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65

開寶馬撞死人該賠多少錢?

2015-06-25
来源:搜狐

  導語: 6月20日,南京秦淮區發生“寶馬車禍”,一男一女當場身亡,四輛車被撞擊,造成不同程度損毀。6月22日,肇事者妻子表示願補償每家五萬塊,但遇難者親屬並不滿意。五萬塊是否合理?究竟該如何進行賠付?

  五萬肯定不夠

  此次事件需要進行賠償的不僅是兩家遇難者受害人親屬,還包括四輛機動車駕駛人、乘客以及因事故而受傷的行人。費用包括醫療費及為處理事故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據《龍虎網》律師稱:對於馬自達的兩位死者,肇事者需賠付包括者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27條(三)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支付生活費。

  同時,除生命安全外,肇事者對受害人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財產損失。包括維修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因馬自達等車輛無法修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以上需要進行賠付的事項,還需結合受害人家庭狀況以及事故對家庭造成的影響進行具體分析,由賠償請求人提供必要證據呈交法院,支持訴訟請求。但通過賠償項目和算法看出,這個數目是肯定遠超於五萬元的。

  “買房拿不出錢”難以成立

  據《揚子晚報》報道,肇事者王季進的妻子與父親參與了車禍中遇難者親屬的會面,王家人表達了道歉,同時決定向兩位車禍中遇難者的家屬賠償5萬元,並稱因為剛剛在江寧買了房子,付了按揭,目前也拿不出錢來。

  肇事家庭真的像自己說的那么窮嗎?此前媒體已確認肇事者並非富二代,但是否真的窮到只能對每家拿出五萬元進行賠付,通過近期報道,我們可以發現幾個要點。

  第一,肇事者花費40萬元購進寶馬轎車;第二,肇事家庭已在江寧買了房子,付了按揭。江寧區位於南京市中南部,根據《搜房網》江寧房價走勢圖,5月份江寧區房價平均為13235元/平方米,即使部分樓盤價格相對平均指數偏低,省會城市的房價也必不是個小數目。第三,肇事者經濟來源為經營一家水電材料銷售店鋪。結合事故前該家庭消費能力,以及現有的收入來源,王家人所說的“拿不出錢來”恐怕還有待證實。

  法律並不會因貧富偏袒任何人。若受害人不滿賠償金額提出民事訴訟,法院會依據現行法律進行公證判決,肇事者家庭經濟狀況並不影響判決結果。但法理之外,還有人情。若肇事家庭確因經濟困難,無法承擔高額賠償,應坦誠與受害者家屬進行協商,提供自身的收入證明、財產證明,並真誠地請求受害人家屬原諒,盡量與受害人家屬在賠償金額問題上達成一致。而王家人已買房為由,顯然不能說服受害者家屬。而當天肇事者妻子穿著紅色衣物的舉動,受害人家屬認為帶有不尊重死者的嫌疑,也為協議賠償增加了阻礙。若最終無法達成一致,受害人家屬可向法院提出訴訟。

  不能以沒錢為借口逃避責任

  按照規定,如果最終的賠償金額是由法院判定的,那么肇事方就需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如果逾期不執行,受害者家屬可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

  如果該案經法院查實後,發現執行人的確沒有能力賠償,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中止執行。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複執行。也就是說,待當事人有經濟能力時再進行賠償。

  而如果具備執行能力拒不賠付的,可由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章第35項規定: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轉為儲蓄存款的,應當責令其交出存單。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應當做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附生效法律文書,由金融機構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帳戶。也就是說,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條件下,法院有權將其存款轉給應該得到賠償的一方。

  由此可見,貧富與否並不影響賠償判定,只影響賠償執行。縱然法外有情,民事賠償可通過協商解決,也是因事制宜,並不能以窮為借口,減少應當承擔的責任。

[责任编辑:郑婵娟]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