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商所投資教育專欄
近日,有消息人士稱國資委下發通知,取消了中央企業境外商品衍生業務的核準事項,將業務自主權下放給央企董事會。此前,國資委對央企參與境外衍生品采取事前備案核準制。我國央企參與境外衍生品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2001年中國證監會等部門聯合發布的《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2009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的通知》,以及2011年7月1日實施的《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從法律法規上看,央企參與境外衍生品面臨諸多制約和限制。
然而,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商品金融化、資產證券化、利率市場化、交易網絡化程度的加深,我國許多產業領域對外關聯度也在逐年提高。一方面在大宗商品交易方面越來越凸顯“中國因素”,實體企業加快“走出去”步伐,迫切需要利用境內、境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積極參與國際經濟貿易競爭,在全球范圍內實現資源配置和風險管理,利用境內外期貨市場規避價格風險,不斷提高國際競爭力;另一方面,中國經濟實力不斷壯大,金融改革加快,人民幣國際化逐漸推進,央企在境外直接融資和國際貿易方面受到人民幣利率、美元利率和人民幣匯率波動的沖擊不斷加大,迫切需要參與境外衍生品進行風險管理。
對于國資委下放境外商品衍生品業務的自主權,可能是基于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是簡政放權和改革的需求。本屆政府一直在努力推薦簡政放權的改革,此次針對央企參與境外衍生品審批權的下放,有利于激發企業風險管理的積極性,激發企業的活力、發展的動力和全社會的創造力。
二是金融市場加快對外開放。《關于201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指出,圍繞服務實體經濟推進金融體制改革,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而金融市場開放包括“引進來”和“走出去”,其中央企參與境外衍生品的放開就是中國企業“走出去”的體現。
三是央企已經滿足參與境外衍生品市場的條件。回顧過往,央企參與境外衍生品市場一度出現大范圍凈虧損,而導致央企大范圍虧損的主要原因包括:套保變投機、企業風險管控機制缺失、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企業違規操作、專業人才缺乏和一些境外機構的欺詐行為。目前央企不論是風險管理的理念,還是人才儲備和法人治理都已完善,因此下放央企參與境外衍生品自主權的條件已經成熟。
對于CME而言,不論其場內的商品期貨、期權,還是對場外的中央對手方結算業務都能借助中國央企放開參與境外衍生品的東風,給央企提供多元化的服務。目前企業參與CME的品種和借助CME的服務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場內商品期貨合約,如中石化等“三桶油”參與NYMEX原油期貨和期權;江西銅業、五礦集團參與COMEX銅期貨、期權,COMEX黃金和白銀期貨、期權;中國鋼廠參與的CME鐵礦石期權、期權;中國糧油集團參與的COBT大豆、豆粕、玉米等農產品期貨、期權,以及中國貿易公司參于的CME人民幣期貨、期權等。
二是企業與境外投行簽訂的利率互換、貨幣互換、場外期權(包括原油奇異期權等)吸取了以往的教訓,正在尋求可靠中央對手方清算服務,而在超過100年的營運當中,CME結算系統的成員從未出現保證金違約、不履行交割義務或客戶基金流失等事件,其正吸引中國企業的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