線,鐵路的站、線,公路,機場,港口,碼頭(含輪渡站),長途客運汽車站,貨運樞紐站等名稱;(6)海塘、江堤名稱;(7)建筑物、構筑物名稱;(8)門弄號。

  地名的命名應當遵循下列規定:(1)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民族尊嚴,有利于人民團結;(2)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理或者經濟特征,與城市規劃所確定的使用功能相適應;(3)含義健康,符合社會道德風尚;(4)禁止使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5)用字準確規范,避免使用生僻字;(6)一地一名,名實相符,使用方便;(7)派生地名與主地名相協調。

  編制城市地名規劃

  城市地名規劃是在城市建設現狀和發展規劃的基礎上,依據國家地名法規和有關規范,對城市新生地名作出科學規劃。編制城市地名規劃,有利于加強城市地名管理的計劃性和科學性,提高地名標準化水平,優化城市地名環境,對城市管理具有重要意義。編制地名規劃要以地名管理和城市規劃的科學理論為指導,遵循名副其實、規范有序、雅俗共賞、好找易記的基本方針,體現地名規劃與城市建設規劃同步,規范通名與優化專名相協調等編制原則。

  上海最早開始的地名規劃探索是浦東新區的交通地名規劃。浦東開發開放之初,各類建設方興未艾,地名規劃被納入議事日程。1993年底,在上海市政府和浦東新區管委會領導的關心支持下,由市地名辦、浦東新區相關部門、復旦大學、華東師范大學等有關專家組成的課題組,經過三個多月的研究,形成了《浦東新區交通地名規劃研究報告》,對50多條干道以上道路、7個黃浦江越江工程提出了具體的命名和更名建議,絕大多數被采納并使用至今。

  2010年后,上海又組織力量開展了全市地名規劃的研究。2011年以大型居住社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為試點,同期編制了地名專項規劃,并將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之中,同步審批實施。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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