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65

各地給“為官不為”畫像:太平官逍遙官

2015-05-11
来源:人民日報

  日前,廣東佛山出台《佛山市整治領導幹部“為官不為”試行辦法》,其中列舉出七類具體行為,為“為官不為”者“畫像”,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除佛山外,遼寧、湖北、湖南、貴州等多地陸續出台相關辦法,為“為官不為”行為畫紅線、列清單,同時采取將不勝任現職幹部召回等多種問責追責方式,力促官員為官有為、為官敢為。

  為“不為”劃界 提“底線”要求

  多地相繼出台規定,厘清“為官不為”具體情形,一些描述形象生動

  河北省安平縣發改局不依法履職、主動服務,致使某項目長達兩年未完成核准;江西省瑞金市國資公司由於存在不作為、慢作為、不敢作為的典型問題,造成國有資產閑置兩年;遼寧鞍山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錯誤錄入某市民犯罪嫌疑信息卻遲遲不予糾正……去年以來,各地陸續通報一批“軟釘子”“不作為”的案例,“為官不為”現象備受社會關注。

  上級出台的政策,常常落實不了;引進來的項目,久久落不了地;群眾反映的問題,遲遲沒有回複……針對這些問題,各地陸續出台辦法,對官員在工作上提出“底線”要求。比如,貴州省黔西南州從去年底嘗試推出“不勝任現職幹部召回管理制度”,遼寧出台《黨政領導幹部不作為不擔當問責辦法(試行)》,佛山公布《佛山市整治領導幹部“為官不為”試行辦法》,南昌市出台《國家工作人員“為官不為”“為政不廉”行為問責暫行辦法》……

  記者整理上述地方出台的辦法發現,當前多從三個角度對“為官不為”者進行“畫像”:從嚴格工作標准角度對“不作為”行為進行認定,從思想狀態上對杜絕“懶作為”提出要求,從行為規范、廉潔自律等角度對“亂作為”進行約束。從規定中出現的詞頻來看,“不作為”主要有對重大決策部署“不落實”,對崗位職責履行“不認真”,對涉及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解決“不及時”等;“懶作為”包括“不在狀態”“不思進取”“怕得罪人”等;而“亂作為”,則主要針對“脫離實際盲目決策”、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以及違反八項規定精神等行為。

  對於“為官不為”者,一些地方采取了形象描述,讓人對“為官不為”認識得更清楚。比如,江蘇淮安將“為官亂為、為官不為”者形容為“太平官”“逍遙官”“糊塗官”“老爺官”“腐敗官”。吉林省委書記巴音朝魯用六個字“怕”“蔫”“懵”“躲”“靠”“頂”來總結“為官不為”者,在原因分析時,他認為“為官不為”是理想信念的“軟骨症”、高壓從嚴的“焦慮症”、傳統思維的“依賴症”、能力本領的“恐慌症”、權力尋租的“成癮症”。

  問責形式多樣 動真格常態化

  以跟蹤辦事、模擬辦事、走訪調查等形式暗訪,拍專題片曝光、寫案例剖析材料警示

  鞍山市鐵東區一外商投資項目被辦事人員層層設卡,導致18個月才完成驗收。鞍山將這一案例作為典型的不作為亂作為在全市展開剖析。

  2008年,某外資企業在鞍山投資開發了城市綜合體項目,總投資約人民幣19.2億元,2011年8月竣工。然而,自2013年2月開始至2014年7月,有關手續共曆時18個月才辦理完畢。其間,該企業向區環衛處繳納了32910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但區環衛處未予驗收蓋章,也未提供垃圾清運服務。直到該公司將409.35平方米房屋無償提供給勝利街道辦事處作為社區工作用房後,勝利街道辦事處、區環衛處才先後蓋了驗收公章,環衛處才開始清運垃圾。此事曝光後,相關人員受到問責。鞍山市紀委據此拍攝了《驗收究竟卡在哪裏》專題片,撰寫《層層設卡不作為亂作為》案例剖析材料。

  剖析案例,不是空吆喝,而要動真格。遼寧還規定,因“為官不為”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將取消其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截至今年3月,已有145名幹部因“為官不為”受到處理。

  “幹部不合格、組織來召回”。貴州省黔西南州為整治幹部“為官不為”,先後出台多個文件明確幹部“召回”的對象、程序、管理方法及處置措施,半年間“回爐”1668名“懶官”。

  甘肅定西則注重行政效能問責的常態化,把明察暗訪作為嚴查“為官不為”的重要手段。定西市委主要負責人介紹,通過跟蹤辦事、模擬辦事、走訪調查等形式開展明察暗訪,力求掌握真實情況。

  具體整治措施 仍需精准量化

  專家認為,實踐研判要有容錯機制,考核體系需要跟進完善

  對於各地為“為官不為”行為畫紅線、列清單的方式,中山大學政務學院院長、公共行政問題專家肖濱認為,以“一定之規”搭建清晰具體的制度程序,有利於形成震懾,值得肯定。然而,之所以“亂作為”好整治,“不作為”卻往往令人徒喚奈何,根子在於對“為官不為”缺少正式的制度回應。

  專家表示,從一些地方整治“為官不為”的規定內容看,在具體措施上仍有待精准量化,使其切實可行。以佛山為例,有當地官員就認為,辦法雖然列舉出七種“為官不為”的具體行為,但大多仍是主觀描述,其“剛柔並濟”的做法值得肯定,但何時該從“柔”到“剛”,仍停留在“市委研究”“視情節輕重”等含糊表述,缺乏客觀硬性、直白透明的標准判斷。

  還有官員認為,在“為官不為”的研判上要對主觀能動性不足與客觀條件限制加以區分,面對後者要有一定的容錯機制。“比如在重大項目推進中,不能按時保質保量完成任務,這種情形之下就不能‘一刀切’。”

  建立完善科學的幹部考核評價體系也格外重要。遼寧省委黨校校委委員郝春祿認為,部分公務員不願作為、不敢擔當的原因很多,但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平時考核機制的不健全。科學設置不同崗位的考核指標體系是平時考核的基礎,也是解決公務員“不作為、不擔當”的重要前提。

  肖濱也提出,“為”與“不為”,根本是個依法辦事的問題。在健全的法治環境下,哪些“不能為”,哪些“可以為”,哪些“必須為”,應該都有一套明確的規定,一旦違反就有相應的懲罰措施跟進,這是整治“為官不為”的更高境界。

[责任编辑:郑婵娟]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