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千元買進口紅虾 未發現中文標簽索萬元賠償獲支持
廣州日報訊 (記者林霞虹 實習記者陳卿媛、張瑋)去年,譚先生在超市買了4盒“阿根廷紅蝦”,回家后發現包裝上沒有中文標簽。他隨后以超市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為由,將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貨款1272元,并按照10倍貨款賠償12720元。記者昨日獲悉,法院一審和二審均支持了譚先生的訴訟請求。
超市:要退錢?就得退貨
2014年9月6日,譚先生在華潤萬家太古匯店處購買到4盒“阿根廷紅蝦”,一盒單價318元,4盒共花費1272元。買回家后,譚先生發現該產品外包裝均無中文標簽。譚先生認為,這4盒“阿根廷紅蝦”明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屬于不合格、不安全的食品。隨后,他將華潤萬家太古匯店告上法庭,要求華潤萬家太古匯店退還貨款1272元,并要求超市依法10倍賠償12720元。
庭上,華潤萬家辯稱,超市售賣的“阿根廷紅蝦”是農產品而不是食品,因此不能套用食品安全的相關法規。況且“阿根廷紅蝦”屬于進口食品,已通過進出口檢驗檢疫局的檢測。超市退款得和譚先生退還貨物同時履行,這樣才公平。
法院:超市賠償10倍貨款
一審后,法院判決華潤萬家太古匯返還譚先生購物款1272元,并賠償12720元給譚先生。華潤萬家公司不服原判,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
庭審中,雙方對譚先生購買的“阿根廷紅蝦”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產生了爭議。廣州中院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必須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如果預包裝食品上沒有中文的標準、標識、說明書,因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那么就要禁止進口、銷售。譚先生購買的進口“阿根廷紅蝦”外包裝盒上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那么,譚先生要求華潤萬家公司賠償10倍貨款是否能得到支持呢?廣州中院認為,作為商家在銷售進口食品時必須依據法律規定保證產品的外包裝上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以保障消費者能夠全面了解食品安全的相關信息,同時也接受市場的監督,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食品形式安全被忽視
外包裝訴訟異軍突起
廣州中院副院長余明永和法官何海濤指出,商事主體普遍關注食品實質安全,往往忽視了食品安全的另一個方面——形式安全。于是,涉食品外包裝的維權訴訟在食品安全類民事訴訟中異軍突起,案件數量激增,且有越演越烈之勢。
余明永認為,在食品安全標準中,比較容易判斷的是對于人身、財產安全能產生實質影響的安全標準,比如食品成分、保質期、添加劑含量等。實踐中經常被忽視的是對于食品外包裝標識的安全性判斷。《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九)項對食品外包裝標識、標簽有明確的要求,生產經營食品必須在其外包裝上全面、準確披露食品名稱、生產者、生產日期、批號等重要內容,使消費者知悉食品的安全特性和質量情況以及其他注意事項。因此,食品外包裝的標識應當屬于食品安全標準的范疇。
無中文標簽屬于違法
進口食品非法外之地
余明永認為,在本案中,進口食品的外包裝未張貼中文標簽,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據此,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否則不得進口。余明永認為,既然未貼中文標簽依法不得進口,則不存在銷售的可能。而且,從立法主權的角度看,進口食品并非法外之地,當然須符合我國法律規定。而無中文標簽的食品,不論包裝上是否有外文標簽或說明,均應視作無標簽。