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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官員親屬經商設禁區

2015-05-05
来源:香港商报网综合

  自己當官家屬發財?滬說NO

  【香港商報网訊】「市級領導干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中共上海市委昨日正式公布并實施《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明確省級干部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

  上海市委副書記應勇在接受采訪時說,以領導干部親屬經商辦企業為特徵的一家兩制、官商一體,已是一種實際存在。這種所謂「黃金拍檔」,極易導致官商勾結、錢權交易、不當利益輸送。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腐敗案件,其中通過領導干部配偶和子女等經商辦企業、制造尋租空間,占了很大份額,深為群眾詬病。「上海要狠抓從嚴治黨,切實做到從嚴管領導干部,真正抓好「關鍵少數」,把上海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不斷推向前進」,上海市委書記韓正稱,此番出臺《規定》,就是針對突出而較為普遍的問題,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可操作、可檢查、可實施、可追責,清楚、簡單、易行,管住人、管住權、治好吏,從制度上防範領導干部家屬經商辦企業,搞一家兩制,防止利益輸送,以權謀私。

  目標直指一家兩制官商一體

  被新規「約束」的領導干部主要包括三類:上海的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局級副職以上(含局級副職,下同)的干部;上海人民團體、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中相當於局級副職以上的干部;以及上海國有企業中的市管領導人員。

  《規定》對所稱經商辦企業亦予以明確,主要包括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在國(境)外注冊公司后回國(境)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領導干部配偶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投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等情況也屬這類。

  《規定》還明確,省部級領導干部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上海經商辦企業;明確市委、市政府委辦局正職、區縣黨政正職、上海市管企業正職等重點崗位領導干部以及公權力比較集中的上海市公檢法領導班子成員,其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轄地區或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上海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官員應報告配偶、子女等經商情況

  規定還要求,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要求,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向組織作專項報告,填寫《市管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表》,并附企業年度報告等相關材料。同時,應當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進行明示。

  上海市委組織部、市紀委機關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干部進行專項核實,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無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進行抽查。重點核查是否存在漏報、瞞報情況。對干部群眾舉報的有關線索,由市委組織部、市紀委機關依紀依法進行核查。  

  違規者或家屬退出或領導辭職

 

  《規定》同時寫明,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干部,進行專項核實;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無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干部,按每年20%的比例抽查。重點核查是否存在漏報、瞞報。對違反規定的領導干部,或其相關親屬退出經商辦企業活動,或領導干部本人辭職;對於不如實報告或未及時糾正的,給予其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調查處理。

 

  解讀

  “一家兩制”易發官商勾結

  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腐敗案件,其中存在通過領導干部配偶和子女等經商辦企業,制造尋租空間、進行利益輸送、貪贓枉法等問題的,占了相當大的分量。

  上海市委副書記應勇在接受專訪時坦言,當前,以領導干部親屬經商辦企業為特征的“一家兩制”、官商一體已經實際存在,成為一種社會現象。這種所謂的“黃金搭檔”很容易導致官商勾結、錢權交易、不當利益輸送。

  此外,從歷史教訓和國際經驗看,對官員親屬的從業行為作出相關規范也很有必要。例如,瑞士《聯邦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兼營副業和工商業,其家屬也不得開辦餐館、咖啡館等,否則必須辭職。法國、俄羅斯等國家也都作出了相關規范。

  “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當官發財兩股道。今天,我們的領導干部走進組織上為你打開的一扇事業發展、個人進步的門,自己那個經商發財的窗就應該關上。”應勇說。

  嚴管高級別“關鍵少數”

  上海市委認為,重要干部要重點管理。領導干部級別越高、位置越重要、權力越大,管理越要嚴格。從規定內容看,對省部級領導干部要求嚴于正局職領導干部;對正局職領導干部要求嚴于副局職領導干部;對公權力比較集中的市公檢法領導班子成員要求嚴于其他單位領導干部。

  此外,4月23日頒布實施的《上海法官、檢察官從嚴管理六條規定》還明確,各級法院、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配偶、子女在上海從事律師、司法審計、司法拍賣職業的,應當實行“一方退出”。(新華社)

  規定要點

  市級領導干部

  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

  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

  部門正職等官員

  (市委副秘書長,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市紀委、市委各部門正局職,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職,區縣黨政正職,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市管正職等崗位領導干部)

  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

  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公檢法領導班子

  (高院及中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市檢察院及檢察分院,市公安局領導班子成員)

  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

  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國企市管官員

  國企中的市管正職領導人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

  市管正職領導人員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職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人員任職企業及關聯企業的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其他領導干部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鏈接

  禁止領導干部親屬經商辦企業的法規文件:

  1985年黨中央、國務院頒發《關于禁止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凡縣、團級以上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除在國營、集體、中外合資企業,以及在為解決職工子女就業而興辦的勞動服務性行業工作者外,一律不準經商。

  2001年2月8日中央頒發《關于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試行)》,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在該領導干部任職地區個人不得從事房地產、廣告、律師、娛樂業及其他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2010年2月中央頒布《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明確,不準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干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南都記者程姝雯)

  相关评论:防止官員親屬“幕后”經商

  作者:敬一山 

  善于違規得利的人,總是善于突破、架空各種規定。要讓規范官員親屬經商的規定真正落到實處,還需要給公眾提供更多監督便利。

  昨天,上海市委公布新規,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規定包括:市級領導干部配偶不得經商辦企;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地區或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等。

  為解決官員親屬違規經商問題,今年2月份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的工作會議上,就通過相關意見,由上海先行試點,待總結經驗后再全面推開。上海目前的新規,就是有待檢驗的試點方案。

  官員家屬違規經商,近兩年成為中央巡視組反映突出的問題之一,但其實這問題由來已久。1985年中央就曾頒發《關于禁止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2001年和2010年,中央又陸續出臺類似規定,只是普遍失之籠統,執行也就過度寬松。相比于當初,上海如今的新規勝在細致很多。不同級別官員的親屬,官員配偶或子女,可經商范圍都有明確限定。同時也有“罰則”,一旦發現違規,或者官員辭職或親屬退出經商活動。

  從條文來看,可操作性、威懾力是強了很多。不過從網民的反饋來看,還是存有疑慮。比如,即便官員家屬被迫退出經商,可只要官員的權力還有“增值”可能,官員家屬完全可以找“利益代言人”站臺,自己退居幕后指揮;再如,市級領導的子女及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看似嚴格的背后可供鉆營的空間還是很大,一些官員權力的輻射范圍顯然不限本市,而且,如果子女經商業務在本市偶有交集,誰來監督裁判呢?

  這當然不是給上海的新規潑冷水,而是基于過去政策落實情況的必要提醒——善于違規得利的人,總是善于突破、架空各種規定。尤其是面對眾多官員家屬,僅靠組織部門有限的人力,難免力有不逮。所以,要讓這些規定真正落到實處,還需要給公眾提供更多監督便利。從國外經驗看,因為有官員財產公示、利益關系回避、政府運作透明化等一系列制度,在充分透明的環境下,官員為親屬經商提供權力庇護,極可能被媒體和公眾發現,最終吃不了兜著走。

  規范官員親屬經商,最基本的還有賴于官員權力行使的透明化,權力關進籠子。但在理想的狀態未達成之前,重癥還需用猛藥,對于官員親屬的經商信息,也不妨推動進一步透明,這樣公眾才可以根據規定進行監督,維護規定的權威。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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