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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暴力衝擊 確保立會運作

2015-06-13
来源:香港商报

  作者:香港商報評論員 李明生

  2017年政改方案即將表決,不少人士又再蠢蠢欲動,正在積極籌劃新一輪示威活動,甚至號召衝擊立法會。有見及此,為了確保立法會及社會的正常運作,有關方面亦作出相應部署,包括呼籲移走立法會外非法擺放的帳篷,否則今日中午會由警方將物品檢走及保存,而立法會也將討論如何確保會議廳不受衝擊,例如安排警方進駐立法會布防。

  無可爭議,立法會外豎立的帳篷乃是非法擺放的。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而留下任何物品,而這些物品對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可處罰款5000元或監禁3個月。過去警方對此採取了容忍安排,並不代表有關行為是合法的。特別是,帳篷擺有不少玻璃樽、鐵釘、木板等危險物品,可能會被用作攻擊性武器,危及社會大眾的性命安全,而一些加設了閉路電視、密碼鎖等的帳篷,亦有理由懷疑潛藏類似的危害社會秩序的東西。鑒於未來幾日該地段將有公眾集會,有關物品可能構成相當危險,警方實有必要嚴格執法。當中,預留時間讓物主自行清理,已是非常寬容的處理方法,畢竟警方絕對有權依法秉公辦事。經歷上次「佔中」前科,相信無人質疑有關物品可能構成「再佔中」的風險,多數市民亦不會認同和容許佔領活動再次發生,所以,警方對此果斷執法,包括示威期間不容許佔領行為出現,無疑是確保社會秩序的應有之義。

  至於安排警方參與立法會的保安工作,亦是法例所容許並有效確保會議正常運作的適切之舉。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立法會人員的釋義是指秘書或根據主席的命令在會議廳範圍內行事的任何人員或人士,包括在會議廳範圍內當值的任何警務人員。故此,警方理所當然依法有權在立法會內維持秩序。哪些秩序﹖《條例》第19條訂明,凡任何人襲擊、妨礙或騷擾任何前往或離開會議廳的議員,或藉武力或恐嚇嘗試強迫任何議員宣布贊成或反對立法會的待決動議或事項,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條例》第20條也訂明,凡任何人不符合進入會議廳範圍的規限,進入或企圖進入會議廳或會議廳範圍,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有了早前立法會受到暴力衝擊的前車之鑒,實反映立法會保安工作存在加強的必要﹔由專業的警方參與布防,無疑有利進一步確保會議表決過程順利,以及立法會其他人員甚而衝擊人士本身的安全。可以看到,警方的參與乃是確保而非損害立法會的立法權,批評有關做法會破壞三權分立的憲制秩序,絕對是混淆視聽的錯誤說法﹔執法者進入立法機關,並不簡單意味執法機關介入了立法工作。

  說到底,立法會議員們必須按照自由意志去投票,其投票意向不能受到干預,其他人也不能作出干預,而警方正正就是箇中的捍衛者、守護人。沒有一個運作正常的議會,以上種種根本無從談起。於此基礎上,還望各位代議士們,能夠秉持自己的良心、順從多數的民意、突破重重的綑綁、拿出承擔的勇氣,為香港全體投下決定2017年實現普選的神聖一票。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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