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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建新機制

2015-06-18
来源:第一財經日報

  中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6月18日在京宣布成立。交通運輸部副部長何建中在成立儀式上表示,這標志著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步入新的階段,我國遭受船舶油污事故的受害者的賠償將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溢油事故風險度越來越高

  記者從交通運輸部了解到,該委員會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農業部、環境保護部、國家海洋局、國家旅游局以及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等九家單位組成,負責處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具體賠償或者補償事務。

  何建中表示,我國既是航運大國,又是石油消費大國。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對石油的需求量持續增長,2014年中國石油運輸進港量達到3.746億噸。由于大部分進口石油通過海上船舶承運,石油運量的增加和油輪尺度的增大,使船舶發生水上溢油污染事故的風險不斷增加。

  記者從交通運輸部了解到,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石油運量不斷增加,油輪尺度日益大型化,船舶發生水上溢油事故的風險度越來越高。

  據統計,1973年至2014年,我國沿海共發生船舶溢油事故3200起,總溢油量約42936噸,其中溢油量50噸以上的重大溢油事故91起。歷史上最大的一次船舶污染事故是1983年發生在青島的“東方大使”輪(巴拿馬籍)溢油事故,溢油量為3000多噸。 近年來,大連7.16管線爆炸溢油、蓬萊19-3溢油、青島中石化11.22爆炸溢油等事故都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危管防污處副處長董樂義介紹,我國目前還沒有發生過上萬噸特別重大溢油大事故。但特大溢油事故險情不斷,如2002年在臺灣海峽裝載24萬噸原油的“俄爾普斯.亞洲”號因主機故障遭遇臺風遇險,2004年在福建湄洲兩艘裝載12萬噸原油的船舶發生碰撞等等。

  一旦發生特大溢油事故,將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對漁業、旅游業造成巨額損失,甚至會造成社會不穩定局面。

  “盡管上述幾起事故不是由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但仍為我們敲響了警鐘。”何建中說,船舶溢油污染事故往往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為了解決船舶污染事故損害賠償問題,首先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強制要求船東投保油污損害責任險。

  但由于法律規定,船東的賠償均為有限責任,所以船舶油污損害的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充分賠償,對于生態修復、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造成極大不利影響。

  14起油污事故需賠償1.6億

  本報記者從交通運輸部了解到,以前,在船舶油污損害賠償中經常會出現“誰清污,誰吃虧”,“誰受害,誰倒霉”的尷尬局面,船舶污染清除單位得不到及時的補償,油污受害人得不到合理足額賠償。

  “船舶強制險保障是第一個層次的賠償,也需要作為第二層次的賠償和補償。這就是建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何建中說。

  我國在1997年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時,開始著手研究中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1999年修訂后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按照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

  2010年實施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接收從海上運輸的持久性油類物質的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當繳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2012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交通運輸部下發《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開始征收。

  董樂義介紹,從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海事管理機構已累計征收人民幣31816.34萬元。根據對全國船舶油污事故的摸底統計,目前大約有14起油污事故可能需要動用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進行賠償或補償,涉及金額1.6556億元。

  對于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使用,《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基金納入政府性基金進行管理,應當遵循專款專用的原則,用于油污損害及相關費用的賠償、補償,年末結余可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但前期由于基金機構沒成立,基金尚未投入使用。”董樂義介紹,新成立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處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具體賠償或者補償事務,并下設秘書處,負責具體賠償、補償等日常事務,秘書處設在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同時,中編辦批準設立中國船舶油污損害理賠事務中心,該中心在秘書處領導下開展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補償等具體日常事務以及相關的技術服務和支持保障。

  建專項基金是國際通行做法

  交通運輸部表示,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最高管理部門是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能否賠,賠多少由管委會說了算。

  “基金會中,交錢的(三家石油貨主),收錢的(交通運輸部),管錢的(財政部),要錢的(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國家旅游局)各方在管委會內都有代表,都是利益的相關方。管理委員會通過會議形式行使賠付的權利。”何建中說。

  油污受害人提出索賠后,需要對油污事故及其受損證據等進行調查核實,評估、理賠等,才能決定具體的賠付金額,涉及眾多技術方面、法律方面的知識。

  董樂義介紹,中國船舶油污損害理賠事務中心設在上海市虹口區,面向全國受理油污受害人申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賠償、補償的案件和提供相關法律咨詢。

  本報記者從交通運輸部了解到,建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方面的專項基金,是國際上通行做法。目前,國外的基金模式共有三種:

  第一種模式是國際油污基金模式。國際油污基金成立于上世紀70年代,迄今已有100多個國家加入。成員國境內發生的船舶油污損害可以從國際油污基金處獲得賠償。國際油污基金的來源是成員國的石油公司根據每年的海上運油量支付攤款。我國已加入了國際油污基金公約,但僅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種模式是美國模式。美國不參加國際油污基金,而是通過制定《1990年油污法》,建立了國家油污基金中心(NPFC)和溢油責任信托聯合基金(OSLTF),設立了高達10億美元的國內油污基金。

  第三種是加拿大模式。一方面加入國際油污基金,另一方面又通過建立國內油污基金彌補國際油污基金賠償的不足。一旦發生溢油事故后,由國內油污基金先墊付清污費和部分賠償,然后再按照國際公約向船舶所有人、國際油污基金追償應由他們承擔的賠償。

  何建中表示,建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不僅有利于保護海洋環境,保障受害者的權益,也有利于完善海洋保護和海洋運輸業健康發展的法治體系。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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