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58

揭底安徽交行紀委書記花俊落馬 曾借款買房

2015-06-11
来源:21世紀經濟報道

  導讀

  原交行安徽分行紀委書記花俊因受賄308萬元,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20萬元,犯罪所得被依法追繳。

  根據檢方指控,花俊在擔任交行合肥分行紀委書記及交行安徽省分行紀委書記、高級督察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共收受9家企業負責人所送的現金、公司干股、購物卡等,為他人謀取利益。經法院審理后,最終認定其中7起為受賄。

  一審判決后,花俊不服提出了上訴。2015年5月22日,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后作出的二審判決維持了原判。

  21世紀經濟報道 李玉敏 北京報道

  近期一位原國有銀行分行紀委書記,因受賄罪被判處刑罰,成為金融反腐案例之一,令人唏噓。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得的兩份名為“(2014)休刑初字第00096號”和“(2015)黃中法刑終字第00022號”的刑事判決書顯示,花俊因受賄308萬元,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20萬元,犯罪所得被依法追繳。

  根據檢方指控,花俊在擔任交行合肥分行紀委書記及交行安徽省分行紀委書記、高級督察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共收受9家企業負責人所送的現金、公司干股、購物卡等,為他人謀取利益。經法院審理后,最終認定其中7起為受賄。

  一審判決后,花俊不服提出了上訴。

  花俊的辯護律師認為,花俊受賄的事實不清,借款、持有沐生投資公司股權等多筆均不應認定為行賄。且偵查機關在提訊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花俊所作有罪供述、自書材料系在辦案人員的不當壓力下形成,違背上訴人真實意愿,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2015年5月22日,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后作出的二審判決維持了原判。

  兩筆“借款”滬上購房

  公開資料顯示,花俊出生于1956年2月;2000年12月開始擔任交行合肥分行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在合肥分行升格為省分行后,轉任交行安徽省分行黨委委員、紀委書記;2013年2月,轉任交行安徽省分行高級督察。

  現年59歲的花俊,臨近退休,卻身陷囹圄。

  花俊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黃山市人民檢察院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11月7日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事件被回溯到十年前。

  公訴書顯示,2004年,花俊提議黃某甲注冊成立安徽海匯擔保有限公司(下稱“海匯擔保”)。該公司成立后,花俊代表銀行與海匯擔保簽訂了《貸款擔保合作協議》,該份協議的簽訂為公司業務的開展提供了便利。

  2005年,花俊以借款為名,向黃某甲索要90萬元用于在上海購買房產。黃某甲安排財務人員從海匯擔保賬上匯款90萬元至花俊提供的賬戶,用于支付花俊購房的首付款,并將房產登記在黃某甲弟弟黃某乙名下,同時進行公證,將該處房產的所有權益委托給花俊的妻子。之后,房屋產權證及購房合同原件一直由海匯擔保保管,而房屋由花俊妻子實際管理,其妻將房屋出租并一直收取租金。

  法院認定,花俊向黃某甲“借”90萬元,用于支付自己在上海購買房產的首付款,雖出具了借條,但沒有約定具體的借款利息、還款期限,且借條在黃某甲歸還花俊之后,隨即被其撕毀。從2005年至2013年初,花俊只字未提還款事宜,黃某甲也從未向花俊索要過此還款。這充分說明,借款是假,權錢交易是真。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合肥市金融辦已于2014年11月27日撤銷了海匯擔保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資格。

  花俊還以同樣的“借款”方式收受了另外一家公司的賄賂。

  2013年,為提前歸還前述上海房產的按揭貸款,花俊以朋友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安徽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某索要100萬元,并將一張自行書寫署名黃某乙的借條交給王某。

  2011年,花俊在安徽省交行大樓裝修工程招投標過程中,通過向其分管的負責人及招標代理人員打招呼,幫助王某的工程公司順利中標該工程。

  王某為感謝花俊,在并不認識黃某乙,且明知是花俊以借為名實為索要100萬的情況下,將100萬元轉賬至花俊指定的上海房產按揭貸款賬戶上。

  “沐生投資”40%干股由來

  此外,花俊還通過持有公司“干股”的方式受賄。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干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賄論處。

  判決書顯示,韓某與花俊認識后,想利用花俊的職務為自己謀利,于是提出與花俊進行合作。花俊與韓某商議成立安徽沐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沐生投資”),注冊資金為500萬元,實際出資100萬元,且全部由韓某籌集。韓某與花俊約定將公司40%的股份送給花俊,但由韓某代持。

  韓某向花俊出具的一張條子顯示:“韓某所持的95%股份中,有40%股份替花俊代持,在任何時候,花俊可以將40%股份變更到他或他指定的人名下。”

  2013年1月,應花俊的要求,韓某到工商局將由其代持的40%的股份變更登記到呂某名下,并將這40%股份所有權益全權委托給花俊的女兒。

  在此期間,韓某多次要求花俊在銀行幫其朋友貸款,花俊都積極幫忙,但均未能辦成。

  法院最終認定,花俊獲得了沐生投資40%股份卻始終沒有出資,并利用職務便利為韓某謀取利益,屬于受賄。

  另外,法院還認定,花俊在未實際出資浙商創業投資(安徽)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浙商創投”)的情況下,收受了江某所送9%的股份。

  花俊自己的供述也顯示,江某等考慮到其職務,有人脈資源、能夠掌握資源和信息,提出讓其做股東,占浙商創投9%的股份,但出資款9萬元是江某所出。他本人也曾積極幫浙商創投對接過一些項目但未成功。

  此外,花俊還被指控在裝修工程投標過程中為某公司“打招呼”,后收取錢財及購物卡。幫助某房地產公司在銀行貸款失敗后,又介紹其到某集團公司旗下小貸公司貸款,后提出要18萬元用于購車等。

  2015年1月23日,安徽省休寧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花俊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20萬元,犯罪所得308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责任编辑:李曉尚]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