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保監會網站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保監罰〔2015〕6號),對天安人壽編制和提交虛假資料、違規運用保險資金等行為作出警告、罰款等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天安人壽存在編制和提交虛假資料行為。一是向保監會報送虛假備案材料。2013年8月和2014年1月,天安人壽先后向保監會報送《關于報送股票投資管理能力備案申請材料的報告》和《申請不動產投資管理能力備案的報告》,報告均聲稱配備了相關專業投資人員。經查,其中多數人員從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無薪資發放及考勤記錄,實際也未在公司工作。二是以虛假發票套取資金。2013年12月、2014年4月相關會計憑證顯示報銷辦公用品費、食品費,但實際所附發票記錄的內容和事項虛假,交易事項未真實發生。時任天安人壽總經理郭自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另外,天安人壽還存在違規運用保險資金行為。一是違規投資高風險信托產品。2013年11月,天安人壽投資平安財富利錦1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該產品存在結構復雜、非受托人自主管理等情況。二是投資信托產品的增信措施不符合監管規定。天安人壽投資的陜國投重慶高新區開發投資集團應收賬款收益權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實際沒有信用增級效力,中海常州城建信托貸款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沒有信用增級措施。三是超比例投資。天安人壽投資的利錦1號122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中信昆明空港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陜國投重慶高新區開發投資集團應收賬款收益權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產品的投資金額或者賬面余額,均高于相關產品發行規模的20%。上述三項行為不符合《關于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保監發〔2012〕91號)的有關規定。時任天安人壽董事長韓德、時任天安人壽總經理郭自光對上述第一項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時任天安人壽資產管理中心副總經理高建國對上述三項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保監會認定天安人壽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09年修訂)相關規定,依法決定對天安人壽、郭自光、韓德、高建國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