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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法例制定冀助解怨息争

2015-06-23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报网讯】记者戴合声报道:本港一直缺乏《道歉法例》,一旦发生不幸事故,造成伤害一方往往因为担心日后要负上法律责任而拒绝道歉,而当事故涉及政府部门时亦最为公众诟病,例如:南丫海难揭发海事处错漏、警方拉错智障男子等。律政司检视56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例后,建议本港制订《道歉法例》,法例涵盖全面道歉及适用于政府官员,并于昨日起展开6个星期的公众咨询。

  可免因惧担法责拒道歉

  调解督导委员会表示,当不幸事故发生后,造成伤害一方可能有意就受伤害的一方所蒙受的损失及痛苦,向后者表达他的歉意。纵使前者真诚相信自己没有做错,但出于好心及善意,仍想向对方表达慰问或同情,但各方一般都不愿意作出道歉,律师通常也不愿建议当事人道歉,原因是道歉的法律后果并不完全清晰,而且道歉可能会在相关的法律程序中被用作确定法律责任的依据。

  鼓励缓和对立情绪和怒气

  谘询文件引述外国研究及讨论,指引入《道歉法例》的好处包括可避免诉讼,并鼓励尽快以具成本效益的方式解决争议;鼓励人们在伤害发生后自发、坦诚和直接对话,以缓和彼此的紧张关系、对立情绪和怒气;鼓励人们在伤害别人后作出道歉——体现道德和人性的作为,以及为自己的行动承担责任;可消除令人畏缩不作道歉的法律不明确性。

  或会助长道歉言不由衷

  不过,文件亦担心《道歉法例》或会助长言不由衷和经盘算的道歉,而一旦道歉时承认法律责任的人后来被法院裁定毋须负上法律责任,公众对法院的信心亦可能会受到不良影响。另外,道歉或会令部分原告人易受打动,而可能接受条件过低的和解。

  谘询文件指出,《道歉法例》已在其它多个司法管辖区制订,包括美国、加拿大、澳洲和英国,其主要目的是藉着澄清道歉的法律后果,提倡和鼓励道歉,以促使各方可以友善地和解争议。

  法例涵盖及适用于多方面

  律政司建议本港制订《道歉法例》,并涵盖「全面道歉」、即表示道歉者承认法律责任或过失,又建议法例适用于政府,以及适用于民事及其它形式的非刑事法律程序(包括纪律处分程序),同时明文订明道歉不会影响保险合约效力。政府昨日起就《道歉法例》公众谘询6个星期至8月3日,意见书可邮寄:香港上环林士街2号林士街多层停车场大厦10楼或电邮:mediation@doj.gov.hk予调解督导委员会。

[责任编辑: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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