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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給釋永信的舉報人扣帽子

2015-08-03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金澤剛

  “釋正義”對少林寺方丈釋永信的舉報點燃了這個本就炎熱的夏天。

  近日,化名釋正義的舉報人再向多家媒體發送猛料,披露更多指稱釋永信與一劉姓女子多次發生不正當關系的細節。這批新材料包括7頁的“公安筆錄”復印件,其中1頁是2004年5月29日釋永信接受鄭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的“詢問筆錄”,其余6頁是同年6月2日上午對劉某某(女)的“訊問筆錄”。在釋永信的“詢問筆錄”中,釋永信稱劉某某“敲詐自己”。“詢問筆錄”僅有1頁,未涉及通奸的內容。而在劉某某的筆錄中劉某某稱,自己2000年和釋永信在鄭州某酒店發生第一次性關系。此后的4年中,兩人又先后在香港、深圳、鄭州和登封等地發生過“一二十次”性關系,其中還有一次導致她懷孕。劉某某還稱,因為釋永信曾承諾幫她解決佛像的事情,但一直拖著不辦。她擔心釋永信不認賬,還保留過發生性關系的證據,并交給深圳某醫院的王某保存。劉某某的兩份筆錄上,每一頁都有她的簽名和手印。

  對于以上筆錄的真偽,目前,辦案的鄭州警方和釋永信方面均未作回應。倒是有人就此筆錄舉報作了法律上的評價。如有的觀點認為,這些“公安筆錄”存在嚴重的合法性問題。理由是警方辦案的筆錄并不代表內容真實客觀。而且屬于《保守國家秘密法》所規定的“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是“國家秘密”,不允許外泄。還有觀點指出,不管筆錄真假,釋正義已經侵犯了釋永信和劉某某的隱私權、名譽權。如果筆錄是假的,釋正義則可能因侮辱他人而涉嫌尋釁滋事罪。如果是警方內部人士將筆錄外傳,泄露筆錄的公安人員輕則將被警告或者調離公安隊伍,重則涉嫌濫用職權罪。同時,泄露筆錄的公安人員還要承擔對筆錄的當事人進行賠禮道歉和賠償精神損失的民事責任。

  然而,上述“公安筆錄”屬于《保守國家秘密法》所規定的“國家秘密”嗎?

  該法第9條明確規定:“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其中第(六)項的規定是“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在這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當然受前面“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制約,并不是任何偵查犯罪的活動都屬國家秘密。過于寬泛地理解“國家秘密”反而不利于保護真正意義上的國家秘密。很顯然,上述筆錄只是公安機關調查一起普通的敲詐勒索案,并牽涉當事者的通奸事宜,難以上升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層面。至于說曝光筆錄,輕則侵犯個人隱私、名譽,重則涉嫌構成侮辱、尋釁滋事犯罪,或者是公安人員濫用職權罪,這實在是言重了。如果真的是少林方丈與他人通奸鬧到了公安機關,這樣的信息該不該公開本身就值得研究,但至少從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比較來看,將這樣的事情大白于天下比遮遮掩掩、瞞著蒙著有意義得多。即使偷出這樣的“筆錄”加以曝光不甚妥當,但其危害性不至于達到犯罪的程度。反之,如果以上筆錄屬于虛構,舉報者的確涉嫌侵犯他人名譽,對此被害人可依法追責。但因相關筆錄上只有文字及有關人名(包括簽名)的記載,又沒有國家機關的印章,所以也不屬于公文、證件的性質,不構成偽造公文、證件、印章罪。

  如今,舉國上下關注這次“舉報”,是因為釋永信作為全國人大代表、作為少林寺這個世界文化遺產的實際管理者,有責任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督。釋永信還任第七屆中國佛教協會副會長,第六屆河南省佛教協會會長,是一個不折不扣的公眾人物。對于公眾人物的舉報,尤其是爆料具體、言之鑿鑿的,有關方面有責任先查被舉報事項,而不是先猜疑舉報人的動機,甚至扣上誣告、侮辱、誹謗、侵犯隱私等帽子。其實,刑法將侮辱、誹謗罪設為自訴罪的意圖很清楚,那就是讓被認為受了侮辱、誹謗的人自己去控告,這不是公權力管轄的事兒,公權力就不必著急。

  當然,爭論歸爭論,對于這次舉報風波,所有的人最期盼的無疑是給個說法,而且是個涇渭分明的說法。少林寺這些年來時不時有風風雨雨飄過,但印象中似乎并沒有一次有過一個權威的結論。如今的佛門圣地并不清靜,即使在崇尚佛教的泰國,近年來僧侶生活奢靡,甚至吸毒、性虐等丑聞也屢遭曝光。去年韓國汝矣島教會創始人、著名牧師趙鏞基因瀆職及貪污被判刑,更是讓很多人的信仰遭受不小的沖擊。這次或許輪到我們了,只要下決心去查,無論是兩個身份證也好,結婚生子甚至與人通奸也罷,沒有查不清的事實。何況釋永信本人也表示了:這次一定做個了斷,給社會各界人士方方面面都有個交代。不知道這將是怎樣的一個交代,我們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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