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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規范民間借貸為哪般?

2015-08-07
来源:中国经营网

  【中國經營網綜合報道】8月6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表示,對于民間借貸這種現象,官府進行管制也是長期的,比如明清時期,管制的利率不能超過三分,如果再高就按照刑法手段處罰。而在杜萬華看來,對民間借貸利率的管制,除應當考慮政府及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便利,還要考慮作為市場主體的借貸雙方的真正需求。

  超過36%約定無效

  據中新網報道,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了金融市場化改革,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場化。“但是,利率市場化絕不意味著利率無限化,更不意味著利率無序化,必須對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進行管控。”杜萬華坦言。

  杜萬華介紹,對于民間借貸這種現象,官府進行管制也是長期的,比如明清時期,管制的利率不能超過三分,如果再高就按照刑法手段處罰。新中國成立后,最高法最早對民間借貸的一個批復是50年代初對東北遼寧的,里面就確定了四倍利率的做法,此后四倍利率一直在審判實踐中運用,1991年制定司法解釋的時候繼續沿用了這個做法。

  杜萬華同時指出,中國正規金融市場的貸款利率,正處于一個變革時期,經歷了從國家統一貸款利率,到依據國家基準利率上下限浮動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貸款利率浮動上限、2013年取消浮動下限的變遷過程。而在中國司法實踐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作為裁判中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

  “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的推進,以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作為利率保護上限的司法政策的變革勢在必行。”杜萬華說。

  那么,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究竟如何進行調整,采納何種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標準如何予以確定?針對上述一系列審判實踐中亟待回答的問題,最高法6日公布的這則共計33條的司法解釋,逐一進行了明確。

  對于備受關注的利率問題,這則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杜萬華透露,劃的第一根線就是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條線是年利率36%,這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這兩條線劃分了三個區域,一個是無效區,一個是司法保護區,一個是自然債務區,就是24%-36%期間。

  為何要作出這樣的修訂?面對發布會現場記者的提問,杜萬華介紹,本次規定的利率是一個固定利率,而不是像以前參照央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在制定這則司法解釋的時候,我們研究過從古到今利率的變化,特別是1990年以來10多年央行利率頒布的整個利率的線索。我們研究后發現,央行頒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變化比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點幾,最高是百分之十二點幾,中間較多的是5%-8%,最后我們選了中間的6%,又參照傳統四倍的含義,得出24%這樣一個數字。”

  杜萬華據此表示,24%的利率是長期以來中國在審判實踐中所確立的一個執法標準,實際上也是從古至今在民間利率方面的一條規則。“在24%以內,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作為我們民事司法審判,都要給予法律保護。”杜萬華說。

  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年利率超過24%,但沒有超過36%,應該怎么辦?杜萬華對此解釋說,“24%與36%之間的這一段,我們把它叫做自然債務區。如果當事人依據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這個區間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護的。”

  此時,如果借款人償還以后又反悔,又向法院起訴說,“既然24%是不保護,我是超過24% 的,我要把這個要回來行不行?”杜萬華指出這是不行的,“既然你已經基于你的自愿給付了,而且原來有合同規定給付了,你要回來是不行的,我們法院同樣會駁回你的訴訟請求。”

  “當然,年利率超過36%又不一樣,是基于無效,如果自愿給付了,后來一看這個合同無效想要回來,這是可以的。”杜萬華補充道。

  另外,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明確: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杜萬華在發布會上解釋說,“也就是說,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

  “但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杜萬華說。

  據了解,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及其相關技術的發展,互聯網金融在中國得到了迅速發展。自從1979年出現P2P概念,并將小額信貸和互聯網技術相連接以來,P2P網絡借貸逐步進入了人們的視野,并于2007年正式進入中國。2013年以來,P2P網絡借貸出現井噴式發展,在一年之內由最初的幾十家增長到幾千家,從而不僅實現了數量上的增長,借貸種類和方式也得到擴張。

  “我國已經形成了有別與國外P2P網貸模式的新特點,同時也產生了平臺角色復雜、監管主體缺位、信用系統缺乏等新問題。”杜萬華說。

  他指出,在當前涉及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法律規范缺失的情況下,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中國網絡小額借貸資本市場良好發展,新公布的司法解釋分別對于P2P涉及居間和擔保兩個法律關系時,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

  民間借貸與跑路賴賬

  民間借貸是一種社會性直接融資方式,被金融界喻為“草根金融”、“地下金融”,它對社會融資是一種有效的補充。但是民間借貸也蘊藏著極大的風險,這種以親情、友情和利益為紐帶的融資方式基本是靠信譽作為擔保的,一旦資金鏈斷裂,借貸方矢口否認或跑路現象時有發生,而出借方往往血本無歸且投訴無門。

  不得不提及的是,由于民間借貸的高額利息十分誘人,因此人們又不惜鋌而走險,這也讓民間借貸綿延不絕。這種高利息伴隨的高風險往往被人們比做“刀尖上跳舞”。

  據北京商報報道,2014年,隨著經濟增速下滑、產業結構調整等因素,近年來規模越滾越大的民間借貸也到了瀕臨泡沫破滅的時刻。脆弱易斷的資金鏈讓民間借貸以往的暴利不復存在,跑路、賴賬也成為借貸圈里的常態。

  以遼寧民間借貸投資人老張為例,因為已經借出近兩年的20萬元還未要回來,本想著比存銀行多點利息,結果現在每年還得去討債。

  “經一個朋友介紹,我在2012年底把20萬元借給當時做生意的李力(化名),當時約定的是月息1分5,結果去年底我得知李力去了黑龍江,我也不得不從遼寧坐火車去黑龍江找李力要錢,當時李力稱年底很多欠款收不回來,爭取幾個月內償還,只是重新立了字據,我沒法長期耗下去就回到老家。結果又通過幾次電話要賬始終未果。”老張說道,“今年又到年底,我只希望能把本錢要回來,這兩年要賬折騰得夠嗆,以后對于這種民間借貸也盡量少參與。”

  一位熟知當地民間借貸的李先生表示,由于一些小微企業從銀行貸款流程很麻煩,從申請到放款動轍就要幾個月,貸款10萬元至少有1萬元要進行返點,所以對于急于周轉的人而言,通常會選擇民間借貸。而民間借貸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向親戚朋友借款,月息在1分5至2分比較常見,這類貸款大都有信用擔保,如擔保人等,自然也會寫借款憑證,另外通常貸款期限在半年以上,多為一年。

  如果資金額比較大或者比較急用,通常會找一些民間借貸的中介或者小貸公司,他們的優點就是放款快,有的隔天甚至當天就可拿到款項,但同時也需要付出較高的成本,月息至少在3分左右,在有的關鍵時點融資成本最高可達5-6分,不過這些借貸通常都是短期行為,一般在1-3個月為多,而且需要用房產、設備等做抵押。

  此外,在民間借貸較為活躍的江蘇地區,一位在南京做不銹鋼生意的小企業主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之所以選擇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是因為銀行貸款這條路已斷,有些人向銀行已經借不到錢了。現在很多工程項目都是需要自己先墊款,導致資金鏈瞬間非常緊張。

  無力償還的案例也時有發生。前述小企業主表示,他的一位做不銹鋼生意的同行就無力償還民間貸款。

  “他之前接了個幾百萬元的工程項目,是自己先墊款做的,沒想到項目完工后項目款拿不回來了,導致資金鏈瞬間非常緊張,現在已接近破產的狀態”。他說,現在很多工程項目都是需要自己先墊款,而這兩年房地產資金的吃緊直接影響了下游企業的生存。

  在這位小企業主看來,“向銀行貸款程序很復雜,需要的手續比較多,放款的時間也慢,一般小企業很難從銀行借到錢。更重最要的是,銀行的貸款成本是非常高的。雖然看起來利率不高,在10%左右,但是還有其他隱形成本,比如要給銀行的人回扣,還要請吃飯。這樣算起來,銀行貸款的成本要比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的成本還要高”。

  上述小企業主表示,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并不涉及吃回扣和請吃飯這一環。

  另一位知情人士也表示,銀行貸款在打通關系這一環需要花費的成本非常高。據他透露,他有一位朋友向銀行借了30萬元,其中光請銀行的人吃飯就花去2萬多元。還有一部分人之所以選擇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是因為銀行貸款這條路已斷。“有些人向銀行已經借不到錢了,因為他以前貸的錢還沒有還,失去了信用。我身邊的一位朋友就是這樣的,前段時間他剛向小額貸款公司借了6萬元,期限是一年,總利息是1.2萬元。”前述知情人士如是說。

  自從內蒙古鄂爾多斯資金鏈斷裂后,整個西部地區的民間借貸氛圍一直都較為尷尬。來自內蒙古的張星(化名)也成為了民間借貸的受害者。

  張星說,“過去多年,民間借貸在我們當地特別盛行,很多人都不把錢存在銀行,而是借給親戚朋友,時間長了就借給朋友的朋友,到后來就成了陌生人之間的借款”。張星卻怎么也沒想到,自己投入的幾十萬元就這樣打了水漂。

  在民間借貸盛行的西部地區,拿出幾萬元或者十幾萬元放貸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好多人吃到了不少甜頭,這也讓一些人開始專門做起了中間人(資金掮客)的生意。幾年前,張星經人介紹,拿出18萬元做民間借貸,放給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當地的一家洗浴城,雙方簽署了簡單的借款憑證,除了借款雙方的姓名、身份證號、電話號碼以及商定的每月2.5%的月息外,就是雙方二人的簽名、蓋章。

  但是還款期限已經過了一年有余,張星到目前還沒有拿到借出去的錢。雖然他也多次找到借款人以及這家所謂的擔保公司,但是內蒙古凱創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所謂的擔保方,卻也是一拖再拖,并且推卸責任表示應該去找借款方而不是找他們要錢。

  而張星只是眾多血本無歸放貸人的縮影。

  “真是后悔死了,因為吃了一點甜頭,就把自己多年積攢的18萬元賠了進去,不止是自己的錢,還把親戚朋友的錢搭了進來。”張星說道。“后悔當初自己太貪心,把積蓄都投到民間借貸中。當時看到有擔保,還是給洗浴城放款,覺得洗浴城總不會跑,沒想到他們賴著不給,現在想尋求法律幫助都無門。”張星感慨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于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第十五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八條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

  經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并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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