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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東或面臨巨額個人所得稅征繳

2015-04-10
来源:經濟參考報

  4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明確了包括不動產、股權等在內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征管政策,壓縮了此類投資中個稅的避稅空間,上市公司股東增資、增發、重組、非貨幣交易等行為或被征繳巨額稅款。

  近年來,在企業新設立、兼并重組、增資擴股、定向增發等經濟活動中,個人直接以股權、科技成果、不動產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投資的行為日益增多,大都涉及個稅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財稅【2015】41號文,規定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4月9日出臺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進一步明確了征管舉措。

  分期繳稅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

  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企業,或者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重組改制以及其他類似的投資,稱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

  此前,個人以非貨幣資產投資個稅政策存在模糊地帶。2005年,國稅總局明確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征收個稅。2011年,國稅總局明確,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按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因為細節未明確,執行中并未落實。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回答記者問時表示,由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沒有或僅有少量現金流,且大多交易金額較大,納稅人可能缺乏足夠資金納稅,導致征納雙方爭議較大,稅務機關執法也面臨兩難境地。

  多位業內人士表示,過去對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在實踐中被征稅的比較少。而此次政策的明確,可能會壓縮過去的避稅空間。“如果嚴格執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稅負可能大幅增加,有此類投資行為的上市公司股東或被征繳巨額稅款。”一位財稅專家告訴記者。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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