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張媛)今日上午,北京高院發布關于審理綜藝節目類知識產權案件的指導性意見,首次明確,互聯網公司未經原制作電視臺許可,在網絡上擅自傳播綜藝節目,構成侵權的,可以判賠50萬以上。
我國《著作權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法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北京高院民三庭副庭長焦彥介紹,現在各大電視臺不斷推出綜藝節目,而大型互聯網公司也紛紛涉足自制綜藝節目,由此產生的法律關系日趨復雜。為了鼓勵原創,市高院專門組織全市三級法院具有此類案件經驗的法官組成調研,在此基礎上制定了《關于審理涉及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力圖統一司法尺度。
根據《解答》,綜藝節目著作權網絡侵權案件的損害賠償,在適用酌定賠償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綜藝節目自身情況,包括節目類型、制作成本、收視率、許可費用或轉讓費;侵權行為具體情況,包括侵權時間,比如是否在節目熱播期內傳播等。
《解答》明確,有證據能夠證明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明顯高于《著作權法》規定的50萬的法定賠償數額,可以根據具體情節酌定賠償50萬以上的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